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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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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年1月1
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科目核
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
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超基数100万元
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
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司2000
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
、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享受上述
扶持政策。
根据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山行发(2004)45号”文的规定,西藏诺迪康医药有
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等流转税按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即年上缴流转税在
50万元以下的,适用10%的扶持比例,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5
%,最高扶持比例为55%。
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本草堂
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诺亚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限公司不享受
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业
税按收入的5%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纳
流转税额计缴。公司本部、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材
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四川诺迪康威光
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
设税7%、教育费附加3%。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号《关于西藏诺迪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母公司从2000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税
5年;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藏国税直字(2005)第03号”减免税批准
通知书,母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西藏自治区山
南地区国家税务局“山国税减免字(2003)第004号”文批复,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
限公司自2002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
、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限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其他子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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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年1月1
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科目核
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
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超基数100万元
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
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司按照
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精粉厂、
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根据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山行发(2004)45号”文的规定,西藏诺迪康医药有
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等流转税按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即年上缴流转税在
50万元以下的,适用10%的扶持比例,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5
%,最高扶持比例为55%。
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本草堂
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诺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限公司不享受上述
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业
税按收入的5%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纳
流转税额计缴。公司本部、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材
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四川诺迪康威光
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
设税7%、教育费附加3%。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号《关于西藏诺迪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母公司从2000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税
5年,04年末到期,又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藏国税直字(2005)第03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
区国家税务局“山国税减免字(2003)第004号”文批复,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
司自2002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
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限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他子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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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年1月
1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科目
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
率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超基数100
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
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
司2000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
公司本部、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根据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山行发(2004)45号”文的规定,西藏诺迪康医药有
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等流转税按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即年上缴流转税在
50万元以下的,适用10%的扶持比例,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
5%,最高扶持比例为55%。
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本草堂
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诺亚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限公司不享受
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
纳流转税额计缴。公司本部、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
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四川诺迪康威
光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城市维护
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 155号《关于西藏诺迪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母公司从2000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
税5年;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山国税减免字(2003)第004号”文批复,
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自2002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
税;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三江开发有
限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他子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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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 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 年
1 月1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
科目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 万元,超基数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部分
,扶持比率10%;超基数50 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 万元以上的部
分,扶持比率30%。公司2000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 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
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精粉厂、保健品分公司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
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成
都分公司和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享受
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交
通建设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适用税率分别为7%及5%、4%、3%,以当期应纳流转税额计
缴。公司本部、保健品公司、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
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 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西藏诺
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城市维护建
设税7%、教育费附加3%。交通建设费附加已于2002 年6 月停止征收。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 号《关于西藏诺迪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公司从2000 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
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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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
缴。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 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
7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
收入”科目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 万元,超基数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
的部分,扶持比率10%;超基数50 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部分,扶持
比率15%;超基数100 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
数30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 万元以
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司2000 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 号文精神,以
实际收到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精粉厂、保健品分公司及子公司西藏康达
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上述
扶持政策,成都分公司和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交
通建设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适用税率分别为7%及5%、4%、3%,以当期应纳流转税额
计缴。公司本部、保健品公司、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
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 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
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城
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交通建设费附加已于2002 年6 月停止征收。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 号《关于西藏诺迪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公司从2000 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
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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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
缴。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
年1月1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
入”科目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
分,扶持比率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万
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扶持比率30%。公司2000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
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精粉厂、保健品分公司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
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成都分公司和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在西藏收购药材按收购额的5%计提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当期应
纳流转税额计缴。公司本部、保健品公司、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
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
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
费附加3%;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号《关于西藏诺迪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公司从2000年度起免企业所得税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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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年1
月1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科
目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
比率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超基数10
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
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
司2000年度起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款作为补贴收入。
公司本部、精粉厂、保健品分公司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藏药材
开发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成都分公司和子公司四川
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
纳增值税。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6%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交
通建设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适用税率分别为7%、4%、3%,以当期应纳流转税额计缴。
公司本部、保健品公司、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
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公司下属成都
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交通建设费附加已于2002年6月停止征收。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号《关于西藏诺迪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公司从2000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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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缴
。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 1997)24 号文件规定,公司自1997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补贴收入
”科目核算。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 万元,超基数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部
分,扶持比率10%;超基数50 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超基数300
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 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扶持比率30%。公司2000 年度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3 号文精神,以实际收到补贴
款作为补贴收入。公司本部、精粉厂、保健品分公司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
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成都分公司和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
光制药有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就地缴纳增值税
。
2、营业税:公司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按收入的5%计提;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收入营
业税按收入的8%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交
通建设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适用税率分别为7%、4%、3%,以当期应纳流转税额计缴。
公司本部、保健品公司、精粉厂及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和西藏诺迪康藏药材开
发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藏财预字(97)02 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子公司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交通建设费附加4%,教育费
附加3%;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交通建设费附加4%、教育费附加3%。
4、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藏国税函[2000]155 号《关于西藏诺迪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批复》,公司从2000 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
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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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 以当期销项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计缴。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 本 公司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享受超基数扶持政策, 公司按上述规定将扶持款项列入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本公司上缴增值税基数为61万元,超基数50万元(含50 万 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 万元)的部 分,扶持比率1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 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 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超基数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公司下属四川威光制药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不 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分别 在广汉市和成都市就地缴纳增值税。公司将享受增值税超基数扶持项列入“补贴收 入”科目核算。     (2)附加税费:本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的适 用税率分别为7%、3%、4%,以当期应纳流转税额计缴。但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藏财预字(97)02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司下属四川威光制药分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1%,教育费附加4%,不缴纳交通建设费附加;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交通建设费附加4%。     (3)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外引内联经济协调委员会区外联委办字(1997) 1号文件和1998年6月8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公司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 月31日按10%减半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5月6日藏政函(1998)36 号文,公司上市后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公司1999年1月至6月按应纳所得税额5% 计缴,1999年7月至12月按应纳所得税额15%计缴,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公司将享受所得税超基数扶持项列入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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