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股
- 我的自选股
| 快速通道: |
| 报告期:2005-12-31 |
|---|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06年4月25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5-06-30 |
|---|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4-12-31 |
|---|
|
`期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4-06-30 |
|---|
|
`期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期后事项.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3-12-31 |
|---|
|
`期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4 年2 月3 日召开的第四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投资
组建长春经开资本运作有限公司。2004 年1 月16 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拟共同投资组建经开资本运作公司。拟组建的长春经开资本运
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双方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99
0 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额的99%。
2、本公司于2004 年2 月20 日召开的第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上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比
克电池有限公司于同日签订的《互相担保协议书》,双方同意为对方在有关金融机构贷
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互为连带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公司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均以资产保证对方担保债权
的安全。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数量为70139.98 万元,其中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
5607.98 万元。
(2)通过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委托经营的议案:决定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含长
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全部附属设施设备(资产账面总价值768,562,700.54
元,资产净值736,442,045.95元)委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委托经
营期限自2004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1 月1 日。
3、本公司2003 年12 月29 日第四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收
购的的议案》,决定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收购电力资产(包括66 千伏变电所
一座、开闭所27 座、箱变58 座、3 个广场、36 条街路的路灯等实物资产),资产账
面价值424,285,100.00 元,评估价值400,049,853.00 元,公告收购价格为400,049,8
53.00 元(实际收购价格为400,890,470.00 元),本公司以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的债权400,890,470.00 元支付上述收购款项。
本公司对上述电力资产的经营期限为10 年,经营期内管委会确保该公司的每年经
营收入达到4800 万元,不足部分由管委会财政给予补偿,经营期满后产权无偿交还给
管委会。
上述电力资产的评估结果于2004 年2 月2 日在长春市财政局企业管理二处办理备
案,上述收购行为于2004 年2 月16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3-06-30 |
|---|
|
`期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重大期后事项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2-12-31 |
|---|
|
`期后事项
2003 年1 月10 日,本公司发布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贷款提
供担保的董事会公告。主要内容如下:经本公司第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为长
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2800 万元贷款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2-06-30 |
|---|
|
`期后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证监[
1996]12 号)文中:“原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
,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的规定,截止2002 年7 月28 日,本公
司内部职工股距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已满三年,本公司7,536 万股内部职工股,已
于2002 年7 月29 日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上市后,本公司流通股份由9,000 万股增加
到16,536 万股。
本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 年4 月22 日召开的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已于2002 年7 月29 日将上述股利中流通股和内部职工股部分支
付给投资者,于2002 年8 月7日将国家股股利支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9 日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签定合同,购入面积
为1,506,725平方米的土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40 元,总额为210
,941,500.00 元。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200,000,000.00 元。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1999-12-31 |
|---|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报告期内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
| ↑返回页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