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股
- 我的自选股
| 快速通道: |
| 报告期:2005-12-31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
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的
K8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
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
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
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
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5-06-30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
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的
K8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
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
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
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
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4-12-31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
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的
K8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
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
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
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
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4-06-30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
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的
航空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进口尚不
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
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
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3-12-31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
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
的K8 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
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
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 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
产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
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确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3-06-30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
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
产的K8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
国产直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
直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其生产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
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会确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2-12-31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
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的
K8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直
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生产的“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直线飞机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
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
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
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2-06-30 |
|---|
|
`税项
1、增值税:
(1)飞机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
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确认,公司生产
的K8 飞机、海燕飞机免征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
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确认,免征增值税;
(3)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公司于2000 年1 月12 日被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赣科发工字
(2000)8 号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统一编号:35--00052),根据1994 年
3 月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文件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并于2000 年8
月10 日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00]132号文件批复,免征公司2000 年、2001
年度企业所得税,从2002 年1 月1 日起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1-06-30 |
|---|
|
`收入确认方法:
    ①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公司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 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建造合同     a.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 同收入和费用。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 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成本加成合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 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 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③提供劳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如提供的劳务合同在同一年 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其他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
| ↑返回页顶↑ |
| 报告期:2000-12-31 |
|---|
|
`税项
    1、增值税:     (1)航空产品销售: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 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确认,公司生产的航空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根据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委员会确认,免征增值税;     (3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公司生产的飞机以及为国防配套的航空零部件 均属免税产品,且为之采购的主要成件和原材料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销售货款中也 不含增值税销项税,故不作会计处理;     (4)其他产品: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被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赣科发工字 (2000)8号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统一编号:35--00052),根据 1994 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文件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 , 并于 2000年8月10日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00〗132 号文件批复 , 免征公司 2000年、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
|
| ↑返回页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