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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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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
展,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批准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
2001)259号]同意,本公司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的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
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
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
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本公司
2004年度和2005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控股子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
剂有限公司、四川天科投资有限公司、西昌天科燃气有限公司和四平市天科气体有限公
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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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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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
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
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本公司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
函(2001)259号]批准,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年12月
23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川经产业函(2004)748号]确认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当前
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本公司将据此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未批复前,2004年度暂按33%的税率计算企
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公司、四川天科投资有限公司、西昌
天科燃气有限公司和四平市天科气体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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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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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
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
143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
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本公司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
税函(2001)259号]批准,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年
12月23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川经产业函(2004)748号]确认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本公司将据此向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未批复前,2004年度暂按33%的税
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公司、四川天科投资有限公
司、西昌天科燃气有限公司和四平市天科气体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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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
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
143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
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1)259号]批准,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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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
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
143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
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
2001)259号]批准,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四
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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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
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
143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
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
(2001)259号]批准,本公司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控股
子公司四川天科工程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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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
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
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0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
001)259号]批准,本公司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
司四川天科工程公司、四川天科科瑞涂料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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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运输收入按3%计缴;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 号]规定,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
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143
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 年起5 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构进
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增值税:按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及变压吸附所设备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
年;(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科学技术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等[国科发政字(1999)143 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从1999
年起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
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18 号]《关于免征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同意本公司从1999 年12 月起执行15%
的企业所得税,并免征从1999 年9月至2001 年8 月共两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1)500 号]《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发( 1999)135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 个国
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
税函(2001)259 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从1999 年起至2003 年底止,5 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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