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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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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焦炭)、13%(内销铁矿石)计缴;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5%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
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介休市国家税务局介国税
发[2004]65号文,本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从
2004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按3%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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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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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是以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
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
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标志,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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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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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焦炭)、13%(内销铁矿石)计缴;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
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2%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介休市国家税务局介国
税发[2004]65号文,本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从
2004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该公司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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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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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焦炭、生铁、材料、转供水电等)、13%(内销煤等
)计缴;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2%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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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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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材料、转供水电)、13%(内销煤)计缴,对出口货物
的进项税执行焦炭15%、生铁13%的退税率;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 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
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2%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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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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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材料、转供水电)、13%(内销煤)计缴,对出口货物
的进项
税执行焦炭15%、生铁13%的退税率;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
调控基
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
业税为计征依
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2%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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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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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增值税:按17%(销售材料、转供水电)、13%(内销煤)计缴,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执行焦炭15%、生铁13%的退税率;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运输收入、建筑收入的3%计缴;
(3)资源税:按生产水泥消耗石料的数量以2元/吨比例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或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3%计缴;
(6)价格调控基金*: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缴。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
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2%计征"。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3、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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