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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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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 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 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3)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桂国税翻[2001]1号),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
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33号),自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按规
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
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05年7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该项税收政策。
(3)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执行13%的增值税率,自2001年
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
起,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1%缴纳。
4、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5、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
政发[2001]100号),公司享受西部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6、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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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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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 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 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3)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桂国税翻[2001]1号),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
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33号),自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按规
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
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05年7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该项税收政策。
(3)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执行13%的增值税率,自2001年
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
起,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1%缴纳。
4、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5、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
政发[2001]100号),公司享受西部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6、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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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 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2)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桂国税翻[2001]1号),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
铵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33号),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3)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执行13%的增值税率,自2001年
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
起,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1%缴纳。
4、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5、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
政发[2001]100号),公司享受西部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6、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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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2)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桂国税翻[2001]1号),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
铵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13号),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执行13%的增值税率,在2001、2002年
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2003年停止退还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公司生产销售的
尿素,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执行13%的增值税率,自2001年8月
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
政发[2001]100号),公司享受西部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5、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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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 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2)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桂国税翻[2001]1号),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
铵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13号),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执行13%的增值税率,在2001、2002年
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2003年停止退还政策;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执行13%的增值
税率,自2001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
政发[2001]100号),公司享受西部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5、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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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
下:
应税产品项目 税 率
碳酸氢铵 免税,见注(1)
尿素 13%,见注(2)
工业用硝酸铵、硝酸钠 13%
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 见注(2)
煤 13%
其他应税产品 17%
注:(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
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文、桂国税翻[2001]1号文),公司生产
销售的碳酸氢铵免征增值税。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1]113号文),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执行13%的增值税率,在200
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
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氯化铵、氨水原
执行13%的增值税率,自2001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缴纳。
3、防洪保安费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
00〕5号文),从2000年1月1日起防洪保安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缴纳。
4、企业所得税
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
措施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发[2001]136号文《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暂行通知》、桂地
税函[2001]437号文、桂地税函[2002]117号文及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柳地税函[2001]60
1号文,公司属于“鼓励类”企业,2001年至2004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税项
公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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