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马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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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A、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98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76号文、宁国 税发[2002]165号文、宁国税函[2004]296号文、宁国税函[2004]334号文、宁国税函[20 04]456号文及宁国税函[2005]223号文,2005年度公司生产的32.5#、42.5#普通硅酸盐水 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和返还的增值税按财政 部财会字[1995]6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B、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1%-7%。 C、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D、资源税为3元/吨(按生产消耗的石灰石数量计算),根据宁财(税)发[2005] 194号文《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工业用石灰石由2元/吨调整为3 元/吨,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水利基金为上年销售收入的0.7‰。 F、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水泥销售收入的0.95-1% G、地方教育费为应纳流转税额的2%。 H、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号文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3]406号文批准,公司2 005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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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A、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98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76号文、宁国 税发[2002]165号文、宁国税函[2004]296号文、宁国税函[2004]334号文及宁国税函[20 04]456号文,2004年度公司生产的32.5#、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增值 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和返还的增值税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B、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1%-7%。 C、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D、资源税为2元/吨,2005年3月1日起为3元/吨(按生产消耗的石灰石数量计算)。 E、水利基金为销售收入的0.7‰。 F、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上年水泥销售收入的0.95%-1%。 G、地方教育费为应纳流转税额的2%。 H、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号文、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4]444号文、宁地税发[ 2005]97号文批准,公司2005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 根据宁资认[2002]1号文,本公司生产的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被 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宁地税函[2002]285号文批准,自生产之日起,免征42.5# 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得税五年,具体的免税期间为:2002年1月1日-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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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A、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 198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76号文、宁 国税发[2002] 165号文、宁国税函[2004] 296号文、宁国税函[2004]334号文及宁国税 函[2004]456号文,2004年度公司生产的32.5#、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 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和返还的增值税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 6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B、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1%-7%。 C、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D、资源税为2元/吨(按生产消耗的石灰石数量计算)。 E、水利基金为销售收入的0.7‰。 F、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上年水泥销售收入的0.95%-1% G、地方教育费为应纳流转税额的2%。 H、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号文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3]406号文批准,公 司2004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 经宁地税函发[2004] 236号文、宁地税函[2004] 333号文及宁国税函[2004]497号 文批准,免征2004年度公司生产的32.5#、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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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A、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1] 198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 76号文、宁国税发[2002]165号文,本公司生 产的42.5级、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政策。返还的增值税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B、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C、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D、资源税为2元/吨(按生产消耗的石灰石数量计算)。 E、水利基金为销售收入的0.7‰。 F、地方教育费为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 G、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水泥销售收入的9.1-9.5‰。 H、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 32号文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3]406号文批准 ,本公司2004年水泥产品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 [2003] 32号文,其下属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所得税从2002年起减 按15%的 税率执行。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0]01号文和[2000] 02号 文,本公司生产的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税二)函发[2000] 24号文批准,本公司自生产 之日起,免征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得税五年,具体的免税期间 为: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 资认[2002]1号文,本公司生产的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被认定为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函[2002] 285号文批准,本公司自 生产之日起,免征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得税五年,具体的免税 期间为: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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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税项 A、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1]198 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76 号文、宁国税发[2002]165 号文,本公司 生产的42.5#、3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政策。返还的增值税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6 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B、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C、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D、资源税为2 元/吨(按生产消耗的石灰石数量计算)。 E、水利基金为销售收入的0.7‰。 F、副食品风险基金为销售收入的1‰(2002 年7 月1 日起停止征收)。 G、地方教育费为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2002 年7 月1 日起开始征收)。 H、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水泥销售收入的9.1-9.5‰。 I、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47 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 号文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3]94 号文批准 ,本公司2003 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 发[2003]32 号文,其下属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所得税从2002 年起减按 15%的税率执行。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0]01 号文和[2000]02 号 文,本公司生产的3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税二)函发[2000]24 号文批准,本公司自生产 之日起,免征3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得税五年,具体的免税期间 为:2000 年1 月1 日—2004 年12 月31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 员会宁资认[2002]1 号文,本公司生产的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被认 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函[2002]285 号文批准,本 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免征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所得税五年,具体 的免税期间为:2002 年1 月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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