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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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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1)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黄
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
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
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
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
(2)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2.10元计
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黄金矿
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9、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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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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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A.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黄
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
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
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
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
B.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2.10元计
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黄金矿
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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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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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A.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黄
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
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
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
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B.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2.10元
计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黄金矿
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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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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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A.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黄
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
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
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
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B.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2.10
元计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黄金
矿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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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A.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
黄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
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
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
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B.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5%-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2.10
元计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黄金
矿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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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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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A.黄金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
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
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
B.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流转税额的7%。
(4)教育费附加为应纳流转税额的3%。
(5)资源税:根据矿石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等级的不同,每吨矿石按1.30元-
2.10元计缴。
(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按
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与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之积计缴。
(7)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1.2%计缴。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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