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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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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优惠税负及批文: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子公司于本报告期内适用和实际企业所得税率列示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33%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路佑”) (c),(e) 26.4% -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通达”) (c),(d) 26.4%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虞四海”) (c),(f) 26.4% -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余姚卡依之”) (b) 26.4%/33% 13.2%/33%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海卡依之”) (c),(e) 26.4%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农业”) (c),(e) 26.4% -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大雄”) (c),(e) 26.4%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农业”) (e) 33%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进出口”) (e) 33% -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紫杨梅”) (f) 33% -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环宇”) (e) 33% -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上海”) (e) 33% -
(a)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 124号
,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并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2006][21]号的批复
,本公司2005年度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本
公司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本公
司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本公司每一年度投资
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
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05年度比
2004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的2,566,680元已用于抵免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b)余姚卡依之原为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
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余姚卡依之的所得税税率为26.4%,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
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余姚卡依之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
此2005年度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于2005年5月,余姚卡依之更名为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余姚
”)。
于2005年5月31日,本公司以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9,892,731元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向余姚卡依之单方增资(附注四(1))。于增资后,余姚卡依之变更为外资比例小于25%的
中外合资企业,不再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于2005年5月31日起,余姚卡依之
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124号)及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农
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余国税函[2006]5号)海通余姚于2005年6
月至2005年12月的农产品初加工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c)宁波路佑、宁波通达、上虞四海、宁海卡依之、富士农业及海通大雄均为设立于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上述公
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
税减半缴纳。
(d)宁波通达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8年,故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宁波路佑、宁海卡依之、富士农业、海通大雄、海通农业、海通进出口、海通环
宇及海通上海2005年度处于亏损期,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方所得税
。
(f)2005年度,上虞四海及万紫杨梅办理了注销手续。于注销日前,上虞四海及万紫
杨梅尚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本集团的产品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外销产品
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5-13%。
购买原材料、动力、运费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本集团的增值
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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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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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路佑”) (b)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通达”) (b)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虞四海”) (b) 26.4%
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余姚公司”) 33%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海卡依之”) (b),(c) 26.4%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农业”) (b),(c) 26.4%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大雄”) (b),(c) 26.4%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农业”) (c) 33%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进出口”)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紫杨梅”) 33%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环宇”) 33%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上海”) (d) 33%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路佑”)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通达”)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虞四海”) 26.4%
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余姚公司”) 33%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海卡依之”)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农业”) -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大雄”)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农业”)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进出口”)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紫杨梅”) 33%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环宇”) 33%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上海”) -
(a) 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 124
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本公司2005年度从事种植业,养
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b) 宁波路佑、宁波通达、上虞四海、宁海卡依之、富士农业及海通大雄均为中外
合资企业,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
关的审批,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
(c) 宁海卡依之尚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方所得税。富
士农业、海通农业及海通大雄处于亏损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d) 海通上海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本集团的产品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外销产品
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5-13%。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在2002年1月1日前按照买价和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
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价和13%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 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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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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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33%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路佑”) (b),(c) 26.4%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通达”) (b),(c) 26.4%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虞四海”) (b),(c) 26.4% 26.4%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余姚卡依之”) (b),(c) 26.4% 13.2%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海卡依之”) (b),(d) 26.4%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农业”) (b),(e) 26.4% -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大雄”) (b),(e) 26.4%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农业”) (e) 33%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进出口”) 33%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紫杨梅”) 33% 33%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环宇”) 33% 33%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上海”) (e) 33% -
(a) 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 12
4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并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2005]36号的批
复,本公司2004年度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b) 宁波路佑、宁波通达、上虞四海、余姚卡依之、宁海卡依之、富士农业及海通
大
雄均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
享受两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
(c) 宁波路佑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6年,宁波通达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8年,上虞
四海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5年,故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余姚卡依之的第一个获利
年度为2001年,因此2004年度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d) 宁海卡依之尚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方所得税。
(e) 富士农业、海通农业及海通大雄处于亏损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海通上海尚
未开始生产经营,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本集团的产品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外销产品
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5-13%。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
业产品,在2002年1月1日前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
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 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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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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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b),(c) 26.40%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b),(c) 26.40%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b),(c) 26.40%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c) 26.40%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d) 26.40%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b),(e) 26.40%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b),(e) 26.40%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e) 33.00%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3.00%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33.00%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3.00%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e) 33.00%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26.40%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26.40%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26.40%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13.20%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33%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3%
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 124号,
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 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7] 49号文件的精神并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3年)1号文件《关于公布第一批
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04年度从事种植业、养
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余
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宁波
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
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从第一
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
(b)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6年,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第
一获利年度为1998年,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获利年度为1995年,故不再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此在2001年度
及2002年度享受免税优惠,2003年度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按13.2%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
(c)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尚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
方所得税。
(d)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及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
限公司处于亏损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海通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经营
,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本集团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出口产品销项税率为零。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在2002年1月1日前按照买价和1
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
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价和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集团为出口而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比例退回,不可退
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征税率 退税率
17% 13%
13% 5-13%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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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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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33% 33%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26.4%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c) 26.4% 13.2%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d) 26.4%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b),(e) 26.4% -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b),(e) 26.4%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e) 33% -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 33% -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33% 33%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3% 33%
(a) 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
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 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7]49 号文件的精神并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2003]280
号的批复,本公司2003 年度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
(b)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余
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宁波
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
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从第一
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
(c)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1 年,因此在2001 年度及2
002 年度享受免税优惠,2003 年度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d)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在本会计年度尚无应纳税
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方所得税。
(e)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
限公司及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于亏损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本集团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出口产品销项税率为零。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在2002 年1 月1 日前按照买价
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2002 年1 月1 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
税(2002)1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集团为出口而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比例退回,不可退
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征税率 退税率
17% 13%
13% 5-13%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 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集团按应交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的7%和4%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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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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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本公司 (a) -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c) 13.2%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d)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b),(d)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33%
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 (b),(e) -
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公司 (d) -
(a)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
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本公司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从事种植
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本
公司尚未向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b)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余
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宁
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的免税
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据税法
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
(c)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此在2001年度及200
2年度享受免税优惠,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d)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上虞市海通农业有限
公司处于亏损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e)宁波海通大雄食品有限公司尚处于开办期,故无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本集团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出口产品销项税率为零
。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
本集团为出口而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比例退回,不可
退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征税率 退税率
17% 13%
13% 5-13%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 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集团按应交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的7%和4%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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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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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本公司 (A) -
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B),(C) 13.2%
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B) 26.4%
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D) -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B),(E) -
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B),(E) -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3%
慈溪万紫杨梅酿酒有限公司 33%
(A)本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1]124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农经发[2000]8号联合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并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2
002]138号、甬地税[2001]269号和甬地税
[2000]306号的批复,本公司于2000年度、2001年度及2002年度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B)宁波路佑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余
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及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为中
外合资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的免税优惠,之后三年所得税减半缴纳。
由于上述企业均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批,
上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6.4%。
(C)宁波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1998年,因此在1998年度及1999年
度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度、2001年度及2002年按1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D)余姚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此在2001年度及2002
年度享受免税优惠。
(E)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及宁波富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处于亏损期,故无应
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本集团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或13%;出口产品销项税率为零。
本集团按规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在2002年1月1日前按照买价和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2
]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按照买价和13%的扣
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集团为出口而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比例退回,不可退
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征税率 退税率
17% 13%
13% 5-13%
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消费税
本集团销售的果木酒按产品售价的10%缴纳消费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集团按应交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的7%和4%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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