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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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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2006年2月24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200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
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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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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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如附注五、5所述,期末本公司应收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借款15,000,000
.00元,该公司将款项用于合肥市望江宾馆西北侧的“梅园居”商品房项目开发。2004年
6月16日,本公司以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为由,向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并冻结了“梅园居”商品房项目部分未出售房产。截至报告
日,该诉讼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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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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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4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以上分配预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0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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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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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1、公司根据委托理财资金已被挪用和对外担保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徽省公安厅经
济犯罪侦查总队于2004年3月22日出具的《“12.17”案件涉案资金情况说明》,对委托
理财资金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及对担保损失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案件,安徽省公安
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仍在侦破过程中,本公司也正在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真相,并准备在
查清事实真相后,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以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2、科大创新控股子公司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03年7月29日与合肥
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出资1500万元用于“梅园居”房地产
项目建设。后因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西鹏公司付款,西鹏公司依
法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返还1500万元
资金并赔偿90万元经济损失,判令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梅园居”房地
产项目的开发主体之一,在“梅园居”房地产项目资产范围内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6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鹏公司对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
司、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提起的上述民事诉讼。2004年7月27日,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梅园居”房地产项目中的490平方米车库及合
计面积为4640.89平方米的34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目前,案件的开庭审理日期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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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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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3 年11 月26 日,本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
“创新广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转让价款1,300 万元,已于2004
年1 月16 日到账,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2003 年3 月,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科大上海研究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房产
(原值24,668,352.84 元)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贷款1,000万元。
2004 年3 月,该公司偿还此笔贷款本息,抵押责任解除。
3、2003 年12 月8 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科大上海研究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533 万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嘉士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贷款
500 万元提供质押。2004 年3 月,上海嘉士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此笔贷款本息,
本公司的质押责任解除。
4、2003 年12 月10 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科大上海研究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1,067 万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商安贸易有限公司贷款1,000 万元提供质押。2004年3 月
,上海商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此笔贷款本息,本公司的质押责任解除。
5、2003 年12 月4 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大钟楼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
本公司存放该行的550 万元定期存款作质押,为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贷款500 万
元提供担保。截止2004 年4 月16 日,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偿还此笔贷款本息,
本公司的质押责任解除。
6、2004 年1 月8 日,本公司原总裁、董事陆晓明和财务总监张建生,因涉嫌私自
将异地存款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等原因被迫辞职,并于2004 年3
月中旬被合肥市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正式批准逮捕。
7、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200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3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以上分配预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0
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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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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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1、关于子公司出售自用房产
2003年6月24日、 2003年6月27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科大研究发展中心
有限公司分别与刘亚东先生、张结贤先生于上海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
其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给刘亚东先生和张结贤先生。其中,出售给刘亚东先生的房屋
建筑面积3,873.86平方米,总价款为2,659.50万元;出售给张结贤先生的房屋建筑面
积1,330.83平方米总价款为913.75万元。
2003年6月26日、2003年7月9日分别收到刘亚东先生的购房定金40万元和60万元;
2003年6月30日收到张结贤先生的购房定金35万元。
截止2003年7月22日,上述已出售房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分别于2003年7月
28日、7月29日、8月7日收到购房款1,353,595.00元、9,980,000.00元和2,000,000.0
0元。
2、关于委托理财
2003年6月3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
同》。协议约定本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进行投资管理,委托期限从2003年6月3日至2004年6月2日;对于委托资金,深圳市德
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对象限于在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如小于等于6.5%时,深圳市
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计提业绩报酬,当年收益率大于6.5%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
部分的5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基本上述《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本公司于2003年5月28日及2003年6月3日分别将
3,000万元的资金分两次(各为1,500万元)汇入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深
圳市华夏银行罗湖支行账户(账号:45602000018191000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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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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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根据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拟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
程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
,其中本公司出资2,700万元,占96.43%;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拟出资100万元,
占3.57%。本公司用于出资的资产为货币资金1,491.40万元及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肥西
路交叉口面积为8,93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208.60万元)。安徽西鹏置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元月6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3年6月3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
同,授权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管理本公司的3,000万元资产,双方约定资产
运作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2004年3月22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12.17”案
件涉案资金情况说明》,得知该项委托理财资金已被挪用,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3、2003年10月,本公司以出具承诺函方式以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的2,000万元
七天通知存款为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03年12月22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以本公司为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向其贷
款提供质押担保为由,扣划本公司存款20,000,000.00元。
2004年3月22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12.17”案
件涉案资金情况说明》,得知该项贷款资金已被挪用,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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