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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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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一般产品按17%的税率,中药材按13%的税率,计生用品按0%计缴。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公司”)系经浙
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销售产品的应纳增值税额,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先
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饮片公司”)系
经浙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销售产品的应纳
增值税额,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的子公司—研发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
本公司的子公司—佐力药业公司按应交流转税额的1%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以 33%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的子公司—中药饮片公司系经兰溪市民政局兰民政(2001)73号文《关于同
意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安置
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1号文《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药饮片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兰溪市地
方税务局2004年度对中药饮片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中药饮片公司2005年度
按收入的1.2%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本公司的子公司—佐力药业公司系经浙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获得的财政
补贴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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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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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明细列示如下:
1、增值税
税 项 税 目 税率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13%、0% **
材料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系经
浙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安置的“四残”人员分别占企业生产人员50%和35
%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销售产品的应纳增值税额,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
受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康恩贝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中药的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
、计生用品的增值税适用零税率。
2、营业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务收入和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经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康恩贝药品研究开发有限公
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1%计缴城
市维护建设税;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
税。
4、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4%计缴。
5、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子公司-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系经兰溪市民政局以兰民政(2001)7
3号文《关于同意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确认的社会福利
企业,其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
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兰溪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免交企业所
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获得的财政补
贴免缴企业所得税。
6、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地税政(2004)29号文《关于做好二零零四年度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市房地产税征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二零零四年六月
二十日起按照1.50人民币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9、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按当地政府每年规定的比例计缴。
10、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根据浙财农(1999)146号文、浙地税三(1999)56号文《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
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2‰计
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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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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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明细列示如下:
(1)增值税
税 项 税 目 税 率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13%、0%**
材料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本公司的子公司——佐力药业公司系经浙江省民政厅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安置
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00)35号文《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销售产品的应纳增
值税额,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康恩贝三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医药公司”
)销售中药的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计生用品的增值税适用零税率。
(2)营业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务收入和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经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本公司的子公司——研发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佐力药业公司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1%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4%计缴。
(6)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之前按照0.60人民币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根据浙江省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地税政(2004)29号文《关于做好二零零四年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市房地产税征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二零零四
年六月二十日起按照1.50人民币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9)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按当地政府每年规定的比例计缴。
(10)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根据浙财农(1999)146号文、浙地税三(1999)56号文《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上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计缴,嘉兴、湖州两市全部辖区和杭州市的市区及余杭市、建德
市、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华县、兰溪市、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县、龙游县,因
防洪任务较重,可按上述征收标准加征20%。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2‰计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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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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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 流转税及附加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13%、0% *
材料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租金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康恩贝三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医药公司”
)销售中药的增值税适用13%税率、计生用品的增值税适用零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4%计缴。
经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研发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子公司——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饮片公司”)系
经兰溪市民政局以兰民政[2001]73 号文《关于同意兰溪市三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社
会福利企业的批复》确认的社会福利企业,符合生产工人中有35%以上的残疾人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药饮片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零零三年度所得税征收方
式鉴定的批复,中药饮片公司二零零四年度按收入的1.2%缴纳企业所得税。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地税二(1996)154 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获得的财政
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
(3) 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
2%。
(4) 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 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按当地政府每年规定的比例计缴。
(6)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根据浙财农[1999]146 号文、浙地税三[1999]56 号文《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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