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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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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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除下列子公司外,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度,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 局宣国税函(2003)201号文的批准,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部地区涉外企业 ,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5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5%。 上海海螺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 企业,故其适用税率为15%。 2. 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中的内销产品的一般税率为17%,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 办法,退税率为13%。 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原材料、动力及运费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 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至4%计征。 4. 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的石灰石和粘土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和粘土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 率(每吨0.2元至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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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除下述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度,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 局宣国税函(2003)201号文的批准,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部地区涉外企业 ,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5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5%。 上海海螺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 企业,故其适用税率为15%。 2. 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 货物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 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至4%计征。 4. 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和粘土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和粘土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 率(每吨0.2元至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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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除下述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度,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 局宣国税函(2003)201号文的批准,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部地区涉外企 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4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 5%。 上海海螺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 企业,故其适用税率为15%。 2. 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 货物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至4%计征。 4. 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和粘土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和粘土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 率(每吨0.2元至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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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企业所得税 除下述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度,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 局宣国税函(2003)201号文的批准,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部地区涉外企 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4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 5%。 上海海螺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 企业,故其适用税率为15%。 2.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依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 的销项税额。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至4%计征。 4.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的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粘土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率(每吨0 .5元至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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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除下述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从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 损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之优惠政策。1999 年度原为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最后一个减免年度,适用税率为15%。于2000 年,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2 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5%。于2003 年度,根据安徽省宣 城市国家税务局宣国税函(2003)201 号文的批准,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 部地区涉外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其2003 年度的 适用税率仍为15%。 上海海螺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 企业,故其适用税率为15%。 2. 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依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 的销项税额。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至4%计征。 4. 石灰石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率(每吨2 元 至3.2 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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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企业所得税 除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 享受从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 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之优惠政策。一九九九年度原为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最后一 个减免年度,适用税率为15%。于二OOO年,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于二OO三年,安徽 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西部地区涉外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自二OO三年起延 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于二OO三年度,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仍为 15%。 2.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率为17%。依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 销项税额。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 4.石灰石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率(每吨2元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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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除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外,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 从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 的企业所得税之优惠政策。1999 年度原为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最后一个减免年度 ,适用税率为15%。于2000 年,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 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2002 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15 %。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发出之相关文件,自1998 年1 月1 日起,本公司可获相等于本 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故本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15%。财政 部于2000 年10 月颁布财税[2000]99 号文,规定此项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 8%、实征15%的优惠政策保留到2001 年12 月31 日到期。 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确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省宁国水泥厂、 安徽省白马山水泥厂于2002 年度执行合并纳税,税率为33%。又根据国税函[2002]226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合并纳税需获得国家税务总局之批准,本公司有关申请程序正在办 理之中。若该申请无法获得批准,则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将增加人民币4, 700,000 元;该金额尚未在本公司及本集团2002 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 2. 增值税 本集团销售产品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率为17%。依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 项税额。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至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 4. 石灰石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率(每吨2 元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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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a)增值税

    本集团依法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率为17%。依增值税法规定, 购 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b)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5%-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

    (c)石灰石资源税

    本集团应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系按照石灰石实际开采吨数乘以相应税率(每吨2 元)计算。

    (d)企业所得税

    除海螺水泥外, 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系依照中国有关的税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提。海螺水泥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从弥补以前年度(最 长为五年)亏损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之 优惠政策。一九九九年度为海螺水泥的最后一个减免年度,适用税率为15%。于二○ ○○年,海螺水泥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二○○一年度及二○○○年度的适用税率仍为 15%。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发出之相关文件,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本公司可获相等 于本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故本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15%。 财政部于二○○○年十月颁布财税〖2000〗99号文,规定此项先按 33% 的法定税率 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又根据财政部二○○○年七月发布的财会〖2000〗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在实际 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各年所得税费用及财政返还情况如下:

二○○一年度 二○○○年度 一九九九年度

所得税费用 99,334,753 35,620,987 18,326,042

财政返还 (48,899,225) (17,624,303) (9,222,520)

净额 50,435,528 17,996,684 9,10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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