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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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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各
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
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司的上
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司按法
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
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
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
售额4%或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
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
务机关。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服
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规定
而减征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深圳
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企业
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同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被评为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截至本会计报表决议通过及批准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尚未获得2005年度国
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本公司管理层预计与2004年情况相同,将于稍后获得
该证书,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5年按10%计提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的
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其
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河北分公司系按以营业收入为基础核定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河北分公司经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被批准于2005年度以营业收入的10%的比例计算其2005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再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用友政务广州分公司系按以营业收入为基础核定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北京用友
政务广州分公司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被批准于2005年度以营业收入的7%的比例计算
其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8%-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用友政务上海分公司系按以营业收入为基础核定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北京用友
政务上海分公司被核准的所得税率为:按软件收入的0.5%和服务收入的4%为应纳所得税
额。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海晟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及本
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月
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局
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
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根据并地税高新局税政发(2003)79号文件,本公司之山西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
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武汉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2年3月
13日取得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
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3年1月
16日取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 书》,经当
地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本公司之宁夏分公司为设于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规定
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对于200
5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技
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享有
“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于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从2002年
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因此于2005年度按7.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新疆分公司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财税字[94]001号)及《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
[2003]134号)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免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
二[1994]63号)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本公司之子公司杭州用友政务软件有
限公司免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内蒙古分公司于2004年成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2
005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用友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新技术企业,根据京国
税(1994)068号和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20
05年度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之子公司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第18号的规定,经当地
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从2003年开始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据此
,2005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4年12月13
日取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
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地处西部,根据云地税直征税字(2002)204号文件规定,云
南分公司享受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2年7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广西分公司,根据南地税函[2005]31号文件,于2005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
(6)其它税项–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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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各集
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分
、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
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司的上
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司按法
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
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
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
售额4%或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
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
务机关。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服
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规定
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深圳
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按
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被评为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
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至本会计报表批准日,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审结果尚未公布,
本公司管理层预计本公司将通过该评审,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按
10%计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5年则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的
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
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及本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
收。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月17日
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
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
的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享有“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于
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
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根据并地税高新局税政发(2003)79号文件,本公司之山西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
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续)本公司子公司武汉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并于2002年3月13日取得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3年1月
16日取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税
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用友软
件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新技术企业,根据京国税(1994)068号和京国税(199
7)130号文件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从2004年至2006年享受免缴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
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第18号的规定,经
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其它税项–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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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各
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
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
司的上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
司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
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
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
售额4%或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
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
务机关。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
服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规
定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深
圳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
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被评为国家规划
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
000]1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截至本会计报表决议通过及批准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尚未获得2
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本公司管理层预计将于2005年3月底获得该
证书,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按10%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的
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
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
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
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
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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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
各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
司,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
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
司的上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
司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
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
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
售额4%或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
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
务机关。
(2) 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
及服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 城巿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
规定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深圳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 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
司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被评为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则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的
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
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
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
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
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
享有“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于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
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根据并地税高新局税政发(2003)79号文件,本公司之山西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
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武汉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2年3
月13日取得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3年1
月16日取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
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6) 其它税项– 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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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
各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
司,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
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
司的上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
司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
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
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
售额4%或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
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
务机关。
(2) 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
及服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 城巿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
规定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深圳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 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
司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被评为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4年则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的
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
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5) 企业所得税(续)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
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
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
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
享有“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于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
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根据并地税高新局税政发(2003)79号文件,本公司之山西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
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武汉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2年3
月13日取得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经当地有关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3年1
月16日取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
税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6) 其它税项– 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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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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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各集
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
司,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
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
知”),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用友安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享受与本公
司相同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本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有关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
与北京分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司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
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
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
税。而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
买方按销售额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
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向税务机关上缴销项
所获取的增值税。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服
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规定
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深
圳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按
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根据《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计高技[2002]2879号),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2年
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则按15%
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
的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
得税;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
税;其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业,其企业所得税
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
7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
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用友通宝财务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享有“三免”所得税优惠,该两家公司分别
于1999年及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
有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6)其它税项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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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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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
各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
公司,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
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
知”),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亦已经获得关税务局的批准可实施与北京分
公司同一政策;其他分、子公司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作退还。所退税款用
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
税。
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
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
。而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
方按销售额6%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有关的分、子公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
因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
税予税务机关。
(2) 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
及服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 城巿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地处深圳的子公司因另有当地
规定而减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深圳子公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 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
司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根据《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计高技[2002]2879号),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
02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于2003年则按
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除下述分、子公司外,本公司
的各地分、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
得税;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
税;其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巿徐汇区。根据《上海巿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进一步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8)20号),本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上海巿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其于2000年和200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
开始,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业,其企业所得税
亦可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
7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
务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用友通宝财务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为设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征收,并从其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享有“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该两家公
司分别于1999年及2001年取得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本公司子公司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
有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6) 其它税项– 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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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各
集团内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个别分、子公司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从
1999年7月1日起,经北京巿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北京的母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
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位于北京以外的分、子公司在经有关税务局批准后可从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同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
日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北京的母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公司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
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有分、子公司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商
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当其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时,其便依照以上方法计征增值税。而在被认定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下,其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4%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
司,在此简易方法下,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再作销项抵扣,分、子公司直
接上缴销项所获取的增值税予税务机关。
(2) 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
服务收入的5%和培训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3) 城巿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除深圳子公司因另有当地规定而减
免外,本集团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深圳子公
司根据当地规定而按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此税。
(4) 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和营业税税额的3%或4%缴纳教育费附加。
(5)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设于北京巿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因应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
除于深圳和广州注册的子公司及设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已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
— 北京用友通宝财务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用友
艾福斯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外,各地分、子公司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减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减
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余情况则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深圳巿用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亦可减按应纳税
所得额的15%征收。广东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0年7
月17日取得广州巿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当地有关税务
局批准同意,其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北京用友通宝财务分析技术
有限公司、北京用友华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用友艾福斯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为设于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并从成立之
日起,享有“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于2002年,该三家公司免缴企业所得税。伟库
(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按照有关税务规定,设在该高
科技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本报表日,
该公司正在办理享有该税收优惠的书面确认手续,于本会计期间,该公司按应纳税所得
额的33%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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