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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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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5]19号文批准,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
司下属的金马水泥厂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5年度已缴纳的
增值税。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5]20号文批准,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
限公司下属的金松水泥厂1#和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5年度
已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经资源[2005]375号文,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浙江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8日经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自2005年11月起按100%幅度退还已缴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二)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资源税
根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地税政[2005]33号文,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
公司所属九龙石灰石矿、梁山石灰石矿和玲珑石灰石矿以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的矿产
品开采量按2.00元/吨计缴。
根据浙江省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富地税政函[2004]5号文,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尖峰水
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浙江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以石灰石实际开采量按1.00元/吨计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子
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浙江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
计缴;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
的1%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尖峰水
泥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4‰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6号文批复,原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
金马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前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
税10,036,840.36元。由于该公司已被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04年吸收合并,
上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5]01号文批复,
由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抵免。同时,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因2004年度购买国产设备
可在2008年前抵免企业所得税2,692,951.20元。2005年度,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实际
抵免所得税额0.00元,累计抵免所得税额8,886,248.65元,尚余1,150,591.71元留待以后
年度抵免。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2号文批复,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
司国产设备投资在2002-2006年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8,920,047.20元。2005年度,浙江
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抵免所得税额2,323,698.31元,累计抵免所得税额6,373,171.13
元,尚余2,546,876.07元留待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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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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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5]19号文批准,子公司浙
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马水泥厂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
2005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5]20号文批准,子公
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松水泥厂1#水泥生产线、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
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5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资源税
按产出的石灰石每吨0.50-2.00元计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尖峰水
泥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的4‰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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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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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4]19号文批准,子公司
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马水泥厂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
还2004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4]35号文批准,子
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松水泥厂1#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
度退还2004年8-12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金松水泥厂2#水泥生产线,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
00%幅度退还2004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资源税
按产出的石灰石每吨0.50-2.00元计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尖峰
水泥有限公司2004年1-6月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2004年7-12月按营业收入的4‰
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函[2004]20号文并经金华市
地方税务局核准,公司2004年度向下属企业分摊了总机构管理费22,300,000.00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6号文批复,原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
金马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前可抵免新增企业所
得税10,036,840.36元。由于该公司本期被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
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5]01号文批复,由
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抵免,同时,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因2004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
在2008年前抵免企业所得税2,692,951.20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2号文批复,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
司国产设备投资在2002-2006年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8,920,047.20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金市地税北[2005]4号文批复,减免子公司浙江
尖峰水泥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70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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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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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4]19号文批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用
按100%幅度退还2004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资源税
按产出的石灰石每吨2元计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6号文批复,控股子
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
年前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10,036,840.36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2号文批复,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
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在2002-2006年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8,920,04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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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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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3]36 号文批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生
产线和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 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
3 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3]35 号文批准,公司控
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
用按100%幅度退还2003 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 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 资源税
按产出的石灰石每吨2 元计缴。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五)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
(七)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函[2003]19 号文并经金华市
地方税务局核准,公司2003 年度向下属企业分摊了总机构管理费1,550.00 万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6 号文批复,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
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1 号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 年前可抵免新增
企业所得税10,036,840.36 元。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投批[2003]22 号文批复,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
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在2002-2006 年可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8,920,047.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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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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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3]36号文批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
生产线和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 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
2003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3]35号文件批准,公
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
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3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 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但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函[2003]19号文批准,公司
2003年度可以向下属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2400万元,下属企业向公司上缴的管理
费,在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如当年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的,经金华市地方税
务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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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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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2]119号文批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生
产线和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 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2
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2]120号文件批准,公司控
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
用按100%幅度退还2002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 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资源税
按产出的石灰石每吨2元计缴。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五)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六)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
(七) 企业所得税
2001年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3]137号文规定的15%税率计缴,同
时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连同浙江尖峰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泥制品
厂㏄金华市尖峰包装材料厂㏄浙江尖峰集团梁山石灰石矿㏄浙江尖峰集团玲珑石灰石矿
等5 家全资子公司,以及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含金华水泥厂、金松水泥厂、金龙水
泥厂)、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含江北分厂、
江南分厂、药业销售部)、浙江尖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4家控股子公司合并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2002年,改按33%的税率计缴,同时不再采用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政策。但经金
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函[2002]24号文批准,公司2002年度可以向下属企业分摊总
机构管理费3,200.00万元,下属企业向公司上缴的管理费,在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税前
扣除,如当年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的,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摊金额。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函[2002]41号文件批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
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生产线和金松水泥厂
3#、4#水泥生产线所实现的利润(所得),因资源综合利用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函[2002]42号文件批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
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所实现的利润(所得),因资源综合利用免
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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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2]119 号文批准,公司控
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
生产线和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产线等5 条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 因资源综合利用
按100%幅度退还2002 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流[2002]120
号文件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生产
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用按100%幅度退还2002 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 营业税
交通运输按3%的税率计缴;其他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非市区企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2001 年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3]137 号文规定的15%税率计缴,
同时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连同浙江尖峰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泥制
品厂﹑金华市尖峰包装材料厂﹑浙江尖峰集团梁山石灰石矿﹑浙江尖峰集团玲珑石灰石
矿等5家全资子公司,以及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含金华水泥厂、金松水泥厂、金龙
水泥厂)、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含江北分厂
、江南分厂、药业销售部)、浙江尖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4 家控股子公司合并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2002 年,改按33%的税率计缴,同时不再采用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政策。但经金
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函[2002]24 号文批准,公司2002 年度可向下属企业分摊总
机构管理费3,200 万元,下属企业向公司上缴的管理费,在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税前扣
除,如当年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的,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
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摊金额。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函[2002]41 号文件批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
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水泥生产线和金松水泥
厂3#、4#水泥生产线所实现的利润(所得),因资源综合利用免征2002 年度企业所得
税。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函[2002]42 号文件批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
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2#水泥生产线所实现的利润(所得),因资源综合利用免征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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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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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一般按17%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一[2000]143号文和 金华县国家税务局金县国税政[2000]61号文, 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 水泥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金龙水泥厂生产线和金松水 泥厂3#、4#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用而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交通运输税率为3%,其它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计缴,市区企业税率7%,非市区企业税率1%。     4、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5、所得税     仍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3]137号文规定的15%税率计缴。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连同浙江尖峰通信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泥制 品厂、金华市尖峰包装材料厂、浙江尖峰集团梁山石灰石矿、浙江尖峰集团玲珑石 灰石矿、浙江金华生化药品经销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以及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含金华水泥厂、金松水泥厂、金龙水泥厂)、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 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含江北分厂、江南分厂、药业销售部)、浙江尖峰进 出口有限公司等4家控股子公司合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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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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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一般按17%的税率计缴。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一〖1999〗313号文和 金华县国家税务局金县国税政〖1999〗121号文,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 水泥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华水泥厂1#、2#水泥生产线和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 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用而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交通运输税率为3%,其他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计缴,市区企业税率7%,非市区企业税率1%。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五)所得税     仍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发(1993)137号文规定的15%税率计缴。经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1999)60号文批复同意, 本公司连同浙江尖峰通信 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泥制品厂、金华市尖峰包装材料厂、浙江尖峰集团梁山石 灰石矿、浙江尖峰集团玲珑石灰石矿、浙江金华生化药品经销公司等6 家全资子公 司,以及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含金华水泥厂、金松水泥厂、金龙水泥厂)、 浙 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尖峰建材设备物 资有限公司(1-9月)等4家控股子公司合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根据金华市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当地税务部门同意, 控股子公司浙江 尖峰集团金华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从1997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本年为第三个免税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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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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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明细情况 项 目 债权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转让股权 成本法 权益法 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 1,664,699.98 15,798,000.00 6,147,158.65 -495,600.00 合 计 1,664,699.98 15,798,000.00 6,147,158.65 -495,600.00 项 目 股权投资 合计 差额摊销 长期投资 -293,263.65 22,820,994.98 合 计 -293,263.65 22,820,994.98
    2)、对业务活动收益占总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的说明:     a 、 债权投资收益系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江南分厂本期利润按比例分得1 ,664,699.98元。     b、 其他投资收益成本法部分,系按《委托经营协议书》等收到的浙江东阳峰 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固定分利2,000万元减去投资成本摊销额649万元之后的净收益 1351万元;浙江金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净利润分得228.80万元。     c、 其他投资收益权益法部分,系对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本期净利润 按权益法(35%)计入6,147,158.65元。     d、 本期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13,925,909.59元, 主要是增加浙江东阳市 峰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发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收益675.72万元、614.72万元和228.8万元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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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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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市国税一(1998)373号文和浙江 省金华县国家税务局金县国税政(1998)197号文,同意本公司的金华水泥厂1#、2#水 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资源综合利用而免征1998年10-12月增值税,并允许1-9 月 已交纳的部分予以抵减;金松水泥厂3#、4#水泥生产线生产的水泥,因同样原因免征 1998年度增值税,接文之前,已交纳部分允许抵减。     2.营业税:交通运输税率为3%,其他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计缴,市区企业税率7%,非市区企业税率1%;     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4%计缴;     5.所得税:仍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发(1993)137号文规定的15% 税率 计缴。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1999)60号文批复同意,本公司及6 家全资 子公司(浙江尖峰通信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泥制品厂、金华市尖峰包装材料厂、 浙江尖峰集团梁山石灰石矿、玲珑石灰石矿和浙江金华生化药品经销公司)和2家控 股子公司(浙江金华尖峰建材设备物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尖峰集团金华金马水泥有限 公司)合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的浙江金华黄大仙有限公司地处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享受浙江 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59号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本年起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公司 先按33%计缴,具体返还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根据金华市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当地税务部门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 尖峰集团金华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从1997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本年为第二个免税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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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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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股权投资收益(成本法) 债权投资收益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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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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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税率为17%;     (2)营业税:交通运输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     (3)资源税:石灰石2元/吨;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计缴,市区企业税率7%,非市区企业税率1%;     (5)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4%计缴。     (6)所得税 :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仍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 (1993)137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15% 税 率计缴;     (7)税收优惠:     1)根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1998)63号文,1997年本公司( 母公司及 金华全资子公司)应交所得税总额确定为4,124,671.62元。     2)本公司控股的浙江金华黄大仙有限公司地处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浙 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59号文规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本年为第一个减半征收 年度,按15%计缴。     3)本公司控股的浙江尖峰集团金华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处贫困县 (磐安县) 经济开发区的新办企业,按照中共浙江省省委(1996)11 号文件《关于“九五”期间 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 三年,本年为第一个免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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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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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2695566.52元,其中债券投资收益94295.33元, 股票投资收 益10314138.69元,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2287132.50元。     对非控股公司分配净利润的法律依据
摘 要 日期 金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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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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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比去年减少17.93万元,减幅4.60%, 系部分投资 单位分红额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 3743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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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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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税率17%;     营业税:本公司附属汽车运输公司按营业收入的3%、 劳动服务公司和招待所按 营业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金华市区企业税率7%,非市区企业税率1%;     教育费附加:本年费率1~6月为流转税额的3%,7~12月为流转税额的3.5%;     所得税:仍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3)137号《关于股份制企业 试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15%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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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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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定,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按14%的增值税率减去法 定扣除税额计算缴纳。     (2)营业税:本公司附属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执行所按营业收入的3% 交纳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金华市区企业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计算交纳, 非市区企 业按增值税、营业税额的1%计算交纳。     (4)教育费附加:本年费率1-6月为流转税额的2%,7-12月为流转税额的3%。     (5)所得税,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发(1993)137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试 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金华市财政税务局金市财工(1993)240 号文《关 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减所得税税率的批复》的规定15%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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