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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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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费)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费)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5%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应税汽车销售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2005年度底盘公司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7.5%。
(3)子公司厦门金龙旅游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客车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2004年度开始进入获利年度,2005年度继续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税率为0%。
(4)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国税函[2005]5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
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批复》,子公司
金龙联合公司2005年至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5)除上述子公司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房产税
本公司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房
产税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本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用房产的房
产税以年初房产净值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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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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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费)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费)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5%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应税汽车销售收入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2005年度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子公司厦门金龙旅游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客车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2005年度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
,2005年5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
3]368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联合公司两次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自该追加投
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追加投
资达到财税[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
优惠。同意联合公司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至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除上述子公司外,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房产税
本公司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
准,税率为12%;本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年初房产净值为纳
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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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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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费)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费)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5%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应税汽车销售收入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注(1):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2):根据财税【2004】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
征消费税的通知》,子公司旅行车公司生产的金旅牌系列轻型客车,因达到《轻型汽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规定的排放标准,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2004年12月旅行车公司收到消费税退税款8,644,728.38元。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2004年度底盘公司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子公司厦门金龙旅游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客车公司)属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2004年度开始进入获利年度,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除上述子公司外,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房产税
本公司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
基准,税率为12%;本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年初房产净值
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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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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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费)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费)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营业税 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税目 税(费)率
营业税 5%
增值税 17%
消费税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5%-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中
外合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2002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度底盘公司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子公司除上述子公司外的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房产税
本公司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
基准,税率为12%;本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年初房产净值为纳
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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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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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费)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费)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5%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中
外合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2002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 年度底盘公司免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子公司除上述子公司外的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房产税
本公司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
基准,税率为12%;本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年初房产净值为纳
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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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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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种 税基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3%-5%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及营业税 5%-7%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营业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子公司厦门金龙中汽客车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外商投资企
业,本年度进入获利年度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3)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3.房产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以固定资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
准,税率为1.2%。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房产是以年初固定资产净值为纳税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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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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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种 税基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3%-5%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及营业税 5%-7%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营业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 1%
注: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国税外分字[1996]074 号文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
冲压零件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
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 年度该公司进入获利年度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
(3)子公司厦门金龙中汽客车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属外商投资企
业,本年度进入获利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4)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3.房产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以固定资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
准,税率为1.2%;本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房产是以年初固定资产净值为纳税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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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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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种 税基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增值额 17%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3%-5%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社会事业发展费营业税 增值税 3%(外资1.5%)
营业税 4%
消费税 2%(外资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7%
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3%
营业税 3%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国税外分字[1996]074 号文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
冲压零件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该公司进入获利年度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
(3)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3.房产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以固定资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
,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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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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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 流转税税 种 税 基 税 率 增值税 产品、材料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汽车销售收入 3% 营业税 租金、房产销售收入 5% 及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基础设施附加 增值税 3.5% 营业税 3.5% 消费税 1.75% 社会事业发展费 增值税 3.5% 营业税 4% 消费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7% 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3% 营业税 3%
    (2)企业所得税     ①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②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杏国税外〖1996〗010号文批准,子公司厦门扬柴发动机 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1999年度该公司处于半税期,企业所得税率为7.5% 。     ③经厦门市税务局1999年5月19日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999年 度享受先进技术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0%。     ④经厦门市税务局1998年11月11 日批准 , 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1999年度享受先进技术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0%。     ⑤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国税外分字〖1996〗074号文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 冲压零件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 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度该公司进入获利年度第二年。     ⑥子公司北京厦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33%。     ⑦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率为15%。     (3) 房产税     房产税以固定资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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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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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投资收益12317854 元。 项目 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合 计 成本法 权益法 短期投资 7240000 724000 长期投资 5077854 5077854 合计 7240000 5077854 1231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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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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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     ① 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② 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国税外分字[1992]168号文及厦杏国税外[1996]010 号 文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和厦门扬柴发动机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 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8年 度上述两家公司均处于半税期,企业所得税率为7.5%。     ③ 经厦门市税务局1998年11月11日批准, 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1998年度享受先进技术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0%。     ④ 经厦门市税务局以厦国税外分字[1996]074号文批准,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 冲压零件有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该公司开始进入获利年度。     ⑤ 子公司北京厦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33%。     ⑥ 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率为15%。     (3)房产税     房产税以固定资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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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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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投资收益4,219,81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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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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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①本公司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交纳; 营业税按各项代理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 入的5%交纳;并根据年度内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交各项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 为交纳营业税及增值税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交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的7%,基础 设施附加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 费的通知”从1994年10月开征,为所交营业税的5%,并从1996年7月起改按3.5% 计 纳;消费税按旅行车销售收入的3%交纳。     ②本公司所得税按厦门经济特区的统一所得税税率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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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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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比去年同期增加397.3万元,同比增加226.77%。 主要是各投资 项目均取得较好的收益,其中公司投资工业企业厦门金龙座椅有限公司已扭亏为盈;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利润同比成倍增长, 其投资收益由上年同期的 155.11万元增为321.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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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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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①本公司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交纳; 营业税按各项代理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的5%交纳;并根据年度内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交各项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为 交纳营业税及增值税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交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的7%,基础设 施附加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的通知”从1994年10月开征,为年交营业税的5%,并从1996年7月起改按3.5%计纳; 消费税按旅行车销售收入的3%交纳。     ②本公司所得税按厦门经济特区一年得税税率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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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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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① 公司各项代理费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 并根据年度内交纳增 值税计交各项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为交纳增值税的3%、城市建设维 护税为交纳增值税的7%、基础设施附加为交纳增值税的5%;消费税 为根据旅行车销售收入3%计交;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交纳。     ② 所得税按厦门经济特区的统一所得税税率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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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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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所得税15%;商品销售按新税制计征增值税。 19944年度利润总额中,含控股 公司的投资收益339.89万元,这些公司全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至今仍处于免税 期,而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行统一纳税,合并后1994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为负数, 无需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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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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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993年度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投资项目 投资收益厦门金龙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815,881.05 厦门金龙汽车联合工业有限公司 850,158.61 香港新诠公司 1,500,000.00 厦门金龙塑料钨工业有限公司 1,914,201.02 其他 113,740.00 合计 5,229,9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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