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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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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6年1月13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6,000万元,贷款
期限为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上述贷款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盛达控股以其
持有本公司29,105,414股法人股及第二大股东中策创业持有本公司的5,000,000股法人股
向银行质押提供担保。
2、本公司将于2006年4月17日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浙江华
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
本42,221,459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
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
1.66股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4月7日。
3、2006年2月21日本公司与中盛海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盛海天将持有的华
盛达电子1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中盛海天持有的华盛达电子15%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为450万元,截至股权转让日止,中盛海天已实际出资90万元,尚有360万元出资未到位
。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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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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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中策创业于2004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873,760股社
会法人股质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钱塘支行,为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钱塘
支行贷款2,000万元作担保,质押期限为2004年5月27日至2007年5月26日。已于2005年7
月19日解除质押。
2、2005年7月30日本公司与台湾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资设立浙江
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税控收款机及其他商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一期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
3、2005年8月8日本公司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浣纱
支行1400万贷款提供连带责任,贷款期限为2005年8月8日至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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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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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5年1月24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2,000万元,贷
款期限为2005年1月24日至2006年1月24日。上述担保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盛达控股以
其持有本公司29,105,414股社会法人股向银行质押提供。
2、2005年3月7日本公司为贝因美工贸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浣纱支行1,500万元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10日。上述担保由贝因美工
贸的母公司杭州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2004年3月10日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钱塘支行贷款3,000万元,贷款
期限为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3月9日。2005年3月1日已提前偿还。
4、2005年3月17日收到济南现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借款800万元;3月21日收到7
00万元;3月22日收到300万元,合计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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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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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本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分别与华盛达控股、华盛达房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书》,拟向华盛达控股其所持有的北京华商达51%股权,以现金13,906,000.35元购买上述
51%的股权。拟向华盛达房产购买其所持有的北京华商达44%股权,以现金11,997,333.6
4元购买上述44%的股权。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北京华商达将成为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
2、经2004年2月22日召开的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04年4月16日召开的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1010737(1/1)。本公司法定名称自2004年7月12日起
由“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名称由“XIAMEN NEWSKY SOFTWARE CO.,LTD”变更为“ZhejiangHSDIndustria
l Co.,Ltd.”,英文缩写为“HSD”。注册及办公地址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
2号。本公司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拟自2004年7月20日起,将公司证券简称由“
新宇软件”变更为“华盛达”,证券代码不变。
3、2004年7月29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财务公司与中策创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财务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转让给中策创
业,转让价格2.5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此次转让行为完成后,中策创业
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3,873,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1%,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财务
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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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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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3 年12 月30 日本公司与华盛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379.95 万元的
价格将本公司持有上海新宇61%的股权和北京新宇20%的股权转让给对方。转让后本公司
持上述两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为19%,且上述投资将改为成本法核算。
2.2002 年12 月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长沙新宇自筹资金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投资建设“长沙新宇
软件园”。现公司根据全年投资计划,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决定停止建设”长沙新宇软
件园”,截止2004年4 月13 日该项投资资金2,989.50 万元已全额收回。
3.本公司第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议
案》,决定与德清县华盛达宾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900 万元占90%,德清县华盛达宾馆有限公司出资
100 万元占10%。
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于2004 年1 月6 日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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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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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
人股29,105,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6%),以每股1.896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浙
江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期末,本次协议收购仍按法定程序进行之中。
此次股权转让在完成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后,华盛达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长沙新宇不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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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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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日,公司未发生影响会计报表阅读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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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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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2002 年1 月20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所持有
的北京新宇维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以账面价值275 万元全部转让给向绪友。
2、《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国际金融大厦A 座8 层的房
产退还给开发商。由于开发商迟迟未能将该房产手续办理齐全,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
意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按原买价为基准与开发商协商办理退还手续。
3、《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出资250
万元购买广州市鑫华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宇华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25%的股权
,并决定注销广州新宇华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广州新宇华丰信息系统有限
公司成立于2001 年9 月18 日,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为了减少费用开支,降低成本
,公司决定通过购买其剩余25%股权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业务。
4、《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在广州市
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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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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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1年7月16日,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 移动通信公司(简称"吉林移动")在长春正式签署了中国移动吉林省业务运营支 撑系统合同书, 由北京新宇向吉林移动出售中国移动吉林省业务运莒支撑系统集中 化改造工程主机、网络、应用软件系统及其所有的技术文化和技术服务。合同总金 额为52736761.00元人民币(其中:应用软件及集成费16633814.00元, 主机部分总 价33003422.00元、网络部分总价3099523.00元)。     2、2001年1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 诉吉林泛亚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一案中,因原告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且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申请, 故法院作出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公司注册资本 13250734元以及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16783000股的决定 并予以实施。经本公司申请,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出具(2001)长经初 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对湖南长沙新 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16783000股的冻结, 同时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8 层房产(建筑面积1771.00平方米),查封期间,该房产仍可使用,但不可转让、出售、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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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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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1999年11月2日, 本公司与齐华工贸集团总公司签署了《终止协议》(详见 附注七(二)第2条),根据协议齐华工贸集团总公司同意支付1502.18 万元资金占 用补偿费用。本公司已将上述补偿确认为1999年度营业外收入。2000年3月31 日本 公司收到齐华工贸集团总公司委托长春市卓诚实业有限公司代其付款两笔,计2,013. 35万元。     2、1999年12月28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与洋浦宇鑫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详见附注七(二)第3条) ,2000年3月31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1400万元(含代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保税 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让价款700万元)。     3、1999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孙荣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对长春 市万事通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87.423万元及96%的股权912.57 万元一并转让给孙荣 伟先生,转让金额1300万元。因此本公司1999年度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 2000年3 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孙荣伟先生委托长春卓诚实业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股权收购款 项1300万元。     4、本公司收购长春市顺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1999年12月31日尚欠款 项(详见附注七(二)第4条),本公司于2000年3月31 日向洋浦德龙实业公司支付 收购尾款5,997,000.00元。     5、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欠长春盛基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万元。2000年 3月31日本公司向长春盛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2,336,500.00元,截止2000年3月31日 本公司尚欠长春盛基实业有限公司663,500.00元。     6、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欠洋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80万元。2000年3 月31日本公司向洋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80万元,截止2000年3月31日,本公司对 洋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已无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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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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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1999年4月18日,本公司的重大期后事项如下:     1、 本公司曾于1998年7月提请厦门市交通银行开具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扣除保证金后,厦门市交通银行实际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160万元; 因本公司银 行帐户存款余额不足,厦门市交通银行已于1999年1月30日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160 万元转为本公司的逾期贷款并加计罚息,罚息尚未确定。截至1999年4月18日, 本 公司仍未归还上述款项。     2、 本公司曾于1998年4月向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贷款4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1998年4月10日至1999年4月10日,该笔贷款以本公司所购置的厦门市兴鸿广场17层 面积为964M2的办公楼及地下65#、66#的两个车位(商品房预售合同号:NO.0031829) 作抵押。该抵押资产1998年12月31日的帐面价值为5,609,200.00元。截至 1999年4 月18日,该笔贷款尚未归还,亦未办理展期手续。     3、 本公司曾于1998年1月及1998年7月分别向厦门市交通银行贷款300 万元和 2000万元,上述贷款已分别于1999年2月6日和1999年4月14日到期,但截至1999年4 月18日,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贷款,亦未办理展期手续。上述贷款由厦门市开元外 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 1997年12月29日,本公司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以下简 称“汇丰银行”)获得打包贷款USD1,850,000.00,期限为1997年12月29日至1998年 3月12日。由于本公司未按期归还全部贷款,1998年12月17日, 汇丰银行向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999年3月10日,本公司与汇丰银行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规定:1)本公司于1999年4月30日前向汇丰银行还清贷款本金USD59,033.17 、 利息按年息7.4375%计为USD2,073.34及代垫的诉讼费人民币5,017.50元。2)若本公 司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则本公司按10.4375%的年利率向汇丰银行支付罚息。 3)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按银行卖出价计算。本公司于协议订立之日起即向汇丰 银行支付人民币30万元,先用于偿还汇丰银行代垫的诉讼费及本公司积欠汇丰银行 的利息,剩余部分用以偿还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拟于1999年4月30日前付清(截止 1999年4月18日尚未归还)。本公司已按该和解协议的还贷本金、利息重新确认1998 年度的预提费用,同时将应付的诉讼费确认为1998年度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5、 1998年9年24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8)开经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厦门佳益经济发展总公司诉本公司返还其预付保证金80 万元及利息 149,207.67元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10.00元。由于厦门市佳益经济发展总 公司不服判决而上诉,1998年12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终 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8)开经初字第 557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市佳益经济总公司80万元; (3)驳回厦门市佳益经济总公司的其他请求;(4)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 元。 1998年12月24日,本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9年3月8日及 9日,本公司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共支付812,820.00元。该金额已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为1998年度的营业 外支出及1998年12月31日的其他应付款。     6、本公司年初会计报表项目存货中包括以前年度所购置的商品房, 帐面价值 为4,438,383.86。1998年本公司发现,上述商品房中价值为2,350,439.25元的商品 房未取得合法购房凭据。为此,本公司向原售房方厦门京亚实业总公司提出起诉。 1998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厦门京亚实业总公司达成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民事调解书 (1998)厦房初字第26号):(1)1998年12月22日之前厦门京亚实业总公司应归还本公 司40万元;(2)1999年4月30日之前厦门京亚实业总公司偿还本公司70 万元; ( 3 )1999年8月31日之前偿还本公司70万元。本公司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收到该协议 第一款的40万元还款。本公司1998年度会计报表已确认原商品房帐面价值 2, 350 ,439.25元与和解协议应归还款1,800,000.00万元的差额及诉讼费6,010.00元, 共 计556,449.25元为坏帐损失。     7、(1)1999年1月28日,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受让珠海市天太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见报表附注六第(二)项第8条) 的款项支付给长春国泰商贸有限公司, 长春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此款以定期 存款的形式存于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存款金额、期限及存单号如下:
金额 期限 存单号码
    (2)1999年1月3日,本公司向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 具体 情况如下: 金额 期限 月利率 备注10,000,000.00 1999.01.03-1999.07.03 6.12‰ 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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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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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重大的期后事项,亦无重大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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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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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本公司截至1996年12月31日为止,未发生为其他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事项不 存在或有事项。公司本身亦无资产抵押情况。     2、1997年1 月本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登记了“长春厦国泰经贸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3、1997年3月5日子公司祥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收 回了转让敖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欠款人民币3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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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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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996年4月27日,公司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1995 年度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为:公司向法人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各社会公众股按每 10股派送红股2股。本分配预案须经公司1995年年度股东会议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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