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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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17% 增值税 17% 的税率(计征时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 本公司本年度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 5% 城建税 本公司按应缴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 7%或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除北京华商 达及本部外33% 2、优惠税负及批文: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取得了由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浙R-2004-0081号《软件 企业认定证书》。经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本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年度 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华商达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规定,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 日起,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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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 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17%的税率(计征时抵扣进项税额)。 2.营业税 本公司本年度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营业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分别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3%或4%的比例计缴。 4.所得税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取得了由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浙R-2004-0081号《软件 企业认定证书》。经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本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年度免 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华商达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 规定,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政策,本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5.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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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 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17%的税率(计征时抵扣进项税额)。 2.营业税 本公司本年度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营业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 条的规定,本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 入免征营业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分别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3%或4%的比例计缴。 4.所得税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取得了由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浙R-2004-0081号《软件 企业认定证书》。经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本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年度 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华商达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 规定,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政策,本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5.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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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 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17%的税率(计征时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本期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营业税率为5%。 经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本公司取得的经厦门市科委认定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分别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4%的比例计缴。 4.所得税 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5.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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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 增值税 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17%的税率(计征时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字[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营业税 本公司本年度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营业税率为5%。 经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本公司取得的经厦门市科委认定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分别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3%或4%的比例计缴。 4.所得税 (1)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宇”) 于2002年6 月19 日取得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211008A2886 号《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度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宇”)和 长沙新宇分别于2001 年4 月10 日和2002 年8 月21 日取得了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 的沪R-2001-0066 号和湖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湘R-2002-0022 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5. 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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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主要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备注 增 值 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注1 营 业 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注2 注1:根据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注3:(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取得 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211008A2886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 书》。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注3:(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取得 了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沪R-2001-0066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国家有关 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注3:(3)长沙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取得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颁发的湘R-2002-0022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国务院《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 公司2003年度起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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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主要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备注 增值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注1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注2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注3 注1:根据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注2:经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本公司取得的经厦门市科委认定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2002年度免征营业税。 注3:(1)2003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以《减免税审批通知单》同 意本公司“2002年的应税所得额扣除2000年减征的部分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3:(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取得 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211008A2886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注3:(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取得 了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沪R-2001-0066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国家有关 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注3:(4)长沙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取得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颁发的湘R-2002-0022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国务院《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 公司2002年度免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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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根据《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 号) ,本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营业税:本公司提供技术贸易、技术服务等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3、所得税:(1)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15%。2001 年4 月,本公司被厦 门市科委等有关部门以厦科联(2001)6 号文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本公司2001 年1 月1 日至2002 年12 月3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12 月3 1 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经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第HZ0969 号文批准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 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2年1 月1 日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办公室0131005CN031 证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新办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有关规定,自1999 年4 月1 起至200 1 年3 月31 日止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自2001 年4 月1 日起至2004 年3 月31 日起企 业所得税减半返还。(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宇华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东山征收管理分局穗地东税减免字【2001】第29571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 准,自2001 年9 月1 日起至2002 年8 月31 起按新办企业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注册于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 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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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票投资收益 -2,770,861.69 -475,813.50

债权投资收益

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

有者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2,770,861.69 -475,813.50

    *2001年度投资收益为:,对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摊销-2, 770,86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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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税基及税率如下:

税 种 税 基 税 率

增值税 增值额 13%及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注:出口销售按17%支付进项税的货物在出口时按9%退税(从1999年10 月起按 13%退税),按13%支付进项税的货物在出口时按6%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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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费)种、税(费)基及税(费)率如下:

税(费)种 税(费)基 税(费)率

增值税* 增值额 13% 及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 3%

基础设施附加 应交增值税 3.5%

社会事业发展费 应交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注:出口销售按17%支付进项税的货物在出口时按9%退税,按13%支付进项税的 货物在出口时按6%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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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投资收益

 项 目              1998年1-6月                   1997年1-6月

成本法 权益法 合计 成本法 权益法 合计

短期投资 245,610.05 / 245,610.05 1,603,347.41 / 1,603,347.41

长期投资 262,500.00 / 262,500.00 262,500.00 / 262,500.00

合 计 508,110.05 / 508,110.05 1,865,847.41 / 1,865,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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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税项

    母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依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执行的税收法规计缴 各种税收,并视企业是否在经济开发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公司本部贸易业务计纳 17%增值税,控股子公司珠海天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税按5%计纳, 营业税附加 按营业税的10%计纳,洋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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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投资收益

债券本年收益和投资项目合作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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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税项:

    母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依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所执行的税收法规计 缴各种税种,并企业是否在经济开发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公司本部贸易业务计纳 17%的增值税。控股子公司珠海市天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税按5%计纳, 营业 税附加按营业税的10%计纳;洋浦旭龙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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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税项:

    公司本部贸易业务计纳增值税,国际货运、仓储按5%,运输 及装卸按3%计纳营业税。海南东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免交企业所得税。公 司本部及在厦门注册的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15%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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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06-30
`投资收益

    是对外投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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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4-12-31
`税项

    对该公司本部贸易业务计纳增值税,对国际货运、广告企划、房地产计纳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按15%计纳,但厦门泰达房地产公司经批准本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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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3-12-31
`投资收益。

    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有两家:

    A.厦门国泰广告企划有限公司于1993年创建,当年实现利润$35,946.10

    B.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1993年末筹建,尚未进行运营,未 实现利润。

    该公司参股投资的企业有一家:

    厦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3年已实现部分销售, 其实现的税后利润按权 益法计算,厦门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享$1,190,727.77

    上述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时,已经以合并, 所以在合并利润表中不再作为单项 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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