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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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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自2004年起,停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应纳税所得额3
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地税[2006]19号文《关于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
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本期享受招收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意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4)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其他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3)房产税:
A、从价计征: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缴;
B、从租计征: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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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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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17%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自2004年起,停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应纳税所得额3
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其他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 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3)房产税:
A、从价计征: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缴;
B、从租计征: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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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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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自2004年起,停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应纳税所得额
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地税[2005]53号文《关于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
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本期享受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意免征该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4)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其他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3)房产税:
A、从价计征: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缴;
B、从租计征: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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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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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宁地税(栖霞)减字(2003)第005号批
复: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同意南京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2004年1-6月暂按15%的所
得税率计缴所得税,本年度能否继续享受优惠税率,有待征管机关批准。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9年至2003年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2004
年起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
天星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润有限公司、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控股子
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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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宁地税(栖霞)减字(2003)第005 号
批复: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财税字(1994)001 号文,同意南
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 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
天星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润有限公司、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控股子
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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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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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栖霞区稽查分局宁地税(栖霞)减字(2002)第002
号批复: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同意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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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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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栖霞区稽查分局宁地税(栖霞)减字(2002)第002号
批复: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同意南
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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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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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控股子公
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 年起执行15%的税率;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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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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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1)母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准,自 1996年1月1日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其中18%部份由南京市财政返还。 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税(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 的利润;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执行15%的税率;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生命能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 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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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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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 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 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以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3)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收入的确认: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 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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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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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 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准,自1996年1月1 日起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其中18%部份由南京市财政返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 财税(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的利润;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执行15%的税率;     (3)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生命能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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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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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准,自1996年1月1 日起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其中18%部份由南京市财政返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 财税(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利润;     (2)南京恒生制药厂自1998年起执行15%的税率;     (3 )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率均 为33%。     3、地方税及附加     (1)公司、 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及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南京恒生制药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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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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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999年1-6月投资收益为61,969.91元, 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1998年1-6月 1999年1-6月 下关批发部分红 54,552.57 61,969.91 宁沪高速公路法人股分红 2,085.00 合 计 56,637.57 61,9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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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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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应税项目 适用税种 税率中药材销售收入 增值税 13% 其他药品药械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 营业税 5%
    2、公司、 南京生命能科技开发公司及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南京恒生制药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 纳的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按应纳 税所得额的33%计缴,其中18%部份由南京市财政返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税 (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利润;     (2)南京恒生制药厂经溧水县人民政府溧政办(1996)76 号《关于南京恒生制药 厂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同意,1995年至1997年三年内免征所得税,1998年起参 照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15%的税率;     (3)南京生命能科技开发公司属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免征所得税;     (4)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府办文(1999) 176 号文同意, 1998年度所得税按33%的税率缴纳后,由南京市财政返还18%,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 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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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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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998年6月,投资收益为56,637.57元,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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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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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复,公司自1996年1月1日 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其中18%部份由南京市财政返还。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税(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分配利润。     (2)子公司: 根据溧水县人民政府溧政办(1996)76 号《关于南京恒生制药厂有 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恒生制药厂1995年至1997年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溧水县地 方税务局同意暂按此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生命能科技开发公司属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 元以下的企业,免征所得税。     3.地方税及地方附加费: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②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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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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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较上年同期上升1127.13%, 主要原因是本期投资 股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收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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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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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17%。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6)4号文批复,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 按应纳税所得额33%计征,其中18%部分由南京市财政返还。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 税(1997)14号文,返还的所得税进入公司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利润。     (2)子公司:根据溧水县人民政府溧政办(1996)76 号《关于南京恒生制药厂有 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恒生制药厂1995年至1997年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溧水县地 方税务局同意暂按此执行;根据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生命能科技开发公司1996年属技术转让年净收 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免征所得税。     3、地方及地方附加税: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交纳。     B、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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