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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税/费项 税/费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防洪工程维护费 1% 企业所得税 33% 税/费项 计税基数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防洪工程维护费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费项 备注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防洪工程维护费 企业所得税 注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精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率为15%。本公司按3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计缴所得税后,由天津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补贴 方式返还其中的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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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税/费项 税/费率 计税基数 备注 增值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流转税额 防洪工程维护费 1%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注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精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率为15%。本公司按3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计缴所得税后,由天津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补贴 方式返还其中的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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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税/费项 税/费率 计税基数 备注 增值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流转税额 防洪工程维护费 1%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注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精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率为15%。本公司按3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计缴所得税后,由天津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补贴 方式返还其中的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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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税/费项 税/费率 计税基数 备注 增值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流转税额 防洪工程维护费 1%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注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 号文精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 负率为15%。本公司按3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计缴所得税后,由天津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补 贴方式返还其中的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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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税/费项 税/费率 计税基数 备注 增值税 17% 应税销售收入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 防洪工程维护费 1% 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注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精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 负率为15%。本公司按3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计缴所得税后,由天津市财政局通过财政 补贴方式返还其中的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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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2、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 5、防洪工程维护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 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 额的1%计缴防洪工程维护费。 6、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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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 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2、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 5、防洪工程维护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 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 号),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 税额的1%计缴防洪工程维护费。 6、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 号文,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 得额的15%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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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1)增值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 除允许在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2)营业税:按应纳税营业额5%的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 3%、1%的比率计算缴纳。

    (4)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本公司按15% 的税率计缴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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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一) 增值税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 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

    (五) 防洪工程维护费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 政发(1994)70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 计缴防洪 工程维护费。

    (六)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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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一) 增值税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

    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

    (五) 防洪工程维护费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 政发(1994)70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1% 计缴防洪 工程维护费。

    (六)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证函(1993)62号文,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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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项 目 本年发生数 上期发生数

债权投资收益 400,000.00 10,468,000.00

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2,303,580.00

股权转让溢价收入

全资及控股公司权益净增加

合计 2,703,580.00 10,468,000.00

注:投资收益主要是投资光大银行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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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3)62号文件精神,公司股票上市后按 应纳税所得额15%的比例计算缴纳;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17%比例的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允许在当期抵 扣的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按其他业务收入5%比例的税率计算缴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分别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7%、3%和 1%的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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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收益:

    项目       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合计

成本法 成本法 权益法

短期投资 9,908,453.60 559,546.40 10,468,000.00

投资收益无非现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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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3)62号文件精神, 公司股票上市 后按应纳税所得额15%的比例计算缴纳;

    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17%比例的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减允许在当期抵扣 的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按其他业务收入5%比例的税率计算缴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分别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7%、3% 和1%的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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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 投资收益

    12364410.16元。其中债券投资收益9253510.50元,股票投资 收益311089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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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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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06-30
`投资收益 3305750.00 全部来自债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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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投资收益13663303.10元

    其中债券收益126000元;股权收益1072100元;其它投资12465203.10元系投 资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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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06-30
`投资收益

    系对外投资的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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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4-12-31
`税项

    A、所得税按实现利润调整后的计税利润的15%计算缴纳。

    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价外税为产品销售收入的17%减进项税后缴 纳,不在利润表中该项目反映,今年仍反映了一部分1993年遗留增值税款。 城市建 设维护税按缴纳增值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额的3%计缴。 ⑦成 本计算:采用制造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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