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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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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1)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3)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0元从量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5)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7)价格调节基金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1.5%计缴。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系上海杏花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销售
公司”)根据沪府办发[2002]27号《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
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5〕5号《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本公司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价格调节基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杏花村
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按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5%计缴价格
调节基金。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33%
销售公司 33%
山西牧童广告有限公司 * 33%
上海销售公司 ** 15%
*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牧童广告公司”,具体情况详见附注四、控股子
公司及联营公司。
**系销售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15%,开业前三
年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
3.房产税
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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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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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1)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3)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0元从量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5)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山西
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
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
起,按33%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33%
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3%
山西牧童广告公司 33%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
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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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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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0元从量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33%
销售公司 33%
牧童广告公司 33%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
于2003年10月19日收到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吕国税直发[2003]116号文<<关于山西杏花
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税的批复>>,同意免征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
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率按33%计征。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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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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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1)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3)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0元从量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5)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山
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
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
1日起,按33%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33%
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3%
山西牧童广告公司 33%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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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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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流转税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 克0.50 元从量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 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山
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 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 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
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 年12 月31 日,从2002 年
1 月1 日起,按33%的税率计缴。
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33%
销售公司* 33%
牧童广告公司 33%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 年10 月19 日收到吕梁
地区国家税务局吕国税直发[2003]116 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减免税的批复》,同意免征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
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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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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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从2002 年1 月1 日起,按33%的税率计缴。
2、流转税及附加费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 克0.5 元从量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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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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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
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
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
日,从2002年1月1日起,按33%的税率计缴。
2、流转税及附加费
(1)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 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3) 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0元从量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5)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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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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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从2002 年1 月1 日起,按33%的税率计缴。
2、流转税及附加费
(1)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3)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 克0.5 元从量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5)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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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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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A、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 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     B、流转税及附加费 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征; 消费税: 按25%的税率从价计缴和按每500克0.5元从量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5%计征;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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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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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     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 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     2、流转税及附加费
税目 税率 计税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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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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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     (1)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 有限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 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列入应收补贴款(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补贴收 入反映),实际税负仍为15%。     (2)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函(1999)3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 厂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白酒广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通知”,对本公司1998 年白酒广 告给予税前扣除。1998年本公司白酒广告费支出7,933,131.98元,影响1999 年期初 留存收益1,189,969.80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调增1,011,474.33元,盈余公积调增178 ,495.47元。     上述涉及变动项目均已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利润及利润 分配表1998年数栏,已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2.流转税及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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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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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99年1-6月 98年1-6月 股权投资收益 0 0 债券投资收益 0 90 非控股公司分配的利润* 137 111 合计 137 201 * 此系深圳杏花村酒家红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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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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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3)78号文 件,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2.流转税及附加费 税目 税率 计 税 基 数增值税 17% 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营业税 5% 广告业务收入 消费税 25% 酒类业务收入 城市建设维护税 5% 增值税额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增值税额及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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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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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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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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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目 计税依据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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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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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A、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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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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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深圳杏花村酒家分红款) 1067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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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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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a)企业所得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改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33%。     (b)流转税及附加费 税目 计税依据 税 率*增值税 营业收入 17% *消费税 营业收入 10%、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及消费税 5%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消费税 3%
    *从1994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实施新税制,取消产品税(税率35%)、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消费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率增加一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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