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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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按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计 算的销售额的17%计算。 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的规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控制设备公司”)、东方电机 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动力设备公司”)、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电工模具公司”)、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其他税项 营业税按应纳税收入5%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7%缴纳。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率计缴。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2.00人 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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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加工劳务收入 增值税 17% 咨询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1%计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4]67号文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 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综[200 4]24号文《关于贯彻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四川省 财政厅《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二零零四年五 月一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1%计缴。 (2)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电控制设备公司) 33% 东方电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东电动力设备公司) 33%** 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东电工模具公司) 33% 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在本会计期间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为每年每平方米 2.00人民币元。 (5)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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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加工劳务收入 增值税 17% 咨询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1%计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4]67号文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 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综[20 04]24号文《关于贯彻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四川 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二零零四 年五月一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1%计缴。 (2)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 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电控制设备公司) 33% 东方电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东电动力设备公司) 33% ** 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东电工模具公司) 33% 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3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经营亏损在本年度尚未弥补完毕,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 (3)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3]82号文《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 知》及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府函[2003]63号文《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税的计缴标准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六 月三十日止为每年每平方米1.00人民币元,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为每年每平方米1. 50人民币元。 (5)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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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加工劳务收入 增值税 17% 咨询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 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电控制设备公司) 33%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 33% ** 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东电工模具公司) 33% 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在本会计期间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计缴标准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 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每年每平方米1.00人民币元,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为每年每 平方米1.50人民币元。 (5)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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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加工劳务收入 增值税 17% 咨询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 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电控制设备公司) 33%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 33% ** 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东电工模具公司) 33% 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由于本公司累计亏损尚未弥补完毕,本年度本公司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在本年度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计缴标准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 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每年每平方米1.00人民币元,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为每年每 平方米1.50人民币元。 (5)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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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加工劳务收入 增值税 17% 咨询劳务收入 营业税 5%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及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 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电控制设备公司) 33% **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 33% *** 东方电机工模具有限公司(东电工模具公司) 33% ** 东方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电设备工程公司) 3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号文,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根据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川府发[2001]10号《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 展的意见》通知,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东电控制设备公司与东电工模具公司分别于二零零二 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分别为0251006B0111和0251006B0209,有限期均为两年。其在本会计期间属 于免税期内,故未计提企业所得税。 *** 东电动力设备公司在本会计期间经营亏损,故未计提企业所得税。 (3) 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4)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计缴标准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为每平方米0.30 人民币元,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为每平方米 1.00 人民币元。 (5)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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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15%-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销售产品及提供加工劳务收入,按 应纳税销售额及劳务收入额的17%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营业税 5% 咨询服务收入 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1元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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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 增值税 本集团及本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率为17%。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购买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时所缴付的进项增值税可用于抵扣 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 (2)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集团及本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按当期咨询劳务收入的5%计征; -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及应缴纳营业税额的7%计征; - 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及应缴纳营业税额的3%计征。 (3) 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62 号文,本公司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 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15%计提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本公司之子公司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 提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及本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4) 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缴基准,税率为1.2%。 (5)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计缴标准自二○○○年九月一日起为每平 方米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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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投资收益

    对于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 境外注册会计师将其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不予摊销;而境内注册会计师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分十年予以摊销, 从而增加 了本公司当年度利润计125,226.03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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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差异调节项目包括:

    (1) 境外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 乐山市东乐大件吊装有限 公司49%的权益性资本原按香港公认会计准则以成本法核算予以审定,本年度改按权 益法核算,将本公司对乐山市东乐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权益调减至零.而境内注册会 计师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一贯以权益法核算予以审定,并根据乐山市东乐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盈利情况在 以前年度已将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权益调减至零,由此产生差异计490,000.00 人民币 元.

    (2) 境外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有限公 司与本公司计提坏帐准备会计政策的差异予以确定;而境内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子公 司与本公司计提坏帐准备会计政策的差异予以调整确认,由此产生差异计195, 604 .81人民币元.

    (3)境外注册会计师本年度确认本公司的长期债权投资-- 无息电力建设债券 投资损失计442,180.75人民币元,境内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债券投资未产生损失,仍以 其成本列示,由此产生差异计442,180.75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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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投资收益(损失)

    境外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乐山市东乐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49%的权益性资本按香港公认会计准则以成本法核算予以审定; 而境内注册会计师 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以权益法核算予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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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损失)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7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损失) RMB 294,974.96 RMB

债券利息 50,000.00 280,000.00

投资减值准备 (310,941.25)

RMB (555,916.21) RMB 2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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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收益

    本期投资收益1,107,557.57人民币元。指一九九五年购入三年期国库券2,000 ,000元,本期已收利息计560,000.00人民币元,及短期投资收益858,498.82人民币元,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本公司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310,941.25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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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于一九九七年度,本公司之投资收益为人民币280,000.00元, 系一九九五 年购入三年期国库券人民币2,000,000.00元应计利息收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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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由于本期尚未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故本期无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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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于一九九六年度,本公司之投资收益为人民币234,024.35元, 系非控股公 司分配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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