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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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电 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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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电 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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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 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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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 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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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 号文件批复,自2003 年1 月1 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 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 峡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 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 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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