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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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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电
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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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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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电
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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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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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
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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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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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号文件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
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峡
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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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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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增值税: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8 号文件批复,自2003 年1 月1
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4 号文件批复,自发电之日起,三
峡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缴纳,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 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2) 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6、地方教育发展费: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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