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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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7% 营业税 工程施工收入、设计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 3%、5% 城建税 增值税、营业税额 5%、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3%-5% 2、优惠税负及批文: *1增值税 与生产加工修理有关的收入适用17%税率。应纳税收入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年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中材建设获变更后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冀国税唐安1302 910119号),2005年度中材建设出口销售341,801,800.62元,2005年度应收相关退税款 27,451,926.69元,实际收到相关退税款28,731,474.47元。 邯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原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4%计缴。2004年度经邯郸市复 兴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自2004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自2005年6月1日 起转为一般纳税人。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年提交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主管 税务机关已于2005年11月18日批复同意,该公司适用外贸企业退税办法,该公司本年度 尚无出口退税事项。 本公司本年度申报出口额70,261,635.59元,申报退税额5,919,788.28元。 *2营业税 设计单位以设计服务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则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一般适 用工程收入的3%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免缴营业税;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 术出口等收入免缴营业税。 2005年5月25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苏地税二营免字(2005)第002 3号文,对本公司子公司苏州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2004年度技术转让 收入100,000.00元核定免征营业税5,000.00元并予以退还,并同时退还相应的教育费附 加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0元,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泥设计院本年收到符合规定条件的2004年度技术 转让收入核定免征并返还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38 4,974.75元,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所得税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自开发区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之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经企业申请,税务局批准,从投产年度 起,两年内免缴所得税。2003年10月17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宁国税(高新)减字( 2003)第(18)号批复,同意本公司2003年度免交所得税,自2004年度起减按15%征收。 2002年7月28日,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邺分局国税(建)企所核字(2002)第5号 通知,南京中材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 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4年度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四川省国家税 务局批准按15%税率申报计缴。2005年度该公司税收优惠申请正在申报中,已按15%税率 作所得税纳税准备。 苏州科利源施工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系设立在苏州市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故 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政策。2005年度已按15%的所得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无锡中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成立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 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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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 营业税 工程施工收入、设计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营业税额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5%、7% 教育费附加 3%-5% 企业所得税 15%、33% *1增值税 本报告期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获得17,035,999.16元的增值税退税。 *2营业税 设计单位以设计服务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则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一般适 用工程收入的3%营业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 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免缴营业税。 本报告期,我公司收到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1,247,725.00元,相应的 教育费附加49,908.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340.75元,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 务税金及附加”。 *3所得税 本报告期,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宁国税(高新)减字(2003)第(18)号批复 ,我公司所得税率为15%。 本报告期,南京中材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 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本报告期,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企 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本报告期,苏州科利源施工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15%。 其他子分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均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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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 17% 营业税 工程施工收入、设计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 *2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营业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3%-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 15%、33% 税项的细节在附注六(一)19中表述。 *1增值税 与生产加工修理有关的收入适用17%税率。应纳税收入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年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唐山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获取了冀国税唐字13029100 68号的出口退税登记证,2002年度本公司唐山资产部分出口销售26,161,343.09元;20 03年7月25日中材建设获变更后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冀国税唐安1302910119号),2003 年度中材建设出口销售44,662,369.00元,2003年度收到相关退税款8,290,240.55元; 2004年度中材建设出口销售403,489,758.29元,2004年度收到相关退税款37,145,360. 71元。 经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核定,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1日止期间, 苏州科利源施工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4%计缴。 邯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原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4%计缴。2004年度经邯郸市复 兴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自2004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2营业税 设计单位以设计服务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则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一般适 用工程收入的3%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免缴营业税;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 术出口等收入免缴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成都院对符合条件的有关技术转让收入未计缴相关营业税,并向税 务机关进行申报,经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以成华地税发(2002)40号、53号、61号 、64号、106号文,以及成华地税发(2003)13号文、125号、145号、230号文批准,对 成都院符合规定条件的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技术转让收入,核定共免征669 ,394.00元营业税额。 2002年,南京市地税局以宁地税建减(营)字(02)第40号文,对本公司符合规定 条件的2001年度技术转让收入4,239,800.00元核定免征营业税216,490.00元并予以退还 ,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3年8月20日,南京市地税局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以宁地税高新减(营)字(03)第45号文,对本公司符合规定 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11,660,500.00元核定免征营业税583,025.00元并予以退还,并同 时退还相应的教育费附加40,811.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321.00元,业已冲减收到当 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4年4月26日,南京市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务分局以宁地税高新减(营)字(04)第69号文,对本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2003年度技 术转让收入29,906,600.00元核定免征营业税1,495,330.00元并予以退还,并同时退还 相应的教育费附加59,813.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73.10元,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4年4月28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以(2004)苏地税二批字第35号文, 对本公司子公司苏州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2003年度技术转让收入2 3,000.00元核定免征营业税1,150.00元并予以退还,并同时退还相应的教育费附加46. 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0元业已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所得税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自开发区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之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经企业申请,税务局批准,从投产年 度起,两年内免缴所得税。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批准,2002年至2003年第二季 度本公司需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33%税率进行预缴。2003年1月15日,南京市国家 税务局以宁国税(高新)减字(2002)第(47)号批复,同意本公司2002年度免交所得 税,核准预计减免所得税额为4,290,000.00元,实际减免为6,328,265.59元(批复备注 :需按年度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公司于2003年3月获得退回所预缴纳的所得税 521,797.79元。2003年1月至6月期间,仍暂按33%税率计缴所得税,2003年10月17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宁国税(高新)减字(2003)第(18)号批复,同意本公司2003年 度免交所得税,自2004年度减按15%征收,本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获得退回2003年一、 二季度所缴纳的所得税2,978,548.33元。 2002年7月28日,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邺分局国税(建)企所核字(2002)第5号 通知,南京中材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 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据国税发[1999]135号文规定,并经当地税务局批准,自1999-2003年底止苏砼院免 交企业所得税;2002年12月31日前,中材苏州院以苏砼院名义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为零 申报;2003年度,中材苏州院按33%税率计缴,并于2004年1月8日按33%税率补充申报并 交纳了2002年度所得税536,846.07元。 2004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94)财税001号文第一条和苏国税发( 2003)101号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子公司苏州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 予减免2003年度所得税652,019.86元的优惠,已于2004年4月22日收到该退税并冲减了 收到当期的所得税; 据财政部、国税局财税字[2000]3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文件,成都院自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进行技术转让及与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 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所得税。2002年11月前,本公司成都资产部分以成都院名义进 行纳税申报,2002年度实际税负为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成都建筑材料工业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15%税率申报计缴;2004年6月22日,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同 意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成都兴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00年10月至2002年4月期间为定率征收,按 收入的1%计缴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一文 的有关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时,减按18%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时,减按27%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自2002年度起,该公司实际税负为27%。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征收管理局于2004年1月13日以西地税所[2004]第3-3号“ 减免税(费)”通知,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 改革减免税条件,同意给予该公司减免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减免幅度为5 0%,实际按16.5%税率计缴。2004年9月21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以西地企 税所[2004]第51-3号“减免税(费)”通知,同意减免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幅 度为50%。 苏州科利源施工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系设立在苏州市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故 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政策。2004年度实际已按15%的所得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2002年1月1日后,本公司股份制改制所拥有的唐山资产部分、苏安资产部分、邯郸 资产部分、成都资产部分、南水资产部分、苏州资产部分等独立会计核算部分在未设立 相应的分、子公司之前,以及本公司之分、子公司在设立后的一段期间,因本公司办理 完毕相关银行帐户转户更名、税务登记手续的时间关系,经中非材料总公司承诺及税务 机构认可,本公司因经营所需仍沿用了原企业的银行帐户、纳税帐户和发票,即税款的 申报由存续企业代为履行,税费由本公司承担和缴付。于相关纳税手续办理完毕后,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即各自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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