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贸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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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2006年1月13日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详见附注十二/(一)。 (二)2006年4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对2005年度利润不予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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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关于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本公司为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借 款490万美元提供担保事宜后,由本公司、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三方 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正按协议原 则积极与债权方妥善协商和解决之中。 2、关于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贸易中心99年诉广东三星 集团上海分公司拖欠购车款310万元纠纷案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 易行和美国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关于货款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已将上述债权(或股 权)通过实施重大资产置换,置换出本公司,详见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刊登于2005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3、关于本公司在《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关于晶通化学所涉重大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晶通化学诉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子能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晶通化学向第一被告采购1,012吨PTA(精对苯二 甲酸),双方于2005年1月17日签署《购销合同》,由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合同总价款 8,096,000元人民币。晶通化学于同日预付货款5,000,000元人民币,第一被告未按期履 行交货义务。晶通化学已于2005年2月18日就上述两被告拖欠的5,000,000元货款和由此 产生的28,000元利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诉讼保全。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晶通化学诉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子能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晶通化学向第一被告采购1,000吨DEG(二甘醇) ,晶通化学并于2005年1月7日支付货款8,200,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货物提单,双方又于2 005年1月17日补签《购销合同》,由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合同总价款8,300,000元人民 币,但第一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在2005年1月25日前履行交货义务。晶通化学已于2005年2 月18日就第一被告拖欠的8,200,000元货款以及由此产生的49,200元利息,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诉讼保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3)上海蓝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 人)、晶通化学(第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仲裁案:申请人请求晶通化学作为 担保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签署《销售合同》后拖欠申请人的5,100,000元货款及其逾期付 款利息71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2月2日受理。 为妥善解决晶通化学上述诉讼、仲裁的或有法律风险,百联集团出具专项承诺函明 确: 依据2004年12月29日《资产置换协议》的约定,自评估基准日即2004年8月31日起至 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置出资产的损益仍由物贸中心享有和承担,置入资产的损益仍由 百联集团享有和承担; 积极与涉案各方进行协调与配合,确保妥善处理晶通化学现存的诉讼与仲裁案件, 并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在晶通化学现存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晶通化学现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情 况下,该部分损失由百联集团承担。公司在资产置换交割时,对上述3.(1)、3.(2) 事项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对3.(3)事项进行了全额预计负债帐务处理。 4、本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5】35号),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 经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05年6月28日,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详见2005年6月2日、6月29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的有关公告,编号:临2005-005、008。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所涉及的置入、置出资产产权交割已全部完成。置入的资产中,上海晶通化学 品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75%股权、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91.19%股权、上海金桥热力公司60%股权、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90%股权工商变 更已经完成;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3 8.58%股权、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以及置出的资产正拟办理工商变更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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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日期间,由于合并范围内部分相互担保的借款提前 偿还,以及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公司的部分担保承诺,对本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八列 示的或有负债影响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根据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解除担保责任的通知”,公司 原为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开出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 汇票1,800万提供保证担保,从2005年3月31日起解除。公司在该行对公司子公司上海物 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担保责任,改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2005年3月31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协议书” ,公司原为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存在未到期的银行借款1 ,500万提供保证担保,现双方同意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代替公司承担公司对子公司上海 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同时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述 银行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承诺承担原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2005年3月31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协议书” ,公司原为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存在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1,800万提供保证担保,现双方同意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代替公司承担公司对 子公司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限额本金4,300万元) 项下的保证责任。同时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承诺承担原 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四)2005年3月31日公司、子公司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四方签订“协议”,四方同意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代替公 司承担公司对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2004年8月27日获得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综合授信额度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综合授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240万元)。 (五)2005年3月31日公司与交通银行新区支行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由百联 集团有限公司代替公司承担公司对子公司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5日获得 交通银行新区支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综合授信担保最高额为美金350万元 )。同时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承诺承担原由公司承担的 担保责任。 (六)2005年2月28日公司子公司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应于2005年5月 9日到期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虹桥支行借款500万元。 (七)2005年3月29日公司提前归还应于2005年4月8日和2005年9月26日到期由上海 燃料浦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2,500万和1,500万元。 (八)2005年3月29日子公司上海燃料浦东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归还应于2005年4月至 2005年6月到期由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1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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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报告日止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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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报告日止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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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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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审计报告日止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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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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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一)黄建国、何云妹因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纠纷一案, 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 号民事判决 ,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沪高经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撤销一审关于黄建国、何云妹返还本公丝人民币11,950,227.68元,上海建国度假村 有限公司归黄建国、何云妹所有的原判;维持一审关于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的原判;对公司一审要求黄建国、何云妹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941, 454 .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黄建国、何云妹因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纠纷一案, 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68 号民事判决 ,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沪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撤销一审关于公司应偿付黄建国、何云妹人民币5,642,581.30元的原判;维持一审 关于对黄建国、何云妹的其他诉讼和公司的反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原判;对黄建国、 何云妹一审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司2001年6月30日 经审计后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701.67万元,其中-5,668.37 万元系按新的会计 准则要求追溯调整发生,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 有关规定,拟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弥补上述累积亏损。 该议案将提交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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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了职工有偿解困、有偿改善住房的相关规定。公司历年来用于该项支出余 额为877.004万元,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 )295号和财会(2001 )5 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已经发生的该笔支出转入住房周 转金,并在2001年度冲抵2001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将 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该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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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公司本年度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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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经财政部财管字(1998)101号文件批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物资( 集团)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4,625.5725万股中的1,500万股( 占比公 司总股本的6.53%)以每股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 有关上 述事项的公开载于1999年1月23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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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重要事项说明:

    公司下属上海物资贸易中心物资经营公司和合营企业上海物贸南钢联营公司于 1995年分别被江苏常熟市半导体器件厂经营部诈骗各类物资计621.68万元和2,213 .39万元。该案主犯已于1997年4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经公司与该案专案 组交涉,并在苏州市纪委的协调下,初步形成清退上述两公司计1,244.74万元之方 案。其余1,590.33万元资金,上述两公司正准备以法律诉讼方式予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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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其它事项

    199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11,035,261.26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103,526.13万; 提取5%法定公益金551,763.06万;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7,916,343.32元, 累计可 分配利润为17,296,315.39元。董事会建议:暂不分配,结转下年度。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至1996年底,公司资本公积金为119,337,361.26元,拟提20,885,975元按10: 1的比例转增股本。转增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为98,451,386.26元。

    上述方案,须经公司1996年度股本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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