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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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0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21年1月15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204420122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20年起连续3年(2020年—2022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20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20年度,应纳税利润中不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8.25%税率计缴利得税,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16.5%税率计缴利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2006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7年起连续3年(2017年—2019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9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2006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7年起连续3年(2017年—2019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8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2006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7年起连续3年(2017年—2019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7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4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2017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4年起连续3年(2014年—2016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6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4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2017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4年起连续3年(2014年—2016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5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关于深圳市2014年第二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号)的相关批示,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44420170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4年(含2014年)起连续3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4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份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取得“深R-2007-0090”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指引,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公司已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请材料。在2014年1-6月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暂按15%进行预提或者预交。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Hong Kong)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4年1-6月份,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率为16.5%。 |
2013-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指引,朗科科技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3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3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Hong Kong)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3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率为16.5%。 |
个人所得税 |
|
|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取得“深R-2007-0090”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2011年10月14日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指引,本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3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3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3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率为16.5%。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取得"深R-2007-0090"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
[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0月14日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指引,本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3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2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2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率为16.5%。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取得"深R-2007-0090"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011年10月14日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
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指引,本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3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012年度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2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率为16.5%。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增值税
子公司朗博科技2007 年5 月31 日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深R-2007-009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件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1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比例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发[2011]4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继续
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 年10 月31 日取得了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173,有效期三年。根据2007 年3 月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
[2012]533 号税务事项通知知书,备案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本公司2011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1)增值税
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
子公司2007 年5 月31 日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深R-2007-00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件,以及2011 年1 月28 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1〕4 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比例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3)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①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
A、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16 日取得了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213,有效期三年。根据2007年3 月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告字[2009]第(09191)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备案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减免时限: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 年度正在办理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②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7]0149 号文件批准: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第1 年到第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 年到第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2006 年、2007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16 日取得了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213,有效期三年。根据2007 年3 月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告字[2009]第
(09191)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备案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减免时限: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朗博科技公司增值税
子公司2007年5月31日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深R-2007-00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比例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
A、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取得了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213,有效期三年。根据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告字2009]第(09191)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备案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减免时限: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备告字[2010]第(100276)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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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朗博科技公司增值税子公司2007 年5 月31 日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深R-2007-00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件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比例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税种 退税文号 退税金额(元) 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退抵税[2009]0169 号 358,974.34 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退抵税[2009]2051 号 239,316.35 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退抵税[2009]2052 号 478,632.29
税 种 退税文号 退税金额(元) 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退抵税[2009]2053 239,316.15 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退抵税[2009]2055 号 239,316.15 合计 1,555,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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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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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A、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16 日取得了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213,有效期三年。根据2007年3 月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告字[2009]第(09191)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备案事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减免时限: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备告字[2010]第(100276)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②子公司朗博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A、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7]0149 号文件批准: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第1 年到第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 年到第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2006 年、2007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2009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根据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2.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减税”,所减征的增值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朗科公司按此规定在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时作营业外收入,在计提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事项。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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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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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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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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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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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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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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