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及中国境内下属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 年9 月9 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41000074。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
重新认定,资格有效期3 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于上述期间
内本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年9月9日,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41000074。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认定,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于上述期间本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 年12 月6 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
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1000176。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有效期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于上述期间内本公司适用15%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使用15%企业所得税增收税率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5 年5 月10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取消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程序。本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因此于2017年1 月1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出售钨精粉(白钨精矿)取得的收入仍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于 2017 年12 月6 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1000176。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 月31日,于上述期间内本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8月28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本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产品为利用工业废源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享受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本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认为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为利用工业废源资源生产的产品,证书有效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26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豫发改环资[2013]862号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2013年第一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名单》和《企业更名换发认定证书名单》的通知”,本公司上述产品(工艺)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有效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程序。本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因此于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出售钨精粉(白钨精矿)取得的收入仍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4年度第一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科[2015]第19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441000001。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4年1月1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本公司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洛阳钼业(香港 )有限公司以及洛阳钼业控股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的企所得税率为16.5%。
CMOC Mining Pty Limited以及CMOC Mining Services Pty. Limited于澳大利亚成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本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产品为利用工业废源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享受减按 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本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 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认定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为利用工业废源资源生产的产品,证书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2013 年 6 月 26 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豫发改环资[2013]862 号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 年全省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2013 年第一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名单》和《企业更名换发认定证书名单》的通知”,本公司上述产品(工艺)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有效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期限自 2013 年 7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取消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程序。本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因此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出售钨精粉(白钨精矿)取得的收入仍减按 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 2014 年度第一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科[2015]第 19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 GF201441000001。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本公司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及中国境内下属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洛阳钼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CMOCMiningPtyLimited以及CMOCMiningServicesPty.Limited于2013年于澳大利亚成立,2014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本公司已于2009年7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认定公司钨精粉(白钨精矿)为利用工业废源资源,有效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26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豫发改环资[2013]862号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2013年第一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名单》和《企业更名换发认定证书名单》的通知",本公司上述产品(工艺)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有效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本公司将出售钨精粉(白钨精矿)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4年度第一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科[2015]第19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441000001。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本公司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销项税额按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销售额的17%计算;黄金产品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城市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税率为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境内下属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洛阳钼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CMOCMiningPtyLimited以及CMOCMiningServicesPty.Limited于2013年于澳大利亚成立,2013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资源税 |
|
|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本集团位于境内的企业钼矿石资源税调整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12元缴纳。
本集团位于境内的企业岩金矿石根据不同等级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3元或5元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钼铁20%;氧化钼、钼酸铵、钼酸盐、钼粉及未锻轧钼5%-15%;钼矿砂及其精矿、钼废碎料15%。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资源税 |
|
|
本集团位于境内的企业钼矿石资源税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8元缴纳。2012年2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本集团位于境内的企业钼矿石资源税调整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12元缴纳。
本集团位于境内的企业岩金矿石根据不同等级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3元或5元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洛阳钼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CMOC Mining Pty Limited以及CMOC Mining Services Pty. Limited于2013年于澳大利亚成立,2013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销项税额按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销售额的17%计算;黄金产品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3年及2012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销项税额按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销售额的17%计算;黄金产品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城市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税率为 1%。 |
资源税 |
|
|
本集团钼矿石资源税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8元缴纳。2012年2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本集团钼矿石资源税调整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12元缴纳。本集团的岩金矿石根据不同等级按照原矿石产量每吨人民币3元或5元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2年及2011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钼铁20%;氧化钼、钼酸铵、钼酸盐、钼粉及未锻轧钼5%-15%;钼矿砂及其精矿、钼废碎料15%。 |
2012-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间、2011年度、2010年度及2009年度法定税率均为16.5%。
根据河南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从2009年开始,除黄金产品外,公司全部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本集团出口产品中锻轧钼板/条、钼丝及钼制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为5%。根据财税[2010]57号,自2010年7月15日期取消锻轧钼板/条及钼制品的出口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间、2011年度、2010年度及2009年度法定税率均为16.5%。
根据河南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从2009年开始,除黄金产品外,公司全部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本集团出口产品中锻轧钼板/条、钼丝及钼制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为5%。根据财税[2010]57号,自2010年7月15日期取消锻轧钼板/条及钼制品的出口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间、2011年度、2010年度及2009年度法定税率均为16.5%。
根据河南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从2009年开始,除黄金产品外,公司全部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本集团出口产品中锻轧钼板/条、钼丝及钼制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为5%。根据财税[2010]57号,自2010年7月15日期取消锻轧钼板/条及钼制品的出扣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洛阳钼业(香港)有限公司与2007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间、2011年度、2010年度及2009年度法定税率均为16.5%。
根据河南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3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2]第39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从2009年开始,除黄金产品外,公司全部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本集团出口产品中锻轧钼板/条、钼丝及钼制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为5%。根据财税[2010]57号,自2010年7月15日期取消锻轧钼板/条及钼制品的出口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关税 |
20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