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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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9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2.1条的行为。 邓建峰在作为丹邦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周鸾斌在作为丹邦科技时任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行为。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邓建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邓建峰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邓建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周鸾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批复原因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香港)有限公司、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 Electro H.K. Ltd、CASIO COMPUTER(HONG KONG) L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Omron Precison Technology (HK) Limited等9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丹邦以及关联公司GLORY VAST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GLORY)、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 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 刘萍作为丹邦科技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并直接管理香港丹邦事务,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谢凡时任监事会主席,协助刘萍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安排人员伪造销售合同、委托收款协议、银行客户通知书等资料,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邓建峰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涉案期间参与并知悉公司制作虚假纸质销售对账单,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对丹邦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丹邦科技实际控制人刘萍组织、指使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刘萍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凡、邓建峰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批复原因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电装)、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 Electro H.K. Ltd、CASIO COMPUTER(HONG KONG) L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Omron Precison Technology (HK) Limited等9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丹邦以及关联公司GLORY VAST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GLORY)、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 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客户交易询证函回复、关联公司注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丹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0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六、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丹邦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4号
批复原因《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 4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400 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200 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刘萍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凡、邓建峰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31
标题丹邦3: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深税稽罚[2022]158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你公司2020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冲减出口销售收入108,294,942.39元,未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31
标题丹邦3: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批号深税稽处[2022]28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20年冲减出口销售收入108,294,942.39元,未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
处理人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3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戴勤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1号
批复原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戴勤永: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重大缺陷 二、大额设备采购相关审计不到位 三、函证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戴勤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你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充分向市场揭示相关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ST丹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11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4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1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42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10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丹邦”)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ST丹邦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自查,并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20年三季报的营业收入金额为2.07亿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1.17亿元。
批复内容你作为*ST丹邦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ST丹邦在2020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19,301.57万元,其中涉及2020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ST丹邦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准确。2021年8月10日,*ST丹邦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金额为3,823.03万元、1.12亿元和2.07亿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金额为2,347.39万元、6,838.83万元和1.17亿元。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刘萍、总经理谢凡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0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3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08
标题关于对任琥、陈文彬、龚艳、陈东东、殷鹰、周弯斌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2号
批复原因2021年4月29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丹邦”)披露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批复内容对任琥、陈文彬、龚艳、陈东东、殷鹰、周鸾斌下发监管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9-09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丹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二、 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萍、总经理谢凡和财务负责人刘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17
标题*ST丹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1]64号
批复原因经查,公司在2020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19,301.57万元,其中涉及到2020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预估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批复内容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义务,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督促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等尽快核实问询函相关事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ST丹邦:丹邦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8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2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尽快核实关注函相关事项,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4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收到你公司通过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1月13日,你公司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丹邦科技股份547.92万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1%。本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丹邦科技股份2,835.59万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5.18%。你公司作为丹邦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前述减持行为距离你公司告知丹邦科技减持计划的时间未满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5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董事长未按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8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9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5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20]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管问询函30日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我局,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你公司在收到和回复监管问询函时均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2-1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209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8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二、境外资金管理不到位 三、公司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四、财务会计基础薄弱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1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萍、邓建峰、莫珊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0号
批复原因刘萍、邓建峰、莫珊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8月起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丹邦科技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境外资金管理不到位、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对丹邦科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9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萍、邓建峰、莫珊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1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自查并就上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1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8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24日。5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称拟改聘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再次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在2019年年报首次延期后未能在预计的时间内披露,于6月30日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6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东环罚字[2018]695号、东环罚字[2018]697号
批复原因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3倍、生化需氧量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倍。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8]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肆拾万元罚款”变更为“处壹拾叁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8]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陆拾万元罚款”变更为“处壹拾陆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丹邦收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9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2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26号)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做出回复并披露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07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5月21日至6月14日,持有丹邦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丹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丹邦科技股份3,534,897股,占总股本的0.65%。丹侬科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丹邦科技于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加盖丹侬科技公章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函中述及丹侬科技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3,356,218股丹邦科技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为4.262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18年5月23日、6月19日,丹邦科技收到丹侬科技发来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及《关于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函中述及减持计划最新进展情况。丹侬科技减持前已将上述减持计划告知丹邦科技,丹邦科技未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丹侬科技本次违规减持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萍、董事会秘书莫珊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0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丹侬科技于2018年5月21日至6月14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股份3,534,897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0.65%。本次减持后,丹侬科技持有丹邦科技股份33,835,053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为6.18%。丹侬科技作为持有丹邦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10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07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0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关于问询函中所列出的问题,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45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TPI薄膜碳化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成功的公告》。你公司在公告中称,经文献查询该项目产品“多层石墨烯二维量子碳基膜”目前是世界上最领先的生产工艺;经文献查询,各项指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根据你公司8月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你公司据以判断“多层石墨烯二维量子碳基膜”目前是世界上最领先的生产工艺的文献查询主要为“经查询《Science》(科学)杂志以及《Nature》(自然)杂志两种期刊,目前尚未见到与公司量子碳基薄膜材料技术相类似的报道”,你公司也未能提供前述公告中相关指标的具体文献出处。   在不具备事实基础的情形下,你公司在公告中使用夸大性质的词句,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65号
批复原因公司公告披露,称TPI薄膜碳化技术改造项目于日前试生产成功。同时,公告中作出如下说明:经文献查询该项目产品“多层石墨烯二维量子碳基膜”目前是世界上最领先的生产工艺;该项目工艺技术为丹邦科技自主开发,使丹邦科技成为世界上唯一有能力生产大面积两面都有带隙碳基薄膜材料的企业,项目产品经四川大学测试中心测试,经德国耐驰及安普等多家专业测试机构的热导率测试,经文献查询:各项指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另外,近期公司股价涨幅较大,于2018年7月17日、7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交易异常波动标准。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近期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并出具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4
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2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6月20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于5月21日至6月14日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534,897股。另外,刘文魁以丹侬科技占比50%的大股东及你公司董事的身份声明如下:刘文魁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反对丹侬科技减持股份,这不是刘文魁个人减持股份的行为,刘文魁也没有减持丹邦科技股份的任何计划。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5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21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21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15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9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91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91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核实,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8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批号东环罚字[2017]1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柔性电路封装基板技术的芯片封装产业化"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于2017年3月31日取得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证书编号:4419002017000041)。广东丹邦此项目在原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之前已向东莞市松山湖环保分局办理完成并下发了延期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也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环保验收。由于环保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由广东省环保厅主管变为东莞市环保局主管,未能及时在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安排验收,下发的延期临时排污许可证也未得到东莞市环保局承认有效,被松山湖环保分局收回,造成该项目环保验收通过之前的原临时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事实。
批复内容东莞市环保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丹邦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82号
批复原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7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该项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问询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标题丹邦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丹邦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丹邦投资作为持股丹邦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丹邦科技股份1200万股,占丹邦科技已发行股份的6.57%。丹邦投资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丹邦科技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2,868,0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93,525,480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萍。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丹邦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对丹邦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予以警告。 对丹邦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6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合计罚款600万元。对丹邦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萍合计罚款6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3-28
标题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31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5年3月8日,丹邦投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3,116,000股,持股比例为40.03%。 1、2015年3月4日,丹邦投资集团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丹邦投资集团自2015年3月6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预计减持无限售流通股的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0%; 2、2015年3月9日,丹邦投资集团首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9%,并于2015年3月11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3、2015年3月16日,丹邦投资集团第二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9%,并于2015年3月18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丹邦投资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本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经与丹邦投资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系丹邦投资集团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偏差,误操作所致。
批复内容1、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丹邦投资集团发出《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31号),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丹邦投资集团的相关公司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丹邦投资集团的相关公司证券账户卖出“丹邦科技”股份。 2、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 3、公司将加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丹邦投资集团就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丹邦投资集团已启动内部问责机制,对在本次减持交易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检讨。丹邦投资集团今后将加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19
标题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2]59号
批复原因(一)“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二)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意见》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根据《监管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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