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23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结果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双侠女士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5,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但因其本人操作失误,导致实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61,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6%,超出原计划减持数量5700股。 |
批复内容 | 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李双侠女士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违规情况及出现该违规情形的原因,其并无主观故意,系误操作造成,并主动向公司及董事会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其深刻认识到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李双侠女士承诺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严格管理股票账户,审慎操作,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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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31号 |
批复原因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易日盛股份839万股,占东易日盛总股本的1.9998%,持股比例从5.99%降至3.99%。你公司在持有东易日盛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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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24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刘浩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刘浩先生的父亲刘自奇先生分别于2022年3月8日及2022年3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刘浩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了解,本次交易行为是由于刘浩先生亲属不了解刘浩先生担任高管起始日期,系误操作造成,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刘浩先生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刘自奇先生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刘自奇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刘自奇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交易存在的问题,对本次违规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浩先生对于未能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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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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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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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4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17号 |
批复原因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易日盛”)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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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7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原因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公司”)于8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问询函所涉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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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勇)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21号 |
批复原因 | 刘勇:2017年5月31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30万元。你未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认真汲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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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9 |
标题 | 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31日,你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为30万元,你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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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4 |
标题 | 东易日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证监发[2016]28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7日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京证监发[2016]289 号),认为公司存在内控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2015年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正确、2015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及其他财务核算不规范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并召开由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整改专题会议,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对照核查,严格整改到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权,并已及时的将整改报告上报北京证监局并通过审核。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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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3 |
标题 | 东易日盛: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6号)。 |
批复内容 | 收函后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逐一作出了说明和回复,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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