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31 |
标题 | 关于对刘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1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11月8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持股5%以上大股东许某某处买入特一药业股份420万股,前述股份转让前,许某某持有特一药业1527.5万股,占特一药业总股数的6.894%。你受让许某某所持股份后,于2022年11月9日至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上述股份全部卖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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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特一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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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6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业”10,515,486股,占其总股本的5.26%,持股比例达到5%;2016
年7月20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18,999,284股,占其总股本的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7年1月19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9,896,047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84,617.47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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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信钢)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32号 |
批复原因 | 周信钢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 |
批复内容 | 一、对周信钢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汇中股份”“力星股份”“温州宏丰”“金莱特”5只股票未报告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罚款。
二、对周信钢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特一药业”“汇中股份”“力星股份”“温州宏丰”“金莱特”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500万元、380万元、290万元、38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对周信钢处以22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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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7 |
标题 | 特一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新宁制药的冰醋酸原料药在销售过程中,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12.43万元的决定。 |
处理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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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
标题 | 特一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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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1 |
标题 |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制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公告了《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需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海力制药编号为《琼H0101》和《琼L0220》的GMP证书即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你公司也披露了“新版药品GMP认证的风险”。请补充披露海力制药进行新版GMP改造认证的进度,新版药品GMP认证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海力制药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及其变动情况。
三、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海力制药目前拥有23,048.99平方米的厂房,其中10,578.82平方米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产权证书。请在“风险因素”章节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四、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海力制药第一次、第二次股权转让存在瑕疵;标的公司子公司海力药业第一次、第二次股权转让存在瑕疵。请在“风险因素”章节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五、重组报告书披露,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药品批文中,独活寄生颗粒和盐酸伪麻黄碱缓释片(德力通)为全国独家剂型品种;本次收购完成后,止咳宝片将成为全国独家品种。请结合相关细分行业的竞争格局,补充披露“全国独家剂型品种”和“全国独家品种”的具体含义和依据。
需补充披露关于上述品种为“全国独家剂型品种”和“全国独家品种”的具体含义和依据。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现结合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修订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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