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 30011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5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
批复原因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ofArbitration)近日作出《裁决书》,你公司需向FOCUSFUTURA HOLDING PARTICIPA ESS.A.支付71,675,191.80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5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近日作出《裁决书》,你公司需向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 ES S.A.支付71,675,191.80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09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8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0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7号
批复原因根据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2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21]101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 你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预亏,对公开发行可转债有重大影响,但未能及时发现。你公司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面临跨年发行,在2021年1月19日出具《承诺函》并提交发行申请时,依据2021年1月3日左右匡算的2020年年度净利润约4.7亿元,认为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匡算数据时未考虑2021年1月12日初步核算的母公司2020年毛利数据为负,出售电站产生的净利润其实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可能为负的因素影响,导致匡算数据与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告数据有较大差异。以上事项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方面 1、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配偶经营与东方日升子公司相近业务的公司。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与金色慧能(宁波)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设立时间接近,分别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均涉及电池及储能业务,为光伏组件和电站的下游衍生业务,前者由你公司持有,后者由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林海峰配偶持有,两家公司仅在目标客户上做一定区分。以上事实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你公司控股股东在未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况下主持参与你公司内部会议。你公司控股股东林海峰已于2020年5月11日离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未担任你公司及子公司职务,但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储能事业部中高层会议、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产品规划会议由控股股东主持。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3、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你公司从事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和卖出美元看涨期权相关业务,其中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合约金额为1,100万美元,卖出美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92,590万美元,合计合约金额为93,690万美元,占你公司2019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上述交易事项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未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实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第二款的规定。 4、你公司未及时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未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每半年检查。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九十四条、《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以及第2.5.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监管关注的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
文件批号深证审纪[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 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公司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东方日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即启动发行 东方日升未按上述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也未以业绩预告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并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东方日升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东方日升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东方日升时任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但未能保证《承诺函》真实、准确,违反了《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们于2021年1月 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 30日,申请人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 2019年、   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021年2月 1日,申请人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 2021年2月2日,你们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士超、郭明新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证审纪[2021]2号
批复原因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 一、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本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5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薛祈明、刘任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薛祈明、刘任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月19日,你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发行人东方日升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你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薛祈明、刘任武作为此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承诺函》前,未能通过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关注到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可能存在亏损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出现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薛祈明、刘任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24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40号
批复原因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5日你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六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不接受你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陈耀民内幕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批复内容对陈耀民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6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2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撤字[2020]14号
批复原因在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主体错误
批复内容撤销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7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字[2020]26号
批复原因2020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进行处置,其中:将300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3辆车的污泥卸在康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日升常州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1-15
标题关于对李宗松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8年8月6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方日升于2018年8月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李宗松计划自2018年8月7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东方日升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东方日升已发行总股份的5%,不高于东方日升已发行总股份的10%。东方日升于2019年8月9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期满未实施的公告》,截至2019年8月6日,李宗松未实施前述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李宗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6
标题关于对李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宗松: 截至2018年8月22日,你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 2018年8月31日至9月2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533.7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涉及金额为3,393.17万元,距离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了561.1531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涉及金额为3,499.41万元,距离2018年11月26日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履行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2018年8月6日你向东方日升出具《增持股份告知函》,计划增持东方日升股份,并在计划期间及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6日计划届满日,该承诺未履行且已累计减持东方日升股份4,434.3521万股,涉及金额37,211.87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减持达5%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累计已减少5.17%,你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东方日升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减持3.8425万股,未在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28
标题关于对李宗松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宗松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8年8月22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李宗松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370万股东方日升股份,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李宗松在减持前未预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李宗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宗松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18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8年8月22日,你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22%的股份。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6,623,489股,并将1,5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17%。2019年8月20日,你通过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8月2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38,425股。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日内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3-22
标题东方日升: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7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和评报字〔2018〕第110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经查,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1-11月份经营业绩未达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同时九九久2018年度存在多次停、限产的情况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情况均未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批复原因万星溢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星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31日,公司因在建筑之间放置产品作为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
批复内容被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2-20
标题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暂停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涉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被终止的风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3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其中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84亿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4.81亿元。公司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预告与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净利润相差2.21亿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严重滞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海峰、董事兼财务总监曹志远、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9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东方日升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海峰,董事、财务总监曹志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5-13
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漫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1月10日,陈漫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公司股票1,389,375股,交易金额6,460,593.74元。1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 陈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陈漫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给予陈漫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漫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