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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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永利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8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5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1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3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3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如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请披露后回复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信钢实际控制其本人、其女周某、其妻李某3个账户(以下简称“周信钢账户组”或“账户组”),该账户组自2014年2月19日开始买卖“永利带业”股票,2014年6月13日,持有“永利带业”8,529,330股,占其总股本5.2805%,2014年6月16日,账户组买入561,480股,卖出111,500股,之后连续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直至2014年7月16日卖出1,273,493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5652%,共盈利-49,026.46元;2014年7月18日,账户组持股达8,687,024股,占其总股本5.3781%,持股比例再次超过5%,直至2015年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最高达5.6578%,期间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共盈利287,545.78元。上述期间内,周信钢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国信证券账户持有的1,051,897股“永利带业”股票进行为期182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14年9月22日,周信钢将约定购回交易期限延期至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7日购回上述股票。 周信钢账户组自2014年1月17日开始买卖“海联讯”股票,2014年7月25日,账户组持有“海联讯”6,701,803股,占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013%,2014年7月28日,账户组买入10,000股,卖出15,000股,持股6,696,803股,持股比例降至4.9976%,共盈利-16,109.55元。之后,账户组继续交易该股票,截至2015年4月14日,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短信、邮件资料,涉案证券账户及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交易记录及手机、电脑取证记录,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账户组两次持有“永利带业”股票、一次持有“海联讯”股票超过总股本5%后,周信钢作为实际控制人,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周信钢账户组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超过总股本5%后,多次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信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信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唐红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月,永利带业经介绍开始接触青岛英东模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东模塑)。经沟通考察,2014年6月11日,永利带业董事长史某某、董事会秘书恽某某等人与英东模塑主要领导见面确定并购重组事宜。2014年7月17日,英东模塑召开股东会,决定重组前员工持股和增资,重组进程进一步推进。2014年8月8日,经永利带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永利带业”停牌。2014年11月12日,永利带业公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收购英东模塑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永利带业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有关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史某某、恽某某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敏感期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8月8日,内幕信息发生重大进展的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内幕信息公开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   据调查,在永利带业上市前(2008年10月)唐红军即出资认购了该公司5.7%的股份,至今仍持有大量“永利带业”股票,且与史某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红军实际控制唐红军妻子杨某某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16日、7月23日、7月24日累计买入“永利带业”135,700股,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4年11月24日全部卖出。经深交所测算,交易金额达2,948,043.4元,盈利总计419,595.57元。   在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期间,唐红军与内幕知情人史某某、恽某某存在联络、接触:一是在内幕信息形成前后至2014年6月底,唐红军与史某某、恽某某一直保持着密切地电话、短信联系。2014年6月10日、6月11日,唐红军通过实际控制的恒信通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杨某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购买“永利带业”股票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该笔贷款。二是在2014年7月17日,永利带业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就在之前的2014年7月14日与7月15日,唐红军即与史某某发生电话、短信联络,并在7月16日通过杨某某证券账户亏本抛出了先前持有的库存股“科达洁能”,卖出资金同日近乎全部用于购入“永利带业”股票。三是在永利带业复牌前后(2014年11月11日、11月13日)以及杨某某证券账户卖出“永利带业”股票前后(2014年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5日),唐红军与史某某、恽某某也有电话、短信联络。   综上所述,唐红军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史某某、恽某某存在较为频繁地联络、接触,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的时点高度吻合,同时也与唐红军交易“永利带业”股票的时点高度吻合。此外,唐红军在内幕信息形成前后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而杨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永利带业”股票的主要资金正是来源于该笔贷款;杨某某证券账户还存在亏本卖出库存股票用于买入“永利带业”股票等异常情况。对于上述证券交易活动,唐红军并未提出合理理由,或是提供可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证据。
批复内容唐红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唐红军违法所得419,595.57元,并处以罚款1,258,786.71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永利带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直系亲属在特殊时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史佩浩先生的妹妹史佩珍女士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竞价交易增持了本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20.24元/股。由于公司预约于2015年8月26日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该增持行为发生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史佩珍女士在知悉本次增持行为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日前30日内的特殊时期后,为避免产生进一步的不良影响,于2015年8月19日将其所持永利带业1,000股股票以18.68元/股的价格卖出。史佩珍女士此次增持股票数量为1,000股,买入均价为20.24元/股,卖出价为18.68元/股,买入价格高于卖出价格,没有收益。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佩珍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史佩珍女士于2015年8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任何内幕信息,交易时点也未提前知悉任何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已向其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今后应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近亲属等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精通业务,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1-11
标题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公章使用存在不规范现象。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充分重视其时效性和长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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