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宜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
文件批号 | (东)应急罚[2024]执法-3号、(东)应急罚[2024]执法-6号、(东)应急罚[2024]执法-7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铸造三车间(镁合金)、抛丸车间、污水处理站等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董事长刘守军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厂长邓群辉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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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1 |
标题 | 关于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宜安科技”股票3,970.8万股,占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7513%,你公司在减持股份达到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比例0.7513%。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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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6 |
标题 | 宜安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宜安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宜安科技”股票3,970.8万股,占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7513%,你公司在减持股份达到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比例0.7513%。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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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9 |
标题 | 关于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号 |
批复原因 |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宜安科技股份3,970.80万股,占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7513%。你公司在减持股份达到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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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关于董事李葵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国投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批复内容 | 目前正接受株洲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处理人 | 株洲市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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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9 |
标题 | 宜安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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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7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2月5日至24日期间,你公司在我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关于是否与特斯拉有直接合作、与特斯拉相关业务营收占比等与特斯拉合作业务相关提问回复中表示,“与特斯拉有直接合作”“特斯拉是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重要合作伙伴”“公司直接和间接都有向特斯拉提供汽车零部件,直接合作就属于一级供应商”;在投资者关于“宜安科技作为特斯拉的一级供应商,有无向特斯拉公司提供电池箱产品,或是最近计划与宁德时代合作的就是开发此类产品”提问的回复中表示,“公司没有向特斯拉直接提供电池箱产品。宁德时代是公司的客户,公司有向其供应电池包相关零部件”;在投资者关于“贵公司的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折叠屏手机吗”“有没有手机折叠屏的铰链产品供应一线厂家”“华为第二款折叠屏手机铰链是否为公司量产”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公司的液态金属已应用在折叠手机铰链上”“公司具备液态金属铰链量产的生产能力,并且已为客户批量供货”。根据你公司分别于2月27日、3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补充回复公告》,你公司2018年、2019年为特斯拉提供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对2018年、2019年业绩影响不大;你公司与宁德时代目前处于初步合作阶段,尚未进入量产阶段,应收账款、收入回款、在手订单等均较少,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均相对较小;你公司2018年、2019年液态金属铰链业务处于开发及逐步量产阶段,铰链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不大,对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小。你公司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与特斯拉、宁德时代合作以及液态金属铰链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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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5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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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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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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