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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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建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胡建平内幕交易“派斯林” (一)胡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二)胡建平控制使用“梁某雨”账户情况 (三)账户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9日,胡建平控制使用“梁某雨”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派斯林”5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为309,750元;2023年1月31日,卖出“派斯林”20,000股,成交金额141,800元;2023年2月1日,全部卖出“派斯林”剩余30,000股,成交金额209,700元,交易盈利41,193.51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2023年1月19日晚,派斯林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梁某雨”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19日仅委托买入“派斯林”一支股票,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通过ATM机突击存入资金后买入“派斯林”的行为。交易当天,“梁某雨”证券账户持有“派斯林”市值占“梁某雨”账户持有股票总市值的58.17%,交易动机强烈。
批复内容没收胡建平违法所得41,193.5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0
标题派斯林: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派斯林重大资产出售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14
标题长春经开:长春经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7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720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ST经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2日期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质押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的方式,分8笔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本金合计15.48亿元,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一年或与主债务偿还之日孰晚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作出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为6亿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24.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作出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为9.95亿元,占公司2018年净资产的39.39%。对于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4月30日、5月8日公司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2020年5月27日,公司披露称,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已全部解除。公司公告称,因公司财务负责人廖永华对法规全面性了解不足,未及时就上述对外担保上报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审计部门未在日常内控检查中及时发现,造成了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吴锦华、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陈爱莲、时任总经理倪伟勇、时任财务总监廖永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ST经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经开或公司)以质押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的方式,分8笔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本金合计15.48亿元,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一年或与主债务偿还之日孰晚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作出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为6亿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24.67%。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作出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为9.95亿元,占公司2018年净资产的39.39%。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4月30日、5月8日在2019年年报及对本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2020年5月27日,公司披露称,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已全部解除。公司公告称,上述对外担保因公司财务负责人廖永华对法规的全面性了解不足,未及时上报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审计部门未在日常内控检查中及时发现,造成了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笑盈和谭汇泓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02
标题*ST经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峰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0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峰华)》(〔2019〕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规事实,2016年8月12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朱峰华实际控制使用“张某”“李某某”“孟某某”“阮某”“刘某某”“杨某”“唐某”“智某某”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公司股票,买入公司股票5,753,257股,卖出公司股票910,000股,当日持股数额为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6.01%,首次达到并超过5%。朱峰华作为公司股东,在实际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违规增持股份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1%。2016年8月12日,朱峰华实际控制账户组持有公司股票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1%。此后,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朱峰华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896,627股,成交金额110,656,645.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6,210,614股,成交金额154,337,377.2元。朱峰华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上述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2019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朱峰华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告》,公司正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朱峰华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目前相关收益尚未收回。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峰华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30
标题*ST经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0]11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2020年2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公司)以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借款提供了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9.48亿元,累计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6亿元,质押定期存单6.26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7亿元,质押定期存单7.31亿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解除担保前,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9.48亿元,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未在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迟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长春经开、万丰锦源、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张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2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张弘内幕交易“长春经开” (一)张弘利用“闫某”证券账户交易“长春经开” (二)张弘交易“长春经开”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责令张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28,951.92元,并处以128,951.92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长春经开收到《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监管工作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2
标题长春经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28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169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个交易日内,针对上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朱峰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1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峰华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朱峰华短线交易“长春经开”
批复内容综上,我局对朱峰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朱峰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长春经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6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6日晚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66号)。
批复内容2016年12月29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事项的函》。公司及创投公司现就《问询函》问询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7
标题长春经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6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之前,落实我部的上述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1-20
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2、董事长办公会议这种工作形式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2009 年度公司确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有关情况披露不够充分。 4、2009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理由不够充分。 5、2009 年度5 号土地开发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够充分。 6、近两年会展资产折旧费用计入科目不够准确。 7、应以长春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8、2009 年度公司对应收德阳热力款项计提坏账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吉林证监局对公司的这次现场检查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将持续贯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学习和理解,提高会计核算及信息批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将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持续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形成完备的公司制度体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18
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2、董事长办公会议这种工作形式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2009 年度公司确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有关情况披露不够充分。 4、2009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理由不够充分。 5、2009 年度5 号土地开发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够充分。 6、近两年会展资产折旧费用计入科目不够准确。 7、应以长春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8、2009 年度公司对应收德阳热力款项计提坏账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在吉林证监局要求时限内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吉林证监局审查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04
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8]196号
批复原因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规则 二、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三、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批复内容吉林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对长春经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股东权益,提升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管理当局决心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日常运作规范程度明显提升,透明度明显提高,以获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长春经开法人治理水平的认同。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建议你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 鉴于你公司监事曾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建议你公司要继续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关于证券市场各项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 建议你公司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切实贯彻执行,真正建立起关联交易管理的有效机制 你公司要积极协调有关各方,特别是取得大股东、长春市政府的支持,尽快全面落实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有关承诺
批复内容 总之,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指导,公司找到了自身的不足,明确了整改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完善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经营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17
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4]59号
批复原因“三会”的会议记录不够详细;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于2004年5月24日至5月28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7月5日以吉证监发[2004]59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本公司董事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董事会非常重视,立即将其复印分别送给了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8月16日,由江才董事长主持召开2004年第四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对巡检问题整改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回顾和检查了公司的运作情况,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的精神,逐条对照、反复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将整改措施逐步落到实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本公司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是对公司的关心和爱护,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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