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1.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操纵情况。
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46,312,943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817,027,133.07元;竞价卖出成交146,312,943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19,701,856.07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维维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9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9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8,289,118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02,128,391.63元,且该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8,289,118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02,462,732.01元,且该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3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40.45%。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7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77,423,327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035,683,668.41元;竞价卖出成交177,423,327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1,038,353,211.79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维维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11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11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10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7,742,33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03,568,366.84元,且该10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1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7,742,33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03,835,321.18元,有9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4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6.19%。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0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3.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操纵情况。
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7,286,52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81,164,583.03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33,44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58,194,585.00元;竞价卖出成交119,988,12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646,293,982.37元。
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10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10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5,090,816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79,919,896.00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4,998,516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0,786,747.80元,有7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10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11%。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3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
批复内容 | 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222,418,260.4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1.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操纵情况。
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46,312,943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817,027,133.07元;竞价卖出成交146,312,943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19,701,856.07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维维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9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9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8,289,118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02,128,391.63元,且该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8,289,118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02,462,732.01元,且该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3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40.45%。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7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77,423,327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035,683,668.41元;竞价卖出成交177,423,327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1,038,353,211.79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维维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11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11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10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7,742,33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03,568,366.84元,且该10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1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7,742,33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03,835,321.18元,有9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4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6.19%。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0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3.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操纵情况。
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维维股份”,操纵“维维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7,286,52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81,164,583.03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33,44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58,194,585.00元;竞价卖出成交119,988,12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646,293,982.37元。
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维维股份”共有10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10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5,090,816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79,919,896.00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4,998,516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0,786,747.80元,有7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10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11%。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3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维维股份”盈利11,598,156.65元。 |
批复内容 | 对任良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28 |
标题 |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7月,你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你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8 |
标题 | 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39号 |
批复原因 | 于航航:经查,2022年7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2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7月,你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你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39号 |
批复原因 | 于航航:经查,2022年7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8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7月9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集团)与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盛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公司215,688,00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及维维集团通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本次股权转让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50,263,5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1%,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2022年2月28日,股东维维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155,3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9%。公司股东维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并在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5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25日,你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了部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2022年2月28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15.54万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0.13%,但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14 |
标题 | ST维维: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1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02 |
标题 | ST维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维维集团自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之日起6个月内,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2,155,399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构成了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维维集团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其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持股证券账户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维集团就此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ST维维: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 根据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维维或
公司)2021 年 4 月 24 日、 7 月 6 日披露的专项报告及相关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8 月及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 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或担保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
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等中间方,通过中
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公司与维维集团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 63 笔,累计发生金额 9.47 亿元。 其中, 2016 年发生 3 笔资
金往来,累计发生额 5,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 2019 年发生 8 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 2.8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7%; 2020 年发生 52 笔资金往来,累计2
发生额 6.17 亿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0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本金 9.47 亿元已全部收回,资金占用
形成的利息余额 2,692.29 万元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前全部清偿完
毕。
根据公司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上述占用资金事项系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和维维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造成, 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未经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直接和维维
集团财务总监宋晓梅协商, 并与维维集团发生资金往来。公司时任
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
上签字。上述 3 人为上述违规占用资金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 因公司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
审计意见。
公司与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
关规定。 本次查明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系公司在同一时期内连续
发生多笔资金占用违规的一部分。针对前期已查明的部分资金占用
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3
(〔2021〕 29 号) 。此外,本次查明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涉及的资
金和利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前次已处理情况,合并记录违规事实,
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于航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长林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勤
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
承诺。
另经查明,林斌、于航航在公司变更第一大股东后,自 2020年
11 月 16 日开始任职,任期内资金占用 0.37 亿元系由于其任职之前
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所致,且其上任后积极推动整改,部分履行了
勤勉尽责义务,可酌情予以考虑。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林斌、董事会秘书于航航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ST维维: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7月6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维维或公司)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分别向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5.22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18%,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日披露,相关违规担保由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与时任董事长杨启典同意后签署。截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已解除上述违规担保。
因公司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审计意见。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及第9.11条等有关规定。杨启典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系相关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ST维维: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2021]1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7月6日披露的专项报告及相关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6年5月、8月和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或担保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并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公司与维维集团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63笔,累计发生金额9.47亿元。其中,2016年发生3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5,0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6%;2019年发生8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2.8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57%;2020年发生52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6.17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04%。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本金9.47亿元已全部收回,资金占用形成的利息余额2,692.29万元已于2021年4月22日前全部清偿完毕。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熊铁虹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28 |
标题 | ST维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31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2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查明的事实,2017至2019年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公司其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孙欣、监事丁金礼、徐缨、肖娜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3-31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查明的事实,2017-2019年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再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崔超和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予以公开谴责;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总经理曹荣开,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时任董事崔桂亮,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藤谷阳一,时任独立董事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31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查明的事实,2017-2019年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再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崔超和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予以公开谴责;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总经理曹荣开,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时任董事崔桂亮,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藤谷阳一,时任独立董事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06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郑晓东、冯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121号 |
批复原因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郑晓东、冯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2018年度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部分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郑晓东、冯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8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调查字202003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6 |
标题 | 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3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28 |
标题 |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1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在2018年报告期内,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其他上市公司股票9.20亿元、售出股票6.00亿元,合计影响公司损益-8,619万元。报告期内开展股票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9%,相关交易影响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94.2%,已达到股东大会决策及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仅在2019年6月15日在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07 |
标题 | 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113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33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8月1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1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1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31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一季度审核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4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1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13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18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协议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6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0月27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向相关股东进行了核实,截至公告前,已收到安信乾盛和宁波博泓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函,尚未收到4名大宗交易受让方的回函,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8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协议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6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0月27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就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关于张某等4名投资者纪律处分的媒体问答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交所核查发现,张某等4名投资者于10月中旬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维维股份(600300)大股东(转让前持股比例为9.66%)的减持股份。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张亮等4名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上述股份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该4名投资者在受让后的第1或第2个交易日即出现减持少量受让股份的违规行为。受让股份仅一周后,该4名投资者在1-2个交易日内通过竞价交易集中、大量卖出受让股份。其中,3名投资者将全部受让股份减持完毕,1名投资者减持了96%的受让股份,违规情节极为恶劣。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张某等4名投资者名下证券账户做出限制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决定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10 |
标题 |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年报业务概要及经营情况披露不完整
二、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行业经营性信息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3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3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9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72号 |
批复原因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2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对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7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72号 |
批复原因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2号)。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正在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7 |
标题 | 维维股份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针对上述报道,经公司向维维粮油(正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核查,现说明如下:
1、正阳公司2015年7月23日生产的1.8L压榨一级花生油,在国抽中发现“苯并芘”指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10μg/kg,其检测结果为13.6μg/kg,超出标准36%。 由于“苯并芘”指标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公司不具备其检测能力,对其指标的控制,主要采用型式检验的方式,定期委托国家检测机构检验。期间曾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机构,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
批复内容 | 2015年12月15日正阳公司接到产品不合格信息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追溯该批产品流转情况
经查实,该批产品生产计划为180桶,实际生产180桶,入库180桶,均已销售,经公告,召回143桶,已确认销售37桶,此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正阳县食药局已派人跟踪处理。
(2)、向省、市食药局申请复检 正阳公司立即将同类产品向省、市食药局申请复检,并得到许可。
(3)、将库存产品送检 在申请复检的同时,正阳公司将库存多批次产品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目前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4)、积极配合市、县食药局进行全面整顿 正阳公司积极配合市、县食药局进行了现场全面整顿,彻查问题原因,目前在市场销售的产品,“苯并芘”等各项指标均合格。
3、正阳公司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为3774.17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0.89%。
4、该事项预计对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
处理人 | 正阳县食药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
标题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整改建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有待进一步完善。
2、整改建议:信息披露准确性有待提高。
2、整改建议:进一步严格规范关联交易。
3、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4、提出的建议: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19 |
标题 |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巡检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公司字[2003]2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进度进行披露时,未按项目的固定资产购建进度进行披露;2003年半年报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口径不一致;2001年度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12.74万元,未计缴营业税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9月2日---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以宁证监公司字〖2003〗288号文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接《通知》后,公司十分重视,按照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整改通知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通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认真进行研究,制订了落实、整改措施。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巡检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南京特派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