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1 |
标题 | 苏州高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43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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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苏州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99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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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苏州高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99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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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敏、刘英、张永宁等4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刘敏、刘英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一)“刘英”证券账户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二)“刘英”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三)“刘英”证券账户操作及实际控制情况
三、刘敏、张永宁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一)“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二)“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三)“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操作及实际控制情况
四、朱雪冬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一)“朱雪冬”证券账户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二)“朱雪冬”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三)“朱雪冬”证券账户操作及实际控制情况
综上,朱雪冬利用从刘敏、张永宁处获知的苏州高新重组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买入金额3,016,073元,亏损535,984.56元。
上述事实,有苏州高新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敏、刘英、张永宁、朱雪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290,396.35元,并处以871,189.05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784,070.15元,刘英承担87,118.90元。
二、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784,726.93元,并处以2,354,180.79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1,412,508.47元,张永宁承担941,672.32元。
三、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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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苏州高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20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2017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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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4 |
标题 | 苏州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20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披露本函内容,并于3月27日之前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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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20 |
标题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4]26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20日,江苏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持续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160)等文件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再融资专项现场检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苏州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264号),提出以下问题:
1、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不到位
2、公司存在独立性不足的情况
3、公司就控股股东提供借款履行程序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上述意见函,公司在2014年7月3日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江苏证监局监管函关注事项的整改报告》,对江苏证监局所提出的整改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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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4 |
标题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三)公司独立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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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尤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公司认真查找了在制度建设、内审监控及日常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此次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控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质量。
综上,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后续整改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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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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