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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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07
标题ST美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29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6
标题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所持股份被券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2式对外卖出,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8日,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包括,一是公司对2021年度ODM业务中涉及兼买兼卖部分的商业模式重新梳理,决定将ODM业务中涉及兼买兼卖部分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二是对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由于公司连续多年亏损,未来年度能否获得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确定性,为更加严谨地执行所得税准则,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调整;三是对2021年度公司子公司2项房产租赁行为按照租赁准则补充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953万元、营业成本3,871万元、净利润1,961万元、总资产1,771万元、净资产1,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0.15%、20.93%、32.90%、2.94%、17.82%。2022年一季报中,调减总资产1,751万元、净资产1,94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2.98%、19.40%。2022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1,774万元、净资产1,95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15%、23.03%。2022年三季报中,调减总资产1,821万元、净资产1,96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80%、28.25%。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批复内容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3
标题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82号
批复原因一、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郭展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80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战圣所持的22,765,600股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7.98%。2023年5月5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进展公告,北京战圣质押股份时限已经到期,因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北京战圣所持股份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并对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内容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0
标题ST美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8
标题关于国美通讯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114号
批复原因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国美通讯”)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国美通讯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结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493.HK,下称“国美零售”)的股东持股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债务资本化计划等情况,参照中国境内相关规定,经公司进一步核实研判,公司认定黄光裕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说明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国美通讯: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03
标题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25
标题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1
标题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被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件批号吉市工商丰公处字[2017]13号
批复原因因联美智科在宣传“国美”K1手机和U1手机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联美智科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联美智科处以罚款5万元。
处理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5
标题*ST美讯:国美通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24
标题上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7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72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13日,上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72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披露后,如发现存在不当披露或处理的,我部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6
标题郑州德景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港税务分局处罚(郑港税一分局罚[2020]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郑港税一分局罚[2020]4号
批复原因郑州德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3,1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港税务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812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针对上,并对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6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4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7]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42号
批复内容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6
标题国美通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04号
批复原因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4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10
标题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17]16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鲁证监函[2017]168号),对公司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1、公司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2、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学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制度,提高其财务核算工作水平,加强对德景电子的财务管理,提高半年报、季度报告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报送流程,并持续关注德景电子行业手机业务经营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提高依法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5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77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7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77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7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4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9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3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根据《问询函》要求,就相关情况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4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12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就核实的相关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交所监管一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关于督促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加快整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87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督促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加快整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887号)。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连锁杂志社、姜海锋)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国连锁杂志社、姜海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锋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4月刊上,为当期封面文章。《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存在黄光裕将提前出狱并对公司发展战略产生更大影响的表述。一是文中提及“如今黄光裕更是有望摆脱囹圄困囿,坊间频传他将在2015年出狱”。二是配有一个“黄光裕何时出狱”的图示,图中包含关于黄光裕出狱的信息。三是在文章的结尾写道“然而,2年内再造一个国美的战略,是由王俊洲来完成,还是会将由即将归来的黄光裕亲自操盘?”,“不论怎样,未来国美的一举一动必然都将因黄光裕的即将出狱而更有看点,我们且拭目以待”。在《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发表前,中国连锁杂志社、姜海锋并未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核实。 《中国连锁》杂志及其网站刊发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同时还向相关网站推荐此文。2015年5月11日,部分网站对《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进行了原文转发。 经查证,《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中涉及黄光裕即将出狱的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传播之后,与国美控股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三家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的股票价格受到影响。“三联商社”从5月11日到5月14日停牌前累计上涨35.07%,相较同期上证综指4.1%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山东金泰”从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计上涨29.78%,相较同期上证综指2.44%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中关村”从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计上涨17.66%,相较同期深证综指7.51%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受到干扰。5月14日,三联商社因连续3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发布股票交易异常停牌公告。5月15日,中关村针对黄光裕即将释放出狱的虚假信息发布了澄清公告,说明没有关于黄光裕即将出狱的确切信息。5月16日,山东金泰因5月13日至15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以上事实,有中国连锁杂志社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回函、相关网络公开信息、相关单位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有关股票价格异动情况及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国连锁杂志社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姜海锋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30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22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12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针对《监管工作函》提出的问题,公司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三联商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22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12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展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出具《监管工作函》,函件全文及监管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披露《关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展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国美控股、紫光展讯与德景电子(以下均简称“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以三联商社为平台,全面推动移动端的信息安全产业生态圈建设,并提供技术领先的自主可控的安全智能终端产品及服务。经事后审核,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公告中多处提及‘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全面安全可控’、‘提供在全球领先的安全移动智能终端产品’、‘推动行业标准的建立’、‘全面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生态圈建设’等宣传、广告类性质的词句,请予以删减调整。同时补充披露紫光展讯、德景电子在安全智能移动终端领域所获取的核心专利技术,并结合同行业比较,具体客观说明前述合作方在该领域的技术优势。 二、请你公司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说明国美控股、紫光展讯与德景电子的合作模式和内容,并补充披露预计收益分配方式。 三、请你公司结合市场情况、技术能力、合作项目及公司重组审核的不确定性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有关风险。 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尽快组织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对《战略合作协议公告》进行补充公告。公司将按照规定时间,于2016年1月29日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申请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47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947号)。
批复内容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交所申请继续停牌,及时、准确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标题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部分条款修改不及时, 问题2:公司目前预付关联方的采购货款仍数额较大且超过预定交货。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意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一个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04-30
标题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8]23号
批复原因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为三联集团大额贷款提供担保,未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批复内容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8-10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张继升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家电分公司假借预付货款名义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通过控股股东下属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资金。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7-06
标题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鲁证监公司字[2006]24号
批复原因"五分开"存在的问题、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存在的问题、公司"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2006年4月27日至5月24日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下发了鲁证监公司字[2006]24号《整改通知》。 公司就整改工作,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整改工作小组,针对通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核查,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6-01
标题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06鲁证稽立字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证监会济南稽查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10-31
标题关于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进行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10月31日前)披露200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1-10-09
标题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重大遗漏、股本金不实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01年9月27日对郑 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 监罚字〖2001〗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违规事实 (一) 虚假上市 1、虚增利润 “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1994年该公司净利润为2, 513 万元、1995年为2,740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在上市前的1994年—1995年、 采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其中:1994 年284万元,1995年1,624万元。 2、股本金不实 经查明,1992年12月,“郑百文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应募集资金19,562万元,而 1992年末实际到位资金仅334万元,其余资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 年才 陆续到位。 3、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4年—1995年度,累计有22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未并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4年度6家、1995年度16家。 上述行为, 导致“郑百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申报材料和上市公告 书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 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 构成《 股票条例》第74条第2项所述行为。 “郑百文公司”董事长、原总经理李福乾对上市过程中的虚假利润负有领导责 任和直接责任,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 李新阳、陆家豪负有直接责任。 (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 1、虚增利润 “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该公司1996年净利润为4, 989 万元、1997年为7,843万元、1998年为-50,241万元。经查明, “郑百文公司”上市 后三年采用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 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其中:1996年虚增1,189万元,1997年虚增9, 796 万元 ,1998年虚增3,405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2、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 1998年4月,“郑百文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了配股资金用途,承诺将投资1. 26亿元,再建设30个商品配售中心。同年7月,“郑百文公司”实施配股,配股金额1 .55亿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配股资金到位后, 除按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配股项 目600万元兼并郑州市化工原料公司外,其余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该公司实际用 于配股项目的资金仅占配股资金总额的0.4%。“郑百文公司”的配股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与配股说明书及1998年报披露的配股资金使用情况不符。 3、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 经查明, “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经“郑百文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李福乾 批准,于1996年11月,先后通过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广发证券公司、广发证券 咨询公司,将36,446万元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共获投资收益4,504万元,以上投资及投 资收益“郑百文公司”均未对外披露,隐瞒了这一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从而导 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4、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经查明,1997年12月31日,“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所属的发达部、凯歌部、 广电一部、广电二部、牡丹部等五个经营部的会计报表说明书与上报的会计报表利 润金额不符。在五个经营部的会计报表说明书中,1997 年五个经营部的亏损挂帐共 计2,764万元,而在上报的会计报表中, 五个经营部上报的“利润总额”本年累计均 为“0”,隐瞒了实际亏损。 1998年10月, “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报送到股份公司财务处的利润报表中 “利润总额”本期数为-25,535万元,本年利润总额累计数为-26,296万元,遭到财务 处的拒收。于是,“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对报表进行了二次处理,将本年利润总 额累计数进行了调整,从而隐瞒了当期亏损25,538万元,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 露虚假。 5、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6年-1998年度,累计有23 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未汇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6年度15家、1997年度4家、1998年度4家。 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在上述年度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 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4条第2项所述行为。 “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董事乔鸿 祥、钟文珍、平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陆家豪负有直接责任; 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应对该公司1998年4 月后虚假信息披露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和直接责任,董事杨东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 (二)对“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 (三)对“郑百文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对“郑百文公司”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 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 和人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现任领导班子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 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 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01年10月8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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