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1-07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购买关联方资产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35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购买关联方资产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评估增值的测算过程及相关假设、参数选取的依据与合理性等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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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1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妥善处理前述事项,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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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17 |
标题 |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2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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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2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95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5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披露函件,并于7月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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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2 |
标题 |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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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0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033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9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公司拟收购HealiusLimited股份进展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披露函件,并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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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2 |
标题 |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0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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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26 |
标题 |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64号 |
批复原因 | 1、2018年以来,江河源在首颐医疗中的持股比例逐步降低。4月,江河源将9.33332%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顺义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从27%降至17.67%;8月,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等主体对首颐医疗增资26亿元,江河源放弃同比例增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至9.4643%。请公司结合控股股东财务及投资安排等情况,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本次向公司转让首颐医疗股权、退出首颐医疗的合理性。2、前期,公司已收购澳大利亚连锁眼科医院VisionEyeInstitute、眼科医院南京江河泽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成为澳大利亚上市公司PrimaryHealthCareLimited第一大股东。请公司结合前期转型安排,补充披露本次仅收购首颐医疗参股权的考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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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7-03 |
标题 | 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升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升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9次,单日最高买入3万股,合计买入股份96,800股;卖出12次,单日最高卖出2万股,合计卖出股份117,800股,累计获利24,186元。经进一步核实,张升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多次出现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以及卖出后又买入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并且,张升的有关股票卖出行为还未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有关“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期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达51,500股。同时,上述交易均未按规定报告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张升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升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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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2015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2号 |
批复原因 |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2 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公司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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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2015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原董事张升先生任职董事期间于2015年4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35,000股,成交均价13.11元;9月7日买入1500股,成交均价9.33元,同日卖出1500股,成交均价9.23元;9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10,000股,成交均价9.12元,同日卖出10,000股,成交均价9.4元;9月9日买入30,000股,成交均价9.85元;9月10日卖出20,000股,成交均价9.8元;9月15日卖出10,000股,成交均价8.124元;10月26日买入5,000股,成交均价12.25元;11月26日买入5,000股,成交均价13.63元;12月2日卖出10,000股,成交均价13.861元。
张升于2016年1月22日买入11,000股,成交均价9.344元;1月26日卖出11,200股,成交均价9.937元;1月26日买入5,900股,成交均价10.169元;1月27日买入10,000股,成交均价9.8元;1月28日卖出15,700股,成交均价9.849元;3月1日买入18,400股,成交均价10.62元;3月2日卖出9,200股,成交均价11.16元;3月4日卖出100股,成交均价11.15元;3月11日卖出100股,成交均价10.27元;3月17日卖出1,000股,成交均价10.31元。
张升于2014年10月30日辞任公司副总经理后,其证券账户由其家人进行管理,由于其未及时向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转达及传递,以至于在其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其家人使用张升证券账户在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行为违规情况包括:
1、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卖出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规定;
2、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
3、六个月内买入、卖出行为导致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张升已深刻认识到了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张升账户上述短线交易获利24,186元上缴归公司所有,主动承诺即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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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江河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2号 |
批复原因 |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2 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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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29 |
标题 |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第016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21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创建”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第0168号文件),就以下问题提出问询:
问题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涉及到多家信用担保账户,请将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并补充披露。
问题二、请在“(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情况分析和变动说明。
问题三、请说明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6516万元的主要内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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