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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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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31
公告日期2006-03-31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告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此事项系历史遗留债务问题。1998年11月30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 ,中国轻骑集团公司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融海口办。该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仍未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华融公司海口办于2005年12月,将本公司诉讼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17004元,由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1-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华融海口办就解决上述历史遗留债务,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和内容如下: (一)双方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乙方未履行部分债务和2002年5月签订的《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担任新股增发项目主承销商的协议书》所产生乙方未履行的250万元新股增发保证债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照履行。 (二)双方确认: 1、截止2005年12月20日,本公司尚欠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未向华融海口办履行的债务为人民币250万元,上述两项债务合计为2000万元。 2、就上述两项债务,本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向华融海口办偿还人民币1500万元。 3、华融海口办同意在本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后,对本公司所欠华融海口办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在本协议约定履行期日之前,华融海口办暂不就78号判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还款后,《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担任新股增发项目主承销商的协议书》终止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11
公告日期2005-05-11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2月8日,海药房地产公司与海南金宇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由金宇公司负责承建其位于海口市龙华路住宅楼一栋。合同造价96万元。工程结束后,海药房地产公司按工程合同书给付工程款33.8万元,尚欠工程款62.2万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后金宇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诚利集团。2001年以后,原告拟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法院因故未作判决。近期,诚利集团为追索工程欠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公司价值196万元的财产。
判决内容2003年6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广东省阳西县城总体规划20区的土地使用权。
判决日期2003-06-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324.20元。 本案1、2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2244元,由海药房地产公司和诚利集团各负担一半,鉴定费由诚利集团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5-04-27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海阳实业总公司阳江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 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诚利集团和阳江公司将阳江公司位于阳西县城二十区113368.98平方米(170.053亩)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府国用(2000)字第525号、526号、527号、528号]过户给本公司。过户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照的转移手续)由诚利集团与阳江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过户费用,其中本公司负担528288元,其余的由诚利集团与阳江公司负担。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限诚利集团与阳江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每迟延一天,诚利集团与阳江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2、案件受理费88585元,诉讼保全费50520元,由本公司和被告方各负担一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6
公告日期2002-06-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京澳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市制药厂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1170.5806 万元
案件描述京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市制药厂因欠款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裁决本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市制药厂偿还京澳有限公司111705806美元和利息235185.58美元及仲裁费34004美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执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将此案的被执行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变更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并以(2000)海中法执字第 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6010700080797帐户。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28
公告日期2002-05-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6年3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美元290 万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时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以本公司隆基大厦B座1—10层 7843平方米房屋作为该贷款抵押物。1996年12月,本公司与上述债权人又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966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同时也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本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市制药厂土地3821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该贷款抵押物。2000年5月,华融公司海口办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享有了上述二笔贷款的债权。 近几年,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债务,华融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将本公司诉之法院。
判决内容(2002)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轻骑海药公司10日内偿还华融公司海口办29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数额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26日至1996年12月2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1996年12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轻骑海药公司10日偿还华融公司海口办人民币9966万元的利息(从1996 年12月19日至1997年12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从1997年12月20日至确定的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华融公司海口办对抵押财产7843平方米房屋和38213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843元,保全费750500元,保全实际支出费 600 元, 合计1511943元,由轻骑海药公司负担。华融公司海口办已预交756271.5元, 由轻骑海药公司直接支付给华融公司海口办。尚未交纳的755671.5元,由轻骑海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判决日期2002-05-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8
公告日期2002-03-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8年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3600万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轻骑集团”)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此债权后转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海口办”)。2001年6 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融公司海口办委托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01)洋浦执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将轻骑集团持有的海南新大洲法人股拍卖所得款23886765元偿付华融公司海口办,至此轻骑集团履行部分担保责任。现轻骑集团就此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款项 23886765元及利息(自2001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44元、财产保全费119953元,合计249397元也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05
公告日期2002-02-05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四环科技开发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6.1511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四环科技开发公司诉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要求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4日前履行(2000)琼二证字1250 号公证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北京四环科技开发公司欠款1561511.09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6
公告日期2002-01-16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30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判定如下: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同时驳回了原告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1999-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43762元,由上诉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0-02-23
执行情况2000)海中法执字第1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本公司在工行海口市龙华分理处帐户的存款128万元, 现扣划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农行南航支行营业部帐户,偿还本公司所欠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债务。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阜阳机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股东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及购销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将依法对轻骑集团持有10135740股“轻骑海药”法人股予以拍卖。
受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9
公告日期2001-12-29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债务94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于开庭当日又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依据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单方要求海口市第二公证处制作的(2001)海中法执字第191-2号《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限本公司三日内履行任务,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可执行的财产,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现本公司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立案异议和执行异议。 本公司质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37011575股轻骑海药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所得价款11494611.20元用以清偿其债务,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后,国资公司再诉本公司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剩余债务82505388.80元。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限被告轻骑海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国资公司偿付82505388.80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010元,由被告轻骑海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海口市国资公司诉本公司欠款合同纠纷案中, 海口市国资公司又以此案标的物(9400万人民币)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公证文书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现此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认为,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物系此案诉讼标的之一,此案的审理将以执行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必须待执行结案方能继续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1年8月23日公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执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质 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37011575股轻骑海药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以清偿其债务。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13
公告日期2001-11-13
案件名称追偿担保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1.3235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之间关于2100 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押有的海南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500万股作为该笔贷款质押, 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1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其持有的海南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法人股,依法执行履行了保证义务,执行总额为25,013,235元(包括借款本金范围内,依法享有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担保款项及诉讼费。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被告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款项25,013,235元(自2001年10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30元,财产保全费111,370元,合计232,300元由被告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公告日期2001-11-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2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贷款人民币2100万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就此诉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09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6375元,同时要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执字第31号执行总额为25,013, 235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20,900,000元;利息、 逾期罚息和逾期付款双倍债务利息21,49,310元;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费和评估费313,575元;拍卖佣金 1, 168 ,000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股票过户手续费45,000元及交易印花税201,600元等)。
受理法院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4
公告日期2001-07-14
案件名称合作建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2.663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合作建房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海口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欠款3026629.80元和违约金1009426.60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收到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总公司至今未执行上述判决发出强制执行通知,裁定如下:查封海口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总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的23232平方米的土地, 责令其 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天内自动履行。
受理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04
公告日期2001-07-04
案件名称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而诉至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应归还苏净集团安装部价款1932404.88元,承担付款违约金(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付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26994元,财产保全费11470元,二审受理费26994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7
公告日期2001-03-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建行海口市龙华路支行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原海口建行于1993年4月8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港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7.8%月浮动,同时以海口市制药厂法人股股票2000万股为此笔借款作担保。 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建行海口市龙华路支行就此债务事宜诉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于2000年6月8日开庭并作出如下判决: ①轻骑海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港币10,170,573.52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计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计至本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分段收)。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轻骑海药向龙华支行支付上述逾期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港币1,392 ,390.01元;③驳回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56 元,由轻骑海药负担。本案现在执行中。
判决日期2000-06-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5-17
公告日期2000-05-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国投”)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公司尚欠海国投本金4,755,299.88元及利息658 ,846.79元(截止1999年12月31日)合计人民币5,414,146.67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履行判决结果,偿还海国投欠款。2000年末本公司用土地抵偿了欠款,此案现已终结。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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