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
公告日期 | 2010-03-0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5-19 |
原告方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 年5 月19 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无效;由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2007 年7 月签订《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由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和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帮助本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融资,并约定以最终贷款和年限的3%收取服务费用。2009 年5月,卓信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就民生银行的贷款融资事项支付服务费2,250 万元。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财务顾问合同》的签订其并不知情,且背离了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认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理由清楚、适当,胜诉概率大,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
受理法院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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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23 |
公告日期 | 2002-07-2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华伟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申请执行深圳市华伟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深福法执字第1814号称于2002年7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轻骑集团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本公司股权3000万股及分红派息。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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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9 |
公告日期 | 2002-03-2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南双成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13.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海南双成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本公司赔偿其摩托车油箱试制开发损失、可获利润及部分货款613.80万元一案. |
判决内容 |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支付欠双成公司货款4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4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10-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中关于本公司向双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内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本公司向双成公司支付84万元违约金的内容。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1-08 |
执行情况 | 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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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9 |
公告日期 | 2002-03-2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香港中华艺术贸易公司 四川乐山鸿大城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海南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海南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香港中华艺术贸易公司、 四川乐山鸿大城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海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其不履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司于1996年5月15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已受理并于2000年6月21日作出(1996)海中法执字第150号裁定,其后该院又于2000年12月1日以(1996)海中法执字第150-2号裁定: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海南金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评估价1400万元抵给四川乐山鸿大城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南侧地号为6-32-19-13之1的988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在建项目“峨眉金鼎大厦即金鼎中心商厦”中价值1000万元部分抵给本公司,以偿还四川乐山鸿大城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欠本公司的部分债务。
本案已执行终止。 |
受理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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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15 |
公告日期 | 2001-09-1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 |
被告方 |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轻骑集团于
1998年12月28日以其拥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4500万股,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海药”)在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以下简称“洋浦工行”)
贷款2100万元提供质押及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于2000年6月29日到期, 轻骑海药仅支付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余款未付。2000年4月,洋浦工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海口办”)及轻骑海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由华融海口办承担,后华融海口办向洋浦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1年6月4日,洋浦法院下达(2001)浦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日期 | 2001-06-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7月17日下达(2001)浦执字第37 号《执行通知书》, 于
2001年9月8日将轻骑集团拥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4500万股依法委托海南省物资
拍卖市场拍卖,并由竞买人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12元的价格成交,
合计拍卖金额人民币5040万元。2001年9月13日洋浦法院下达(2001)浦执字第3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拍卖成交的轻骑集团持有的4500万股本公司发起人法人
股过户至浩洲公司名下。 |
受理法院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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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3 |
公告日期 | 2001-03-13 |
案件名称 | 名誉侵权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北省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河北省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诉本公司名誉侵权案. |
判决内容 | 判令本公司赔偿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经济损失302 万元并在《河北日报》上向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赔礼道歉。 |
判决日期 | 2001-01-0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2001年1月21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
求撤销原判。 |
受理法院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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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11-17 |
公告日期 | 1998-11-17 |
案件名称 |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公司诉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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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截至1998年7月15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
议,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偿还950万元,后因该公司没有按调解书条款执行还
款任务,公司已申请以其名义下财产抵偿,目前已抵价值4150万元的财产,其它财产目
前正在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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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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