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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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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5
公告日期2005-03-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 沈阳噪声控制设备厂股份管理委员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02-00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万元,年利率5.31%,期限7个月,2003年4月30日到期;同日,光大银行分别与环保集团、中环实业签订02-0077-1、02-0077-2号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同时,光大银行又与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分别签订了02-0077号、02-0077-2号质押合同,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0,131,980股法人股、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光大银行并在深圳证券结算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2003年4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以后,本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8,374,244.58(截止2003年11月20日);   (2)要求环保集团和中环实业承担8,0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和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以质押的股权清偿本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   (4)要求本公司、环保集团、中环实业、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的利率按5.31%给付;合同期满2003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给付);   (2)本公司不能依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光大银行上述债务时,光大银行可以总厂股份管理委员质押的本公司法人股70,131,980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不能依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光大银行上述债务时,光大银行可以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质押的本公司法人股2000万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环保集团、中环实业对判决一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881.22元人民币,保全费442,391.22元人民币,合计894,272.44元人民币,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0
公告日期2005-01-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2071.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华利能源与本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开关柜合同,目前尚欠华利能源货款572,071元。为此,华利能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给付拖欠的加工货款572,071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3)案件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30
公告日期2004-04-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1-13
原告方大连正兴电气控制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5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正兴电气与沈阳金秋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服务”)于2000年1月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截止2003年3月10日,金秋服务尚欠冰山开关货款575,000.00元。2003年3月10日,正兴电气、金秋服务和本公司签订转债协议书。协议约定,金秋服务将其欠正兴电气的债务转由本公司承担。判令本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5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正兴电气人民币575,000元; 2、驳回原、被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30
公告日期2004-04-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3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4月14日,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宜兴中宇承揽南部污水处理厂(现已更名为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截止2003年10月20日,尚欠承揽业务价款603,000.00元。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帐号:63003708091001、沈阳市商业银行帐号:07030130-01-00309-02291-3中存款陆拾伍万元整。如基存款不足冻结数,则陆续冻结,直至达陆拾伍万元为止。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宜兴中宇价款人民币603,000元。本案诉讼费16,6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40元,财产保全费3,535元,其他诉讼费用2,03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3
公告日期2004-04-13
案件名称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恒丰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6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双方有业务往来,现环美尚欠恒丰塑胶176,000元。原告(1)要求环美立即给付恒丰塑胶176,000元及违约金;(2)要求环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1
公告日期2004-03-31
案件名称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单位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02—00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万元,年利率5.31%,期限7个月,2003年4月30日到期;同日,光大银行分别与环保集团、中环实业签订02—0077-1、02—0077-2号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同时,光大银行又与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分别签订了02—0077号、02—0077-2号质押合同,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0,131,980股法人股、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光大银行并在深圳证券结算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2003年4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以后,本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申请:(1)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8,374,244.58元(截止2003年11月20日); (2)要求环保集团和中环实业承担8,0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和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以质押的股权清偿本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 (4)要求本公司、环保集团、中环实业、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73.0134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3月25日,本公司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交行城内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9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29日至2003年1月26日,月利率为千分之5.7525。同日,环保集团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环保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与环保集团均未履行义务。交行城内支行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利息1,830,134.37元(至2003年6月20日),环保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与环保集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给付交行城内支行借款1,990万元及利息(扣除已付的利息,利息自2002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上述款项,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交行城内支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环保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交行城内支行、本公司、环保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66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3-08-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于2004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3] 执字第1071、1395、1396、1397号《执行通知书》。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担保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30日,环美与光大银行签订了02-076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620万,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利率为5.841‰。本公司与中环实业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环美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利息并提前偿还欠款本金;(2)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第三人用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如下: 1、环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本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环实业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5、驳回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12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光大银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转债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连冰山集团开关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4959.9900 元
案件描述冰山开关与沈阳金秋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服务”)于2000年2月14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截止2003年3月10日,金秋服务尚欠冰山开关货款474,959.99元。 2003年3月18日,冰山开关、金秋服务和本公司签订转债协议书。协议约定,金秋服务将其欠冰山开关的债务转由本公司承担。 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74,959.99元; (2)判令本公司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火炬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6854.0000 元
案件描述中昌水处理与火炬之间有业务往来,中昌水处理向火炬销售蜂窝斜管等净水设备。截止2003年3月10日,火炬尚欠中昌水处理货款246,854元。
判决内容1、火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昌水处理人民币246,854元; 2、公告费300元、诉讼费6,220元,由火炬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加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昊城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2755.0000 元
案件描述 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发出的(2003)民合字第247号《传票》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2001年6月15日和2001年10月本公司与昊城开关分别签订两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昊城开关为本公司加工进线柜、计量柜、变电柜等电气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72,755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7万元,余额402,755元人民币尚未支付。 昊城开关曾于2002年12月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庭外签订《还款协议》达成和解,并约定于2003年7月31日前本公司给付全部款项和承担一半诉讼费用2,830元,到期后本公司未支付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昊城开关加工费人民币402,757元;诉讼费人民币2,830元; 2、本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昊城开关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3年7月3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公司赔偿昊城开关损失费人民币2,8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9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0.6923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4月2日,本公司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交行城内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6月28日至2002年10月8日,月利率为千分之5.7525。同日,环保集团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环保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与环保集团均未履行义务。交行城内支行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1,506,922.56元(截止2003年6月20日),环保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与环保集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给付交行城内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扣除已付的利息,利息自2002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上述款项,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交行城内支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环保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交行城内支行、本公司、环保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44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3-08-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于2004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3] 执字第1071、1395、1396、1397号《执行通知书》。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06
原告方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9日,环美与华迪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295.96万元。环美先后先后支付工程款、材料及以物(电视、汽车等)抵工程款180万元,尚欠工程款约110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到期债务以环保集团(经核实系阳光开发)开发的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的一套住宅以1013,152.40元抵还给原告,几方均有顶账协议。该房屋未办理房证、它项权证手续。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请求: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105万元。Ⅱ、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在环美不履行返还欠款义务时将顶账的房产中华园公寓(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的房证、它权证办理,产权转给华迪。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决情况:(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号房屋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2)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阳光开发、本公司、朱振东的其他请求。诉讼费15,260元,保全费5,570元,由环美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环美、环保集团、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建筑面积为194.837平方米)。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代理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08
原告方沈阳技术进出口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27.3870 万元
案件描述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本公司就本公司从芬兰引进污水处理厂设备和有关技术事宜,于1999年6月24日签署一份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外执行与芬兰的SEICON OY公司签订的设备引进合同CFSS-9901和与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CFSS-9902项下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按合同总价的0.8%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根据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规定,本公司作为受让方每年向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根据代理协议约定,本公司在对外付款前20天,将所需金额划给技术进出口公司,技术进出口公司完成对外付款。当合同履行至2001年时,本公司提出因资金紧张请技术进出口公司垫付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项下该年度的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并于2001年7月9日出具了借条。 截止2003年7月8日,本公司未偿还上述资金,也未支付该笔款项下的代理手续费9,967元人民币。同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内容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245,820.30元人民币; 2、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9,967元人民币; 3、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利息18,083元; 4、 以上三项合计1,273,870.3元人民币。本公司从收到裁决书10日内给付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付款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5、 仲裁费用31,188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06
原告方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2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5日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3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华迪尚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手续、变成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Ⅱ、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权手续抵还华迪。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决情况:(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院内第62号车库(建筑面积26.366平方米),第63号车库(建筑面积20.993平方米)产权归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由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驳回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诉讼费5,510元,保全费1,670元,由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环美、环保集团坐落于沈阳市 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筑面积为26.366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 面积为20.993平方米)。 环美于2003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 执字第32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环美于2004年2月10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07-18
原告方陕西省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陕西省咸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02年7月18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状称:《咸阳市东郊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经营合同书》签订后,本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致使咸阳环保局的污水处理厂投资一拖再拖,使其丧失了多次投资机会,给其造成重大经济及信誉损失。诉讼请求:解除咸阳环保局与本公司签订的咸阳市东郊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经营合同书;请求本公司承担解约金100万元;本公司承担由该案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判决内容[2002] 咸渭经初字第167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咸阳环保局与本公司所签的《咸阳市东郊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经营合同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付给咸阳环保局10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3-02-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8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3-07-3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06
原告方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8年10月中旬,阳光开发自特环房屋处借人民币300,000元整,当时特环房屋以支票方式予以支付,支票号码为02975245#。阳光开发借用之后,于2001年12月31日双方就此笔借款以书面函形式予以确认,阳光开发承认无有异议。上述借款,虽经特环房屋几次向阳光开发催要,但阳光开发以暂无力给付等理由拖延至今。为了维护特环房屋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阳光开发偿付借款和给付违约金。 就上述诉讼情况,阳光开发依据2003年1月与股份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提出申请。阳光开发认为案件之结果涉及股份公司,故申请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阳光开发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因阳光开发欠公司106万元,阳光开发同意将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的一栋高级住宅,房号11A1面积194.837m顶给公司,公司就1997年至2000年所形成的借款往来,通过一揽子以物抵债形式,已经全部结清,阳光开发所承担的债务包括:沈阳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沈阳市东凌区五三乡营鲜基建办公室的款项,统一由阳光开发与其作财务调整。公司统一调整债权单位包括: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总厂及沈阳火炬特环有限公司的款项。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收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东民二合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阳光开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特环房屋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如阳光预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特环房屋利息;驳回特环房屋、阳光开发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七千一十元由阳光开发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东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市商业银行华山支行 
被告方沈阳加美加科技电讯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64.9722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6月1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沈合信管2#、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同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99)沈皇证经字第505号《公证书》。 1999年6月1日,公司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沈合信管3#、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为加美加向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并出具(99)沈皇证经字第506号《公证书》。 2000年6月27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0020022),同日辽宁省沈阳市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0)沈证经字第90002号《公证书》。 2001年5月14日,加美加对公司对其在华山支行的贷款担保做出反担保承诺。承诺 表明加美加愿把2001年4月财务报表中所有的固定资产,即市府大路160-1号房屋产权一 处和其他,作为对本公司对其贷款担保的反担保,担保资金超过固定资产部分以加美加 存货和其他资产填补。 2001年12月10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2001年11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2号《公证书》。 2001年11月6日,公司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商银信管4#、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为加美加向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2001年11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3号 《公证书》。 2002年11月12日,华山支行因加美加一直未归还该笔欠款而向皇姑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截止当日,加美加共欠贷款本息10,649,721.63元。 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出具了[2002]沈皇证经字第266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该公证书称:债权人华山支行与债务人加美加及担保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经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2、2813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加美加于2002年10月9日将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偿还给债权人华山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十款的规定,证明债务人加美加及担保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 1月12日前,将所欠本息人民币10,649,721.63元偿还给债权人华山支行。逾期不付,华山支行可持该公证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将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西街四号国有土地(该土地使用者为本公司)使用权予以查封。
判决日期2003-08-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评估拍卖沈阳火炬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60%的子公司)名下房产(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18号);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70万元、116.1万美元提供担保,该公司现已退市,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0.6923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4月2日,本公司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交行城内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6月28日至2002年10月8日,月利率为千分之5.7525。同日,环保集团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环保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与环保集团均未履行义务。交行城内支行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1,506,922.56元(截止2003年6月20日),环保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与环保集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给付交行城内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扣除已付的利息,利息自2002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上述款项,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交行城内支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环保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交行城内支行、本公司、环保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44元,诉讼保全费100,52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3-08-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于2004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3] 执字第1071、1395、1396、1397号《执行通知书》。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19
原告方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6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8月15日,公司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城内支行向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0月31日,利率为5.3625‰。同年8月24日,环保集团为公司向交行城内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担保,与交行城内支行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环保集团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52号、54号的环保大厦,1 - 9层14 - 18轴,3 - 8层5 - 14轴,面积为11263平方米办公用房抵押给交行城内支行,并于2001年11月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两个合同签订后,交行城内支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公司与环保集团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交行城内支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交行城内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66万元(利息、复息和罚息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集团在其抵押房产及 其价值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和环保集团承担各项诉讼费用以及交行城内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行城内支行借款2,000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行城内支行借款2,000万的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付),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上述款项如未受清偿,交行城内支行可依法对环保集团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52号、54号(1 - 9层14 - 18轴、3 - 8层5 - 14轴全部)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驳回交行城内支行、公司、环保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10元,由公司和环保集团承担,并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交行城内支行。 案件受理费117,544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3-07-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于2004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3] 执字第1071、1395、1396、1397号《执行通知书》。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04
公告日期2004-03-0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蓝深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22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28日,蓝深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一份螺旋压榨机、砂水分离器及搅拌器、搅拌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444,400元,付款期限为货到一周内付50%货款,3个月内付另40%货款,余款10%在一年内付清。在履行合同中,蓝深公司按约定数量供货,本公司收货后于2001年8月支付蓝深公司货款222,200元,余款222,200元未付。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2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冻结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帐户存款及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所属部门债权27万元。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蓝深公司货款222,2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77,760元自2001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4,440元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本案受理费6,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100元,合计10,30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0
公告日期2004-02-2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高压成套开关厂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8年11月24日本公司与高压开关厂签订一份《承揽定作合同》。合同约定,高压开关厂为本公司承揽定作高压柜,总价款418,000.00元。合同签订后,高压开关厂于1998年12月20日交货,嗣后本公司支付货款218,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7
公告日期2004-02-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市蝶阀厂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776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1月本公司向蝶阀厂借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未偿还。诉讼请求:(1)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2)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已于2004年3月2日在法院开庭审理,本公司诉讼代理人钟宇律师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蝶阀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双方协议内容如下:1、本公司欠蝶阀厂借款本金35万元,本公司于2004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蝶阀厂。诉讼费7,76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2
公告日期2003-10-2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 
被告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诉本公司借款5,990万事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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