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1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五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五采购600 吨环保制冷剂,货款合计人民币8160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五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绝大部分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两家公司被告三、被告四。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⑴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8160 万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及被告五对此与被告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⑵被告三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3,554,088 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及被告五对此与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⑶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3 月12 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160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15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制冷剂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6,795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15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海南格林柯尔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1,359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15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济南三爱富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6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15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驳回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780 元,财产保全费426,290 元,合计862,07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负担,被告济南三爱富、制冷剂公司、海南格林柯尔分别对其中634 元、717,863 元、143,573 元予以共同承担。因原告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5,780 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济南三爱富、制冷剂公司及海南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缓交财产保全费426,290 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被告济南三爱富、制冷剂公司、海南格林柯尔分别对其中的313 元、354,980元、70,996 元予以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3-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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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顾雏军操纵下,2004年4月30日,本公司将4000万元汇给原告,该款于当天被原告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帐户。后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万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帐户以“发展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该4000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误导所致。诉讼请求
(1)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其侵占的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与2008 年1 月28 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4,000 万元;案件受理费210,010 元及财产保全费200,520 元均由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1-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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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月20日将人民币1300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原告。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诉讼请求
(1)由四被告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1 月28 日做出判决:(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1,300 万元;(2)驳回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1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1-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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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28.9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3月10日,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操控下,科龙空调与海南格林柯尔签订《购销合同书》,向海南格林柯尔购买格林柯尔制冷剂100吨,单价为135,000元/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控制下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货款1343.79万元。但据原告事后调查及评估,海南格林柯尔的供货价格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约10倍,其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仅约114.85万元。也就是说,海南格林柯尔非法以关联交易方式侵占了原告的资金1228.9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原告正常的审批程序,亦未向公众披露,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海南格林柯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侵占的资金人民币1228.94万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12 月9 日做出判决: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57 元由原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12-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未上诉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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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珠海市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人民币900万元转至珠海德发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240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德发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14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1 月25 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德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140 万元。案件受理费117,010 元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1-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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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顾雏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6月就“普通冰箱项目”的投资规划及用地等一系列问题,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协商,并于2003年6月6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合同中承诺为科龙电器在开发区成立“华东科龙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即筹建中的扬州科龙)提供1100余亩的工业开发用地。根据协商结果,开发区管委会还同意了科龙电器谈判代表顾雏军的要求,在原告投资后向投资者奖励3500万元。
2003年11月5日,扬州科龙向开发区国土局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于2003年12月12日取得《国土使用证》。2004年4月30日,开发区财政局将3500万元的“发展基金”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支付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该3500万元之所以没有支付给原告,而是给了扬州格林柯尔,是因为顾雏军在谈判及购地过程中一直向开发区管委会宣称,科龙是格林柯尔的子公司,科龙就是格林柯尔的。受此误导,开发区管委会将3500万元奖励基金汇入了广东格林柯尔的关联公司(顾雏军的个人独资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账户。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扬州格林柯尔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政府奖励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年2月4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3,500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10元、财产保全费175,520元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2-0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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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自2003年5月6日起至2003年6月23日,科龙空调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操控下,累计将人民币3300万元转至深圳格林柯尔环保,至今未还。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深圳格林柯尔环保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肆无忌惮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深圳格林柯尔环保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33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5 月19 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深圳格林柯尔环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龙空调支付3,300 万元。
案件受理费175,010 元,财产保全费165,520 元,合计340,53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深圳格林柯尔环保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5-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自2003年3月31日起至2003年4月14日,科龙空调在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操控下,累计将人民币3200万元转至深圳格林柯尔科技,至今未还。上述资金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肆无忌惮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深圳格林柯尔科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3200万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5 月9 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深圳格林柯尔科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龙空调支付3,200万元。
案件受理费170,01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深圳格林柯尔科技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5-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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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工程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3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19.3 万元,违约金1766万元,承担诉讼费。并诉称与本公司签订《制作安装合同》承包本公司简易仓库厂房一、二号厂房工程,本公司尚拖欠119.3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07 年3 月份在佛山中院恢复审理,杭萧钢构变更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117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7 年3 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定于2007 年6月和本公司诉杭萧钢构违约的案件合并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杭萧钢构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杭萧钢构公司承担。杭萧钢构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杭萧钢构的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1 月30 日将本案和本公司诉杭萧钢构案件合并审理,现等待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杭萧钢构的诉讼请求。杭萧钢构申请再审,再审金额1,885.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杭萧钢构再审请求,已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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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60.0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天津立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立信」)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天津立信采购钢材12,700吨,货款合计人民币8960.03万元。
在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人员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天津立信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天津立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被告三随即通过格林柯尔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将该款项划转至被告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天津立信没有侵占原告资金的故意,根据原告申请,佛山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天津立信的起诉,追加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960.03 万元及自2005 年4月29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于2008 年10 月21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13 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两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详情如下:佛山中院于2008 年8 月27 日做出判决: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9,203,576 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29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012 元,财产保全费448,522 元,合计906,534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负担902,520 元,原告负担4014 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8,012 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448,522 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 |
判决日期 | 2008-08-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2 月10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2007 年6 月27日在佛山中院已开庭。2008 年8月11 日重新开庭。现等待判决。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7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16、171、1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顾雏军、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案件进行了终审裁定:顾雏军、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高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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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顾雏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和被告五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300 吨环保制冷剂,货款合计人民币4080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绝大部分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五所控制的两家公司被告三及被告四。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80 万元;
(2)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12 月12 日做出判决:
(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15.12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人民币3012.12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8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 万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10 元,财产保全费204,520 元,合计418,530 元,由原告负担109,236 元;被告一、被告二负担309,294 元,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308 元、308,986 元予以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4,010 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204,520 元,故被告一、被告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的203 元、204,317 元予以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12-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对方已上诉。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空调」)起诉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格林柯尔系公司」)和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进行了终审裁定:上诉人顾雏军、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高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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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3日将人民币2000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上述款项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10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1-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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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市格林柯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柯尔新型制冷剂换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顾雏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75.4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为发展格林柯尔系企业,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本公司的业务之上。自2002年2月起,广东格林柯尔对本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只有首先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才能成为本公司的售后服务商,以承接本公司的冰箱、空调、冷柜等产品的安装和维修业务。而为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加盟商须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2万元的加盟费并购买1.5万元的格林柯尔制冷剂款。
随后,广东格林柯尔又控制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人、财、物为成本,推广格林柯尔系的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根据协议,“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前述3.5万元的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系在三年内分期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在“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未向格林柯尔系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广东格林柯尔操纵本公司为“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了上述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其中,本公司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尔支付了3517.5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付了396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万元。至今为止,本公司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万元未能收回。几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依法和本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作披露。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与顾雏军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1375.46万元;
(2)北京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396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海南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267.3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做出判决:(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1,375.46万元;(2)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712.1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北京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9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被告海南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267.3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783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负担,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分别对其中的40,791元、22,682元、15,310元予以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01-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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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市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顾雏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人民币1100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760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隆加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860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
判决日期 | 2008-01-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上述四项案件分别进行了终审裁定:由于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上述四项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 号、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6 号民事判决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6 号、第318 号、第319 号、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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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制冷剂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三采购制冷剂14.1 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863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三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863 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一至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5 月30 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制冷剂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龙空调支付1,428.825 万元及自2005 年4 月21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科龙空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160 元,财产保全费93,670 元,合计196,83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制冷剂公司负担150,958 元,原告科龙空调负担45,87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8-05-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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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 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艾柯(被告三)、天津格林柯尔 (被告四)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指除科龙系公司外被告一及被告一和/或被告二能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的身份,指示原告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9000万元划转给被告三,被告三随后将上述款项转移给被告四。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
(1)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7 年8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9,000 万元;
2、驳回原告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10 元,财产保全费450,520 元,合计910,53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负担。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610 元并由本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450,520 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400,610 元迳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缴纳尚余的450,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7-08-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高院于2008年6月9日做出裁定:
上诉人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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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741.222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天津祥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祥润」)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天津祥润采购钢材13,820吨,货款合计人民币97,412,220元。
在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人员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天津祥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天津祥润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被告三随即通过格林柯尔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将其中人民币94,500,000元划转至被告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天津祥润没有侵占原告资金的故意,根据原告申请,佛山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天津祥润的起诉,追加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7,412,200 元及自2005 年4月29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于2008 年10 月21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13 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两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佛山中院于2008 年8 月27 日做出判决:
(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5,783,978 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29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人民币1,283,978 元以及自2005 年4 月29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94,500,000 元以及自2005年4 月29 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071 元,财产保全费487,581 元,合计984,652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968,194 元(被告三对其中的12,979 元负连带责任,被告四对其中955,215 元负连带责任),原告负担16,458 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97,07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487,58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 |
判决日期 | 2008-08-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2 月10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2008 年8 月11日重新开庭。现等待判决。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7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16、171、1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顾雏军、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案件进行了终审裁定:顾雏军、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高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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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 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格林柯尔 (被告三)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7500万元划转给被告三。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
(1)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被告一及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7 年8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7,50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10 元,财产保全费375,520 元,合共760,530 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负担。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5,010 元并由本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375,520 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385,010 元迳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缴纳尚余的375,5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7-08-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高院于2008年6月9日做出裁定:
上诉人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本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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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买卖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1 |
原告方 | CNA International Inc |
被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本公司向CNA公司销售了一批冰箱产品,2005年11月,CNA公司因冰箱质量以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起诉本公司,索赔1390万美元和诉讼费;本公司向法庭请求追索CNA公司拖欠本公司的货款980,979.50美元;2008年8月29日,在法庭的要求下,CNA公司聘请专家为其作出损失评定,评定结果CNA公司的损失金额为336万美元。至此,CNA公司的索赔请求从原来的1390万美元降为336万美元,2009年4月6日至10日开庭即以此评定结果为基础进行陪审团审理。 |
判决内容 |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支持CNA公司质量索赔请求,判本公司向其赔偿1,250,000美元;支持本公司反请求,判CNA公司因违约向本公司赔偿980,979.50美元。
一审法院判决本公司向CNA 支付269,020.5 美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双方均未上诉。 |
受理法院 |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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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
公告日期 | 2010-04-09 |
案件名称 | 用地合同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阜沙镇顺畅工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本公司参与中山威力集团公司的重组,2004年8月8日,本公司同各方签订《投资项目用地合同书》,约定由本公司、中山市阜沙镇顺畅工业有限公司(「顺畅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科龙发展合资成立广东科龙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科龙威力」),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阜沙公司」)将位于阜沙工业园2号路段的500亩工业用地使用权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科龙威力。2004年11月24日,本公司按《投资项目用地合同书》约定,向科龙威力拨款755万元(其中5万元是机器设备维修及设备改造款项)用于科龙威力向阜沙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科龙威力收款后按约将款项支付给了阜沙公司,但至今阜沙公司既没有向科龙威力交付承诺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退还该笔款项。
鉴于以上事实,本公司仲裁请求如下:裁决各方终止履行《投资项目用地合同书》及中山市阜沙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阜沙公司返还本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750万元;裁决阜沙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上述750万元的相应利息;裁决顺畅公司对上述两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任;仲裁费用由阜沙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投资用地合同纠纷进行了裁决:各方签订的《投资项目用地合同书》终止履行;对本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报告期内,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2008)穗仲案字第52号裁决书.
本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阜沙公司追讨上述欠款。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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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1 |
公告日期 | 2010-01-21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6-08 |
原告方 | 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18.408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从2004 年2 月开始,原告为支持被告生产,先后多次提供资金、预付货款等人民币9,000 余万元给被告使用,由被告供应原告及原告所属子公司冰箱用压缩机。至2007 年5 月,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89,184,085.06 元。
原被告曾于2006 年12 月22 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最后的还款日期是2007 年5 月31 日,但被告没有执行履行该协议。截至2007 年5 月31 日,被告累计对原告应付款为人民币89,184,085.06 元;因被告没有履行还款协议,原告依照约定可以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9,184,085.06 元;
(2)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原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容声冰箱」,原名为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容声冰箱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容声冰箱于2007 年6 月22 日收到佛山中院民事裁定书(2007)佛中法立保字第241 号以及佛山中院传票,经容声冰箱申请,佛山中院于2007 年6 月13日裁定冻结西安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定于2007 年7 月26 日开庭审理。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原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容声冰箱」)起诉被告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审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容声冰箱预交的二审案件费人民币520,618元,广东高院予以退回,案件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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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2 |
公告日期 | 2009-12-02 |
案件名称 | 资产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冰熊冰粒机有限公司 河南冰熊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8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两原告起诉称,2003年11月29日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河南冰熊冰粒机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空调器有限公司与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河南冰熊集团下属企业相关资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以84万元价格购买河南冰熊冰粒机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河南冰熊空调器有限公司相关资产。
2004年7月6日,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与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以84万元人民币向商丘科龙转让其从河南冰熊冰粒机有限公司购买的资产,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对以上资产转让作连带担保。原告诉称商丘冰熊冷藏、商丘科龙未支付转让款,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584万元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 |
判决内容 | 商丘中院于2008 年7 月6 日做出判决:
(1)解除两原告与被告冰熊冷藏所签订的《关于转让河南冰熊集团下属企业相关资产的合同书》;
(2)被告冰熊冷藏与商丘科龙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中涉及原告冰熊冰粒机、冰熊空调器的资产转让内容无效;
(3)被告商丘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冰熊冷藏受让的、由被告商丘科龙占有的原告冰熊冰粒机、冰熊空调器资产,分别返还给两原告;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772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81,772 元,由被告冰熊冷藏与商丘科龙各负担40,88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8-07-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科龙”)于2009年12月1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高院对河南冰熊冰粒机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冰熊冰粒机”)、河南冰熊空调器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冰熊空调器”)诉商丘科龙(被告)、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冰熊冷藏”)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商丘科龙上诉,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72元,由商丘科龙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对于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丘科龙认为两原告冰熊冰粒机、冰熊空调器与冰熊冷藏之间的合同履行与商丘科龙无关,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尚未生效,结果尚不明朗,本公司目前无法确定上述案件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受理法院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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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3 |
公告日期 | 2009-03-03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84.3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在2004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武汉长荣未付货款,从原告提取大批空调等货物,至今拖欠货款余额2984.37万元未还。上述巨额关联交易行为未经科龙电器及原告内部正常的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告,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武汉长荣串通,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984.37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顾雏军及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权益纠纷案进行了如下裁定:同意本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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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16 |
公告日期 | 2008-10-16 |
案件名称 |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包鹤鹏 |
被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雏军 严友松 张宏 刘从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3 号、第184 号的传票,广州中院将于2008 年10 月29 日对廖照文、林锡涛、包鹤鹏、吕小侠等四人诉本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的四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上述四项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总金额人民币193,627 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共收到含上述4 项案件共计152 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人民币22,076,787.17 元,该等案件均是投资者针对在2005 年及以前年度因虚假证券信息可能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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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16 |
公告日期 | 2008-10-16 |
案件名称 |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廖照文 |
被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雏军 严友松 张宏 刘从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3 号、第184 号的传票,广州中院将于2008 年10 月29 日对廖照文、林锡涛、包鹤鹏、吕小侠等四人诉本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的四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上述四项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总金额人民币193,627 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共收到含上述4 项案件共计152 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人民币22,076,787.17 元,该等案件均是投资者针对在2005 年及以前年度因虚假证券信息可能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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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16 |
公告日期 | 2008-10-16 |
案件名称 |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吕小侠 |
被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雏军 严友松 张宏 刘从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3 号、第184 号的传票,广州中院将于2008 年10 月29 日对廖照文、林锡涛、包鹤鹏、吕小侠等四人诉本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的四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上述四项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总金额人民币193,627 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共收到含上述4 项案件共计152 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人民币22,076,787.17 元,该等案件均是投资者针对在2005 年及以前年度因虚假证券信息可能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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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16 |
公告日期 | 2008-10-16 |
案件名称 |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林锡涛 |
被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雏军 严友松 张宏 刘从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1 号、第182 号、第183 号、第184 号的传票,广州中院将于2008 年10 月29 日对廖照文、林锡涛、包鹤鹏、吕小侠等四人诉本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的四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上述四项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总金额人民币193,627 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共收到含上述4 项案件共计152 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人民币22,076,787.17 元,该等案件均是投资者针对在2005 年及以前年度因虚假证券信息可能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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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
公告日期 | 2008-08-2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Home Depot |
被告方 | Kenlon USA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4.3171 万元 |
案件描述 | HomeDepot 诉Kenlon USA 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本金1,143,171.38 美元+利息351,219.83 美元=1,494,391.21 美元(利息按年18%计算)。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双方已于2008 年6 月16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本公司已按时向对方支付了前两期152,060.10 美元的款项。本案结束。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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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03 |
公告日期 | 2008-06-03 |
案件名称 | 特殊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安徽分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顾雏军 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69.4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在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8月期间,合肥维希未付货款,从原告提取大批空调、冰箱等货物,至今拖欠原告一货款1607.54万元、拖欠原告二货款261.9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科龙电器正常的内部审批程序及公告,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公司串通,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合肥维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应收货款人民币1869.48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8 年4 月20 日做出判决:
(1)被告合肥维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11,723,263.82 元;
(2)驳回原告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484 元,财产保全费93,994 元,合计197,478 元,由被告合肥维希承担118,486.80 元,原告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78,991.20 元。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已预交上述诉讼费用197,478 元,被告合肥维希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118,486.80 元迳付予原告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 |
判决日期 | 2008-04-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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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土地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8-21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佛山市顺德区捷高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885.513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转让土地捷高公司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使本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根据上述查询取证及转让协议于2006年8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捷高公司损害本公司权益,请求法院判决:
一、被告捷高公司支付本公司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168,855,132.63元,并支付本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3,415,962.43元;
二、被告捷高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被告、顺德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7年4月18日签署《和解协议》,三方同意将标的土地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告对本公司和顺德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欠款(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的公告)。本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顺融投资有限公司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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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02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 |
被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因与江西科龙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日向江西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诉讼请求: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科龙及本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5 日,江西高院裁定冻结江西科龙所持有商丘科龙80%的股权。此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截至目前,江西科龙已经偿还给原告全部款项。原告正在江西高院办理撤诉手续。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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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工程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3-28 |
原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4.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杭萧钢构因建筑工程合同逾期完工验收,应支付的违约金。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7 年11 月21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745 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在收到此判决后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7-11-2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8 年1 月30 日在将本案与杭萧钢构诉本公司案件合并审理,现等待判决。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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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销售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4-09 |
原告方 | 广州市美口佳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以本公司销售的冷柜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佛山中院于2007 年9 月14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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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6-21 |
原告方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59.0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请被告返还货款2159.09 万元及利息407万元,并承担本案件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佛山中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商丘科龙向本公司偿还所欠款21590867.8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17510元,由商丘科龙承担157594元。 |
判决日期 | 2007-12-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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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案件名称 | 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7-30 |
原告方 | 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封科龙空调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1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诉江西科龙、开封科龙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江西科龙、开封科龙价值1800 万元财产。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江西科龙、开封科龙价值916 万元财产。
2007 年8 月27 日,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江西科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江西科龙将持有开封科龙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此案结案(详见本公司于2007 年10 月31 日发布的公告)。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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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48.669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人民币8486692.08元及暂计至2005年7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622017.4元,并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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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联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封科龙空调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1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称,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开封科龙空调有限公司。现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联营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致其无法获得预期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上述联营合同,并要求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科龙空调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716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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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被告方 | 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要求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至偿还日止的利息,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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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保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12.694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公司下属九家子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8月30日到期的债权及未开票的144台压缩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312694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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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46.313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称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共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0463359.99元,保证金人民币499770.80元,后偿还人民币50万元,截至起诉日应偿还原告的货款为人民币10463130.79元。原告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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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286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以承兑汇票垫款纠纷为由,要求本公司依据与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担支付汇票垫款责任,出质人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四被申请人连带清偿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共计2864万元及暂计至2005年7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249147.5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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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出票人本公司、背书人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共承担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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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保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9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事宜被本公司参股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法院」起诉,原告要求本公司对九家子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1692万余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加西贝拉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收到嘉兴法院(2005)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和嘉兴法院(2005)嘉民二初字第113号查封令「查封令」。嘉兴法院于裁定书上裁定:依法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7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同时依据上述裁定书嘉兴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依法查封了本公司所持有华意压缩的发起人国家股共计5928万股及红股、配股。本公司共持有华意压缩5928万股国家股,占其总股本的22.73%。 |
受理法院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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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被告方 | 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8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扬诉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了部分存款及查封部分机器设备。
2005年8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扬诉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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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诉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留置送达,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93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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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叠山路支行 |
被告方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10.92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称,其先后为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3013270.97元,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只交付了30%保证金,尚有人民币30109289.68元未支付。虽有部分承兑期限未到,但根据《授信协议》的约定原告终止上述协议并要求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付款,本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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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42.712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0427122.85元,利息人民币266573.95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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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票据追索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顺德市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建莱铜业(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8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0358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为顺德市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建莱铜业(广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案的被告。同日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及建莱铜业(广东)有限公司的《关于追加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及本案有关材料。
原告以票据追索纠纷为由,要求被告建莱铜业(广东)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910万元及利息,被告建莱铜业(广东)有限公司以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为票据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为由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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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出票人本公司、背书人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共承担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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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宝盈五金塑料厂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2.674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称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共拖欠其货款人民币5926745.55元,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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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87.384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6873844.91元,并承担迟延给付的违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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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佛山市南海飞鹏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1.772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起诉称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共拖欠其货款人民币7907250.98元,至起诉日到期货款为人民币7017722.20元,原告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到期欠款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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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包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5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包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00053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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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
被告方 | 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诉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8月2日,安徽省芜湖中院作出(2005)芜中诉保字第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根据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存款或查封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
2005年8月16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扣留应支付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万元。 |
受理法院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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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5 |
公告日期 | 2002-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 |
被告方 | 广东科龙(容声)有限集团公司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60%的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5月及6月期间为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提供了最高额度为2300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其中合计1000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于2001年10月及11月申请展期,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亦为该等展期贷款继续担保。而借款实际发生金额210000000元人民币(约198113000港元)。
作为担保人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由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就该项借款合同产生诉讼纠纷,接获法院的财产保全文件,书面查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但该项查封并未影响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日常之生产运作(该项书面查封于2002年4月15日解除)。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1日前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息款项211226000元人民币,此笔款项,转由本公司向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追讨。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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