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2 |
公告日期 | 2009-07-22 |
案件名称 | 投资经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资中县人民政府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8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司按照《建设资威公路资中段总投资差额处理协议》的约定,已经向资中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征用费人民币30 万元,但我司至今仍没能取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而资中县人民政府拒不返还土地征用费。有鉴于此,资中县人民政府严重的违约行为,使我司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由于损失巨大,致使协议继续履行因远远不足以挽回我司的损失而没有继续的必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司与资中县人民政府于1997 年12 月8 日签订的《建设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总协议书》及《建设资威公路资中段总投资差额处理协议书》;2、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返还我司工程投资人民币5,466 万元及资金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计息期限从1997 年12 月8 日起至资中县人民政府付清全部款项时止);3、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返还我司土地出让征用费人民币20 万元及资金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计息期限从2007 年7 月13 日起至资中县人民政府付清全部款项时止);4、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60 万元;5、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日前,我司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川民初字第7 号),准许我司撤回对资中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
我司诉资中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我司已撤销了对资中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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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03 |
公告日期 | 2004-03-03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3-29 |
原告方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2.951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2月12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签订《国债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委托该营业部进行国债买卖及运作,期限为一年(从2000年12月13日至2001年12月13日)。2001年 12月13日协议到期后己归还公司3070489.25元,尚余到期的本金6929510.75元以及部分收益未归还,公司多次同该营业部协商未果。公司于日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归还上述款项. |
判决内容 | 我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我公司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由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本公司资金6,929,510.75元。
2.由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929,510.75为基数,从2002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
3.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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