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6 |
公告日期 | 2007-06-26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资金人民币2900万元委托被告一进行投资委托理财增值管理, 委托期限为三年,年投资理财收益率为理财本金的7%。2003年12月24日,被告二和被告一同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书》,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1月2日,原告委托理财资金人民币2900万元到达被告一指定的银行帐户。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不具备受托理财的法定资格,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委托协议》依法无效,被告一对合同的无效负有完全责任,依法应返还原告委托理财资金人民币29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二明知被告一不具备受托理财的主体资格,却仍为被告一提供担保,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特诉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与被告一签定的《委托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人民币29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8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就上述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以免申请人无法向被申请人追偿所欠款项。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价值人民币3080万元的现金或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第15587号】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被告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财产,限额人民币三千零八十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公司申请保全被告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50.26%的股权)采取了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近日,公司大股东与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此笔委托理财的偿还事宜达成和解,本公司就此提出了撤销诉讼和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本次撤销诉讼及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对公司当前及以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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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
公告日期 | 2005-03-26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一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3.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0 月,本公司接到起诉状,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一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本公司改制前的挂靠企业)欠其货款1,793,270.85 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货款,并以我公司是第一被告的组建单位为由,将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同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法院为本溪市南芬区法院。我公司就本案的管辖权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已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受理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1,839,000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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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1-19 |
原告方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三亚龙珠海产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1 月19 日,本公司就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委托理财款一事,委托律师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要求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拖欠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款1550 万元,同时由担保方海南三亚龙珠海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本公司(原告)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12 月2 日出具了宁民商初字(2003)18 号《民事调解书》,以被告方海南三亚龙珠海产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城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市公司,代码000820)450 万股法人股经评估、拍卖后抵偿其拖欠本公司的款项,不足部分由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清偿。 |
判决内容 |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具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海南三亚龙珠海产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城股份的450 万股法人股进行评估并依法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因为无人竟拍而流拍。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 月23 日出具了宁高法执裁字(2003)第18-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上述450 万股法人股作价人民币1098.7020 万元(评估值),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 |
判决日期 | 2003-12-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经在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3 年12 月28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 |
受理法院 |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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