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7 月22 日,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了一份最高余额为4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所借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03 年7 月24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 年7 月24 日,后展期至2005 年7 月24 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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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保证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10 |
原告方 | 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3 月至2004 年7 月,原告与宏生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宏生堂向郎力夫公司借款2300 万元,湖南鸿仪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宏生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4 年10 月1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300 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冻结宏生堂、湖南鸿仪的银行帐户资金2300 万元或等值财产及湖南鸿仪在湖南旺旺医院有限公司的2300 万元股权。
本案正在正一步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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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18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2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4.024%。此笔贷款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尚欠原告2963万元未归还,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2963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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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1 |
公告日期 | 2009-05-0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嘉瑞新材须于2003年9月-10月分别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贴现合同,同时其他被告为此提供了担保,但到期后嘉瑞新材仍有1900 万元兑付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瑞新材偿还票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01730113号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嘉瑞新材须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01730112、01730116号票据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4 年8 月12 日判决嘉瑞新材支付银行票据人民币19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08-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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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1 |
公告日期 | 2009-05-0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11 |
原告方 | 岳阳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康普郎力夫分别于2003年8月29日、2004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700万元,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提供担保,由于康普郎力夫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普郎力夫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瑞新材承担17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5 年1 月12 日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前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嘉瑞新材对第一被告债务在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1-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3000万元资金或者等值财产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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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7 |
公告日期 | 2007-07-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4-24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6月30日,被告一在原告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借新还旧),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29日,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归还贷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执行费用。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7 年6 月2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贷款10000000 元、利息2329875.78 元,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违约金74780 元(2007 年1 月12 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7.478‰随本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2)本公司对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96228 元,由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7-06-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7 年7 月4 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如下:
本院(2007)望民初字第437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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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7 |
公告日期 | 2007-07-1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借款逾期未还被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7 年5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8 万元,利息714758.32 元,2007 年6 月1 日起至借款还 |
判决日期 | 2007-05-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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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5 |
公告日期 | 2006-11-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9-25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于2006年9月25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提前偿还所欠原告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3129798万元(利息算至2006年6月29日),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判令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株国用(2004)第A033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4502.97平方米)、座落于天元区粟雨工业园E-16区固体制剂车间以及前处理车间的房屋产权(面积4718.7平方米)、(2004)株工商抵字第090号抵押物登记证及清单项下的72类机械设备。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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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4 |
公告日期 | 2006-11-1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51.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岳支字第010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年利率为6.534%等,并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岳保字第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该贷款余额2351.5万元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一及本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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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3 |
公告日期 | 2006-09-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76.3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诉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被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6.39万元及利息633889.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06年3月20日,2006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7009元,由被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06-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中民执字第0293号、0294 号裁定:本院执行的(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158 号、015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294 号、295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有关财产。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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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3 |
公告日期 | 2006-09-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1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913 万元及利息而涉诉,本公司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6 年7 月1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由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913 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 年5月20 日,利息为人民币681421.54 元;2006 年5 月2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利息)。
2、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13 万元中的600 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 年5 月20 日,利息为人民币404009.99 元;2006 年5 月2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600 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13 万元中的313 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 年5 月20 日,利息为人民币277411.55 万元;2006年5 月2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313 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应履行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0 元,财产保全费49520 元,合计108530元,由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6000 元负连带责任,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2530 元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07-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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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3 |
公告日期 | 2006-09-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31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1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6 年8 月2 日达成如下协议:
1、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2007年12 月31 日前偿付华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 万元及利息(2004 年7月19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延期付款利率计算)。
2、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业公司)、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公司)对药业公司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瓷业公司、鸿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药业公司
追偿。
3、该案冻结的“旺旺医院”股权,华兴支行不能主动申请对其进行拍卖,但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置,要求华兴支行予以配合的除外。
4、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85687.25 元,财产保全费75520 元由药业公司、瓷业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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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8 |
公告日期 | 2006-07-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21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 |
被告方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6 月11 日,原告与上海鸿仪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600041140的《上海银行借款合同》,上海鸿仪向原告借款6400 万元,期限为2004 年6 月11 日起至2006 年6 月10 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月利率4.57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825。上述借款由原告与张家界签订的《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本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公司在人民币18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上海鸿仪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于2005 年3 月21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鸿仪返还借款本金6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张家界以其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在3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嘉瑞新材在人民币10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
2、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758962.08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5758962.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9825计付)。
3、若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银行可以与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张工商押登字第(2004)06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4、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5、本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7、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8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9315元,共计人民币668120元,由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判决日期 | 2005-05-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名被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758962.08 元,或查封四名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其中张家界以人民币3600 万元为限、本公司以人民币1800 万元为限、嘉瑞新材以人民币1000 万元为限)。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358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2号执行通知:
继续冻结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及权益(投资额为人民币8775万元,占总股数96.18%);冻结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资在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的3%和97%的股权及权益(人民币200万元和6790万元)。冻结期限从2006年3月29日至2007年3月28日止。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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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0 |
公告日期 | 2006-03-1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7-04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于2003年5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1103087号的贷款合同以及编号为BZ-31103087-01号和编号为BZ-31103087-02号的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利率5.841%,期限2003年5月13日至2004年5月12日。贷款到期后,由于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全额还款,因此在本公司偿还了原告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本金后,贷款展期到2005年5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展-31103087-1号和编号为展-31103087-2号的贷款展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利率8.5%。合同约定亚华种业和张家界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本公司在2004年8月21日开始欠息,并且在该笔贷款到期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5年6月21日仍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亚华种业与张家界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8月21日起计,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467.09元,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共计人民币503987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费用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
判决日期 | 2005-12-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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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7 |
公告日期 | 2005-12-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30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78.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1月1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信银深后承字030010号”《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由原告开立人民币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11日。承兑协议由亚华种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还用人民币120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2004年5月11日承兑到期原告发生全部垫款,本公司用质押款还原告垫款后,还欠原告人民币1778.6万元及相应利息,亚华种业亦未履行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清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人民币1858.9万元、亚华种业承担连带清偿欠款的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归还垫款人民币本金17786000元及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利息人民币803037.9元,共人民币18589037.9元。2005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955.19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原告。 |
判决日期 | 2005-07-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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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2 |
公告日期 | 2005-11-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6-14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晋康制药于2003年11月20日、9月30日、12月9日向原告分别贷款52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合计1320万元,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2003年司字第伍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因晋康制药未按时归还贷款,原告于2005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康制药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3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 年10 月8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本金1320 万元。
2、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利息1365303.64 元(至2005 年8 月20 日止)。
3、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各项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2860 元,其他诉讼费30 元,财产保全费72560 元,合计175450 元,由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0-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向晋康制药及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晋康制药、本公司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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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1 |
公告日期 | 2005-10-1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08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5月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国光宏生堂96.18%的股权进行质押,由于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光宏生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偿付欠款本金欠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合同约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3104元,保全费105520元,合计218624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06-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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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1 |
公告日期 | 2005-09-21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11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世方投资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8.3127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22083127.32元承兑汇票垫款,原告于2004年6月11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并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席合同》,偿付原告垫付款本金22083127.32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决解除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与被告上海国光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判决上海国光偿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垫付款本金人民币2208万元及利息。
3、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方投资投资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上海国光所欠借款。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国光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5 年9 月5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9-05 |
执行情况 |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 年10 月8 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1、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解冻;2、上诉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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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3 |
公告日期 | 2005-09-13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01 |
原告方 |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6.2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郎力夫公司自2004年4月5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2日、6月7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氨卡西林的产品购销合同,总欠货款2562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04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郎力夫公司偿还所欠货款25622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53167.6元、支付本案的案件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
郎力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二千二百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04年11月4日止应付违约金三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六角,2004年1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二万四千五百八十七元,诉讼保全费一万五千零九十七元,二项合计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元,由郎力夫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对被告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原告于200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郎力夫公司变更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2、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
受理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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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原告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61000元,财产保全费51500元,合计112500元,由本公司与上海鸿仪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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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26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19日,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沪交银2003年新区贷字第00756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上海佰汇发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2003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8日。本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了编号为沪交银2003年新区最保字第007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上海佰汇发放了贷款。
因上海佰汇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于2005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佰汇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4年3月21日至2004年8月18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2004年8月19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
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元由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判决日期 | 2005-06-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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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居间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01 |
原告方 | 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6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14日,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本公司承制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陶瓷珍品订单,中介费为产品订价的20%。因本公司尚欠原告中介费13.17万元,原告于2005年3月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所欠中介费12.76万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中介费127594.18元。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经济损失4123元。
3、本案诉讼费4144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4244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04-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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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09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6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利率为4.8645%,期限一年,此笔贷款由上海鸿仪提供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上海鸿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合同期限内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10000元,财产保全费100600元,全部由本公司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1-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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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27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7.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原告)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舟仁创业尚欠原告147.5万元未归还,本公司及张家界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舟仁创业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47.5万元,本公司及张家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贷款本金147.5万元及计至200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65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应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3、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
判决日期 | 2005-03-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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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15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9 月16 日、9 月18 日、9 月22 日,原告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2003)年深振业综贷字034 号、035 号、036 号《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 万元,期限为2003 年9 月16 日、9月18 日、9 月22 日至2004 年9 月9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7550%,合同还约定:原告对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之借款依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一次还清本金。同时原告与上海鸿仪签订了(2002)年深振业综额字019-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
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全部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上海鸿仪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 年11 月15 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1222005.1元,200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上海鸿仪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20.0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6630元,合计522750.03元,由本公司负担,上海鸿仪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予退回,被告应将承担之数迳付给原告)。 |
判决日期 | 2005-05-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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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5 |
公告日期 | 2005-06-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内容如下: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10月15日、10月16日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贷款200万元、500万元、1300万元,上述三笔贷款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和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0-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下发了湘政办函(2004)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本案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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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
公告日期 | 2005-03-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05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银浪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9.3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分别与本公司、嘉瑞新材、振升集团、银浪控股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0003090564)及《股权质押合同》,以上合同均用于担保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的1000 万元《短期贷款合同》。2004 年10 月8 日,贷款合同到期,上海佰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被告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5 年1 月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佰汇偿还贷款逾期本金余额999.3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实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名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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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
公告日期 | 2005-03-26 |
案件名称 | 合资经营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11 |
原告方 | 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本公司为了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做大、做强,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2001 年8 月17 日签订《合资经营协议书》。合同签定后,本公司以郎力夫公司的名义贷款4000 余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原告于2004 年10 月11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退回原告出资到郎力夫公司的1290 万元、本公司承担造成原告的包括可得利益的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冻结郎力夫公司1700 万元的银行帐户资金或等值财产。
本案已于2004 年12 月7 日开庭审理,并于2004 年12 月24 日达成调解协议:
(1)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行解除;
(2)本公司受让原告在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本金1290 万元,郎力夫公司归本公司自主经营;
(3)本公司赔偿原告在合资经营期间的各项损失266 万元;
(4)上列第2、3 项确认本公司应给付原告的金额人民币1556 万元,在签收本调解书后,于2005 年5 月31 日前给付100 万元(自2005 年1 月起每月付20 万元),余下金额在2005 年6 月30 日前付清;
(5)本公司在2005 年5 月31 日前如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则减免本公司尚欠款项总额中的100 万元。本公司在2005 年6 月30 日前如不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在尚欠款项总额中增加100 万元;
(6)本公司在付清原告全部款额之前,继续留任原告原安排在湖南郎力夫公司就业的全部职工,并支付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确因生产需要,对不能安排就业的职工,每月仍应发放300 元的生活费,且全体职工(包括就业和下岗职工)的“五金”由本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
(7)郎力夫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
(8)在调解书履行完毕之前,法院不解除对郎力夫公司的资产冻结,原、被告不得转移资产;
(9)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如不履行或违反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公司承担120350 元诉讼费用。 |
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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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
公告日期 | 2005-03-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17 |
原告方 | 长沙市商业银行高信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亚大科技先后在原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800 万元,由本公司与中圆科技提供担保。因亚大科技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于2004 年9 月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人民币1260 万元、本公司与中圆科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于2004 年10 月26 日达成调解如下:
(1)亚大科技于2004 年10 月21 日至2005 年1 月26 日归还1800 万给原告;
(2)本公司与中圆科技对亚大科技的前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大科技承担。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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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30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醴陵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6月3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共同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决解除中国银行醴陵支行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3、要求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岳阳鸿仪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0-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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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28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与第一被告的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决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归还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本公司与上海鸿仪、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国光、本公司、上海鸿仪及张家界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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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08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4.8675%,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偿还贷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于2004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嘉瑞新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2000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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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付款请求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案。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4 年12 月22 日判决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付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日期 | 2004-12-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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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10.0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4.8675‰,到期日为2004年6月10日,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本金18100500元,利息100500元,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借款保证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
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8-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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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因涉诉被原告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4 年12 月14 日判决
1、解除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决本公司归还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3、判决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120万元。
4、判决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亚华种业、泰阳证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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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9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医药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于2004年7月9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上海鸿仪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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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20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嘉瑞新材在原告的借款提供本金余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004年5月15日至2005年5月15日。由于嘉瑞新材未能在到期日偿还9500万元本息,原告于2004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瑞新材偿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解除《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承担6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解除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
2、判决嘉瑞新材偿还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
3、本公司对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瑞新材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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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7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20日至2004年6月19日,利率为月息4.425%,按季结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合同到期后,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09757.12元。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2004)株中法民二初第5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对本公司及安塑股份1600万元的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
2、判决嘉瑞新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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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18 |
原告方 | 株洲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4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6.552万元。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与嘉瑞新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质押公司在株洲市商业银行450万股权。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株洲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8-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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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22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3月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同时原告与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03年10月,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第二被告持四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原告申请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贴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足额划至第二被告,但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持上述汇票向第一被告兑付未果,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五名被告银行存款共计2100万元或查封五名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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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9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鸿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长沙市医药公司 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9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由五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
2、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本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岳阳鸿仪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重型机械公司)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89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徐敏在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岳阳鸿仪、群力艺术陶瓷、鸿仪重型机械公司、湖南鸿仪和徐敏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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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7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 |
被告方 | 株洲市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与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由第一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1、判决株洲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峰建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株洲石峰和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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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20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于2004年7月20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解除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3、判决亚大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亚大新材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0-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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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30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299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决嘉瑞新材偿付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嘉瑞新材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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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
公告日期 | 2004-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7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本公司须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承担。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火炬电瓷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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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19 |
公告日期 | 2004-10-19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12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1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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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19 |
公告日期 | 2004-10-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31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1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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