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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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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28.1700 万元
案件描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3528.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1年12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乐山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乐山市中心城区嘉州大道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该笔债权。
判决内容(2006)川民初字第75 号:判决本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2,973.09 万元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04,610元。
判决日期2006-11-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及乐山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嘉州大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在上诉期内,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因最高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已生效。 日前,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08)川执字第17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通知》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5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现省高院已立案受理,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如逾期仍不履行,省高院将强制执行 目前,法院已向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2009 年1 月,本公司接到通知,上述借款本息已转至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009 年4 月,本公司已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向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付清上述债务重组款项,该《债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82.96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5882.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 年11 月6 日作出了(2006)川民初字第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57.45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167,627 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判决日期2006-11-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07)川执字第54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通知》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现省高院已立案受理,并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如逾期仍不履行,省高院将强制执行在上诉期内,我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但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公司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诉讼费。目前,四川高院已将本案指定广安市中院进行执行。 2009 年1 月,本公司接到通知,上述借款本息已转至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009 年4 月,本公司已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向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付清上述债务重组款项,该《债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4
公告日期2009-07-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139.218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已就工业公司未提出明确解决方案部分欠款71,392,181.21元提起诉讼,目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预计公司可通过诉讼收回部分欠款。
判决内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工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1,392,181.21 元,并自2004 年9 月30 日起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工业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据此向西藏自治区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本案判决已生效,案件目前仍处于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4
公告日期2009-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被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41,915,921.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本公司2003年6月先后与武侯农行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2003)第040082号、第040085号、第040089号、第040090号〕,合计借款本金为3,600万元。
判决内容省高院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3500 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相关借款合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3506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08)川执字第6 号《执行通知书》: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于近日向省高院申请执行。经省高院审查,已立案受理。省高院根据相关法规限本公司收到通知后尽快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省高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市法执指字第1 号《指令执行决定书》称,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8)广执字第12 号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一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2008)广利州执字第215 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鉴于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本公司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05814.00 元(贷款本金35000000.00 元,截止2007 年12 月21 日贷款利息10529115.00 元,诉讼费263506 元,执行费113193 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等金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同时,限本公司收到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上诉期内,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因最高人民法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生效。 报告期内,公司偿还本金9,000,879.08 元。 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目前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008 年下半年,因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化改制,此案债务转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下属的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负责。报告期内,公司已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300,000 元,用于偿还武侯农行本金。现本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9
公告日期2005-08-29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美宇摩配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7.371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之供应商浙江美宇摩配有限公司以未及时支付配套货款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共计6,473,713.43元,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2004]榕民初字218号民事调解书),同意分批支付欠付货款5,939,138.56元,并承担诉讼费21,189.5元,浙江美宇摩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534,574.87元。后因流动资金极其紧张,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及时支付欠款,原告于日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查封了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马尾经济开发区罗星路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榕国用{2002}字第M00973BB号)及地上建筑物。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称,在执行浙江美宇摩配有限公司与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公司对本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通知本公司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不向被执行人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清偿对其所负的债务,而应于十五日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649.4903万元,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截止目前,本公司已代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浙江美宇摩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0,000.00元。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1
公告日期2004-12-21
案件名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冰 赵琪云 吴东蓉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4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工业公司及其控股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关和在报关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手段,共计偷逃应缴税额8.2405亿元人民币,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冰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系单位走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财务总监吴东蓉、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单位走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分别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予以处刑。现此案尚无进展。
判决内容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定本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定被告单位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4,053,688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3、本公司原董事长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公司原财务总监吴东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成都海关扣押的本公司资金10,257,399.34元人民币及房产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走私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5、如不服判决,被告单位及人员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4-08-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4053688元;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单位珠峰股份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2、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 3、原判将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琪云、吴东蓉等认定为主犯不当,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被告人赵琪云的刑罚部分,即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另行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八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被告人吴东蓉的刑罚部分,即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十年;另行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八年。 4、原判认定珠峰股份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资金人民市10257399.34元及房产系违法所得,判决没收上缴国库,对其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经查,原判认定珠峰股份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上述财物属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对其已被扣押的资金、房产可不予没收。鉴于尚未查到珠峰股份公司还有其他走私的违法所得,对其赃款可不继续予以追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中将成都海关扣押的珠峰股份公司资金10257399.34元人民币及房产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珠峰股份公司、及相关个人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的部分。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审被告个人赵琪云、吴东蓉等不服,提出上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 
被告方成都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1月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四支行)与成都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珠峰房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向原告建行四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1月2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建设四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1、本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文昌村的产权证号为0500885至0500901的17处共计15000.13平方米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3、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同日,原告与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1、本公司对成都珠峰房产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2、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3、如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原告有权直接向本公司追偿。 借款到期后,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金,原告就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本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后成都珠峰房产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归还了借款220万元.
判决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03年4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日前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成都珠峰房地产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建设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80万元;2、原告建行四支行在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不履行上述款项时,有权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文昌村的产权证号为0500885至0500901的17处共计15000.13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清偿,并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追偿;4、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元由被告成都珠峰房产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成都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法院裁定对该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清偿,本公司所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4.6000 万元
案件描述 鉴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和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分别向本公司发出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通知>和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且南方公司已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解除与本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近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未给被告南方公司和中航技公司造成损失,要求第一被告南方公司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4650万元股权转让款,要求第二被告中航技公司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354.6万元股权转让款,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定于2003年8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1)同意解除本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就转让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44.23%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同意解除本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就转让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5.77%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3)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承担。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1)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接受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解除2002年7月25日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各方同意:本公司应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本公司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赔偿人民币515万元,向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赔偿人民币235万元。(3)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对扣除上述第二条所述515万元赔偿金后的余额人民币4,135万元,按以下方式分期退还给本公司: ①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10天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4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退还本公司人民币2,135万元; ②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40在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7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同时,本公司须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提供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确认书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将余下的2,000万元人民币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在上述期限后提供确认书的,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应收到此确认书后5日内将余下的2,0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本公司。 (4)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对扣除上述第二条所述235万元赔偿金后的余额为119.6万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10天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6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退还给本司。(5)本案诉讼费31.225万元,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承担12万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承担5万元,本公司承担14.225万元。(6)除本调解书确定责任外,三方均不得再以《股权转让协议书》或与《股权转让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事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股权转让各方已按法院调解意见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就本公司3,000万元借款逾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办理的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已逾期,该项借款由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协商,现已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800万元以货币资金偿还,2200万元办理“借新还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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