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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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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1
公告日期2010-03-11
案件名称债务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3000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共计承担2170万元的一般保证赔偿责任案,因该两笔借款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了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公司按照与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签订的《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向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支付673万元后,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免除了公司2170万元的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代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近日,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诉求:1、责令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公司代为偿付的债务673万元;2、由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费用。该院以(2007)乐执字第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与马边河电业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马边河电业从2007 年8 月1 日到12 月30 日之前,每个月30 日前支付15 万元给本公司,从2008 年1 月到6月,每个月30 日前支付50 万元给本公司,余额在2008 年6 月30 日之前再次协商解决方法;若马边河电业不按此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有权恢复执行,并保留加算同期贷款利息的权利。 目前,公司已收到75 万元。 剩余298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和解方式或强制执行方式收回。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已还款425万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本公司已收到595.40万元。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全部收回673 万元,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乐执字第24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3
公告日期2009-03-03
案件名称投资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09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2月9日,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就开发峨眉山温泉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同年2月10日,公司将定金100万元转到温泉公司,并于10月15日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约定“若温泉公司两井不能在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或竣工后温泉出水量不足6000立方米/日,公司立即退出拟成立的供水公司”。依照约定,公司将1200万元分期分批转入温泉公司账上。1999年12月31日到期,温泉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至今已五年多时间,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25日决定起诉该公司。 公司于2004年4月9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的投资合同,由温泉公司立即退还占用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院[2004]乐民初字第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乐电公司以双方的投资协议无效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与其请求判令终止双方的合作投资合同不是同一诉讼请求,应属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乐电公司当庭变更法院不予支持。乐电公司请求判令终止双方的合作投资合同却没有举证证明有合同终止的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形。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对乐电公司诉请判令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占用乐电公司的投资款1200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的投资协议主旨是共同出资拟成立供水公司。双方在供水公司的关系上应属合伙关系,供水公司属双方的合伙组织。乐电公司只能在清算合伙组织的情况下撤出投资,其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仍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终止双方的合作投资合同和由被告退还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无效;二、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200万元及利息(从原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4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08 年5 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供水公司已事实上开始经营,以及上诉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在供水公司的关系上应属合伙关系,供水公司属双方的合伙组织的相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日前,本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近日,该院以(2008)乐执字第11 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本公司的执行申请。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公告日期2008-08-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博森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3.8300 万元
案件描述博森公司还差欠本公司333.83万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代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本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博森公司偿还差欠本公司的333.83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博森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本公司人民币333.8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博森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25 日,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以[2007]乐执字第56 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博森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公司发放了债权凭证,以[2007]乐执字第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旦发现博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2
公告日期2008-04-12
案件名称投资清算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 年10 月15 日,本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公司签订《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公司出资1200 万元峨眉山温泉公司以荷5 井、荷3 井20 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作价3000 万元作为投资共同组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司。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了1200 万元。现峨眉山温泉公司诉称由于本公司的原因不履行组建公司的义务,致使峨眉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不能依法成立,以投资清算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16 号应诉通知书和(2008)川民初字第16 号举证通知书。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山温泉公司)因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清算纠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峨眉山温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决原被告(指峨眉山温泉公司和本公司)对共同投资的“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清算并分割财产(总投资额为4200 万元)。 2、判决被告(指本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16 号民事裁定书,峨眉山温泉公司就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清算纠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6
公告日期2008-03-06
案件名称担保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方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023号应诉通知书,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担保借款纠纷案。遂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信都建设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遂宁信用社诉状称“遂宁信用社与信都建设1998年11月30日共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遂信用社向信都建设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信都建设提供其持有的‘乐电’法人股700万股作质押担保。并且乐电公司为该借款出具保证承诺书。保证该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所质押的700万股法人股不予转让、不予挂失,不予重复抵押。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信都公司归还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信都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一、撤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二、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 年10 月31日的利息为2252000 元,从2004 年11 月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四川信都公司本金787.2439 万元,尚差本金212.7561 万元。因查明四川信都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三方友好协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遂中执字第28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在2007 年10 月底向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三期支付了460 万元。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民监字第68 号通知,终结了本案复查程序。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都商城)与公司签订了《代位补偿协议书》,在公司代四川信都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信都商城以在华蓥市开发的“信都商城”商业门市(面积537.52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253.22 万元),代位补偿给公司,并办理完毕了上述门市的产权过户手续。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此案终结。
受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6
公告日期2008-03-06
案件名称欠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3.95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诉乐山市五通桥烧碱厂(现更名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电费及滞纳金一案公司合计收回811.94万元,目前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剩142.01万元未付,与本公司有供用电关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此案终结。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6
公告日期2008-03-06
案件名称股东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被告方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 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9.000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年7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确认本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和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的出资额。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确认本公司出资额210.9537万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16.7718万元,四川省管山煤矿出资额161.2751万元。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在黄泥埂煤矿出资额210.9537万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16.7718万元,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出资额161.2751万元;二、驳回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公司章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6 年3 月与上述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设立新的法人公司,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8
公告日期2006-12-28
案件名称追索借款担保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12
原告方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85.75%权益)为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乐山市商业银行依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扣划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行的2500万元存款,用于替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以追索借款担保款纠纷一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创新公司持有的乐山市商业银行3500万股股权。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就乐山市自来水公司诉四川创新公司追索借款担保款纠纷一案判决如下:四川省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05年6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6.20万元、财产保全费12.50万元,共计28.70万元,由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四川创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00元,由四川创新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乐民初字第30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并作出[2005]乐民初字第30号裁定书,冻结了创新投资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3500万股股权。2006年11月20日(周一),自来水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冻结的创新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进行拍卖。 2006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执字第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变卖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价款划拨2625.06万元给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所欠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将剩余的0.026万元变卖款退还给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6日收到上述划拨款2625.034万元,其中2542.74万元用于清偿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剩余的82.294万元用于抵偿本公司代其垫付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2
公告日期2006-11-22
案件名称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0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东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东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06年5月3日前归还公司3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未还,公司可对其强制执行。并经乐山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2006年5月3日届满后,公司多次去函去人要求东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欠款,但一直未还款。2006年11月20日,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5
公告日期2006-07-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乐山市风景园林局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诉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1998年,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合同,以其未办土地证的市规局乐规字[1998]1号批准的100亩土地抵押向该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1月15日至1998年2月14日,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
判决内容1、乐山市风景园林局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2、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乐山市风景园林局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5月8日,乐山市商业银行向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乐山市商业银行与风景园林局达成了3年还款计划。2005年11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在诉状中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2004 年6 月28 日该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04 年11 月2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1993 年10 月12 日与乐山市江公堰堰板电站工程指挥部(后经改制由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其债权债务)签订了两笔金额分别为450 万元、150 万元共计600万元,期限为1992 年12 月23 日-1999 年6 月30 日的借款合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同时,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还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书》。合同到期后,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额归还借款,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叁佰陆拾万元)及利息76.94 万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6
公告日期2005-11-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7.6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诉称“1998年8月28日、12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成都分行(后债权债务被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承接)与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500万元合同,共计1000万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到期后,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额归还借款,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7.6万元和利息154万元及到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第二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7
公告日期2005-07-27
案件名称供用电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08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供电分公司 
被告方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1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供用电合同》。公司拥有对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上网调度权,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应服从公司调度,在电力紧缺时按要求避峰和其他限电操作。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在用电过程中,屡次不服从调度命令,致使公司被迫断开开关,使公司网上众多电站不能上网,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赔偿因供用电合同纠纷给公司带来的损失613万元左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诉讼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供电分公司为共同原告。近日,公司和公司供电分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以[2004]乐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公司和公司供电公司撤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2
公告日期2005-07-02
案件名称供用电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5.1323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8月23日,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乐电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大堡水电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开始向林河公司的冶金公司1号电熔炉供电。林河公司以大堡水电公司电能质量不稳定,限电停电为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林河公司申请追加乐电供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45.1323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林河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63.8375万元。
判决内容1、林河公司的损失包括清炉、筑炉、烘炉损失13.3352万元,亏损144.0357万元,可得利益263.4792万元,由乐电供电分公司承担339.3471万元,由大堡水电公司承担40.75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河公司承担。2、大堡水电公司反诉请求的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26.4402万元共计196.0746万元由林河公司负担。3、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合同终止履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2、解除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 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的清炉、筑炉、烘炉的直接经济损失13.34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74.77万元,合计偿付金额为88.11万元; 4、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169.63万元及2004年3月30日止之前的违约金26.44万元,2004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时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给付。 5、驳回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2
公告日期2005-07-02
案件名称划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23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8日,乐山市商业银行在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商业银行特种转账传票的形式,单方面从公司在其账户上扣划2500万元用以归还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所借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乐山市商业银行立即退还公司2500万元存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6月24日将扣划公司在该行的2500万元存款归还了公司,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以[2004]乐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公司撤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3
公告日期2005-01-1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2-07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3.51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就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电费及其滞纳金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乐经初字第86号判决,公司胜诉,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判决日期2001-0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若干原因,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只执行了很小部分金额,有关执行情况介绍如下: 1、该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01年8月4日,乐山市中院作出了〖2001〗乐执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将金钢公司所属位于成都市新光华街20号二楼1-6号房屋产权以评估价30.5万元直接裁定抵偿给公司。 因该房产没有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故公司办理过户未果。 2、诉前保全的金钢公司所属乐山市沙湾区的变电站(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评估价值为259.1832万元,但以此抵款的法院裁定书未下达。 3、2002年,公司多次向乐山市人大、市政法委及市中院递交了督促执行的报告,并请求市人大个案监督。2002年4月9日, 乐山市沙湾区法院受理了金钢公司破产申请,并于2002年4月16日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5月2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乐法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0〗乐经初字第86 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公司将在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公司债权系一般债权,故清偿率为零。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2
公告日期2004-12-22
案件名称拖欠电费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4.43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电费354.43 万元及利息纠纷
判决内容(2002)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给付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3544275.48元及相应滞纳金。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均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鉴于玻华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近日,该院以“[2002]乐执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公司于2003年度已按70%计提了坏帐准备,预计本事项将减少公司当期利润106万元左右。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07
公告日期2004-12-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5号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诉公司、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至付清日为止的未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乐山市商业银行诉状称:2000年1月7日,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9个月,即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10月6日。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偿还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两被告仍不归还贷款本息。
判决内容因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故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如下:1、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供电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供电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6.3748 万元
案件描述林河集团与大堡水电于2002年8月22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生效后,大堡水电于2002年9月24日开始向林河集团的冶金公司一号电熔炉供电。在供电期间,林河集团以大堡水电提供电能的电压波动较大,质量不稳定,限电停电为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欠电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23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峨眉山汇丰有限公司 四川峨眉山通海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四川峨眉山汇丰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通海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拖欠电费案。峨眉山市磷肥厂收购了四川峨眉山通海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和汇丰有限公司,该厂向公司书面承诺两公司的欠款417万元由其偿还,并请求公司撤诉。公司已收到该厂付款200万元。经公司研究,近日已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以有关民事裁定书准予公司撤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13
原告方中国银行乐山分行 
被告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诉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本公司为其提供3000万元担保一案。(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诉讼本公司为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该行于2002年5月16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曾于2003年4月13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本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而移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判决情况: 1、被告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偿还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于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613.7496万元。(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11-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偿还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于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613.7496万元(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笔1000万元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向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判决公司不服,将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受理此案,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收到[2003]川民终字第572号受理上诉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3月23日审理此案。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8-31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乐山博森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8月4日乐山博森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原: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贷款620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已于1998年9月3日到期,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未归还完本息。2000年8月31日,乐山市商业银行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经该院民事判决书〔2000〕乐经初字第51号判决,由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偿还贷款598.2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代乐山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清偿了206.4万元,与乐山蓝天联合发展公司达成协议,用其位于眉山市市中区B区17亩土地抵偿该笔债务。余下的391.8588万元,本公司已预计了39.18万元预计负债。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30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乐山市马边河开发总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5年8月13 日为乐山市马边河开发总公司(后更名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 该笔贷款分十年偿还清,每年应支付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0 年1月11日, 国家开发银行将其对乐山市马边河开发总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00年10月30日,该办事处就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偿付的本金46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3043035.78元及逾期利息. 2、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第一期借款130万元(逾期免除担保责任)借款本息以外的蓁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有权向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收.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川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043,035.78元;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第一期借款130万元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余借款的还本付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有权向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收; 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第一期借款130万元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余借款1170万元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向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审判决日期2002-08-2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优先受偿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2-06-03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乐山碱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日诉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请算组行使优先受偿权一案
判决内容〖2002〗乐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应属本院已受理的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一案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本院第一审普通程序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日期2002-08-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4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乐民破(裁)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项债权2003年12月31日的余额扣除已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165.44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清算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委托贷款纠纷案于2003年8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及金额为委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乐山市清算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一)作为被告,本公司作为第三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9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准许撤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16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 
被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5月25日,乐山建行与市政公司签订了〖1999〗流字第(06)号《借款合同》,约定由乐山建行向市政公司提供600万元借款用于滨河路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5日至1999年12月25日。当时,在乐山市有关部门协调下,水公司和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市政公司尚欠47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乐山建行于2003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市政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目前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39872.15元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3年9月3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939872.15元。
判决日期2003-09-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市财政局[乐市财政综报(2003)41号]承诺将分期还款。截止2003年底,已还款100万元,2004年2月又还款100万元,截止公告日,余200万元。根据目前债务人还款情况良好,估计该案不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本金拒付
起诉日期2002-05-27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存入460万元,事至今日, 公司账户上还有100万元本金余额,但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却以其为委托贷款拒不支付。2002年5月27日,本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以委托贷款为由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经查明,1993年峨边县修铁路缺乏资金,本公司委托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将存于该处的100万存款贷给了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2003年7月17日本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2〗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法院确认: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之间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而非存款法律关系。为此,该院判决:驳回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与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协商,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1月11日,乐山市中院以(2003)乐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的还款计划为2004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本公司放弃利息。若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未按期履行或不履行还款计划,本公司不放弃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3-1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05
公告日期2003-06-05
案件名称破产清算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碱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3年11月20日为乐山市碱厂向中国建行乐山市分行借款850万 元提供担保,乐山市碱厂以1116.75万元资产向本公司资产抵押,该笔借款已于 1998 年12月20日到期,乐山碱厂未归还本息。1999年9月20日建行乐山市分行将此项债权 转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本公司于2000年5月26 日与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达成协议,由本公司代乐山碱厂支付500万元债务后, 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免除本公司全部担保责任,同时将对碱厂相应的500万元债 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已于2000年底前分批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支付完500万元。2000年10月29日,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乐经 初字第41--1号裁定,解除该院对乐山市碱厂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9.8866 万股进行 的查封,并先予执行, 将该股份转让给四川省乐山市国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待该公 司今后转让后,将转让收入付给本公司,按2000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91元计, 共 应支付本公司约92万元左右,所得价款冲减乐山碱厂欠本公司的债务。2000年11月 ,乐山市碱厂申报破产,本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债权申报
判决内容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应属本院已受理的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一案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本院第一审普通程序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公司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14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了宣告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的民事裁定,并成立了清算组,对于上诉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清算组应优先清偿其4,317,732.24元债权,清算组是否将其享有的债权予以优先清偿,应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乐山碱厂破产一案的审理范围。”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02年8月3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09
公告日期2002-11-09
案件名称欠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2-05-28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五通桥烧碱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1.26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诉乐山市五通桥烧碱厂欠电费821.26万元及滞纳金案。
判决内容〖2002〗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乐执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烧碱厂拥有的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5万股股权作价505.05万元人民币抵偿给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依法解除对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烧碱厂拥有的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5万股股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3-28
原告方乐山建行直属支行 
被告方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8月3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借款1800万元用于基建,本公司提供一般担保。2000年3月28日乐山建行直属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大沫公司偿付该笔借款的利息600万元, 因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发电量全部上本公司电网, 本公司是唯一能够支付该公司电费又欠该公司部分电费,故建行将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判决内容2000年9月11日,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川经初字第8号调解,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对本公司撤回起诉。
判决日期2000-09-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8-10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太升铸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45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0年8月10就四川省太升铸造有限公司所欠电费170.45 万元及其违约金,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年8月21日四川省太升铸造有限公司宣布破产,本公司因此申请撤诉。并向该法院申报债权,本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8-10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乐山市德胜钢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6.19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0年8月10日就四川省乐山市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所欠电费160.33万元及违约金和窃电电费共计486.19万元,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四川省乐山市德胜钢铁有限公司以要求本公司赔偿停电损失110 万元为由提起反诉。
判决内容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乐经初字第48号调解, 本公司与该 厂达成协议,本公司赔偿其停电损失30万元,该厂于2000年12月7 日付清所欠本公司 电费130.33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72.68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上本公司电网到1995年底,欠本公司电费3372.68万元,本公司已于1998年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段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法院受理后,裁定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又于1999年4月14日向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该公司陆续支 付了现金及物资合计686.92万元。2000年11月 17日,本公司与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 该公司同意再支付2800万元(合计3486.92万元)了 结本案,该笔款项于2000年11月24日汇入本公司帐户,同时,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不再追偿本公司的655万元借款及利息,本案终结。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30.17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0年12月4日就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到2000年底欠本公司电费5530.17万元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段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在该法院的协调下,本公司与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 该公 司同意向本公司付款6000万元了结本案。根据和解协议截止2001年2月底,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已支付本公司2800万元现金,其余款项将在2001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8-05-06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峨眉山市第一铁合金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3.32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8年5月6日就峨眉山市第一铁合金厂拖欠本公司电费153. 32万元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公司又于2000年1月24日就峨眉山市第一铁合金厂截止1998年6月30日所欠电费96.99万元,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该法院将该厂的土地、 房屋和一台2400KVA炼炉及配套设备共作价153.32万元裁决给本公司,相关权属证明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乐经保字第1号裁定,将该厂一台1800KVA 冶炼炉及配套设备予以冻结。2000年4月10日,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乐经初字第 7号判决,要求该厂偿还本公司电费96.99万元以及违约金,但该厂仍未履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0年6月27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该法院协 调,本公司与峨眉山市第一铁合金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厂 以一台1800KVA冶炼炉及其 配套电器设施抵偿本公司电费96.99万元及违约金,该厂的另一债权人峨眉山市罗目镇人民 政府参于对该炉的分配。本公司为了便于该部分资产今后的运营, 支付现金8万元给峨眉山 市罗目镇人民政府,买断其参与分配所应占有的财产, 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乐执字第31号裁定, 峨眉山市第一铁合金厂的全部产权已归本公司拥有。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9-06-29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五通桥电化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就乐山市五通桥电化厂所欠电费及滞纳金322 万元,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民事判决书裁定,乐山市五通桥电化厂支付本公司电费184.3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公司和该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00年底该厂已支付80.82万元现金和作 价98万元的物资,故该厂只差本公司4.5万元电费便了结清本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9-07-12
原告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巨星化工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就乐山巨星化工厂所欠公司电费403 万元向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该法院协调,本公司与该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厂从1999年7月至2000年底共向本公司支付所欠电费307.57万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 
被告方洪雅铁合金厂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于1996年就本公司花溪电厂在并入本公司前,为洪雅铁合金厂担保贷款本金591万元,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0年12月29日,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6〕乐经初字第33号调解,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 银行洪雅县支行达成协议,本公司同意支付该行1075万元(其中含利息484万元)了结本案。本公司在 2000年12月31日前已支付568万元,余款507万元已于2001年1月底前支付完毕,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力。
判决日期2000-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公告日期2001-03-1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 
被告方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在1994 年为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发行1500万元债券,本公司为之进行一般担保。2000年4月5 日乐山建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槽电公司偿付该笔债券的利息787万元, 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同年6月该案由省法院移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将该 笔债务转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为由,于2000年6月20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该院民事裁定书〔2000〕眉经初字第43 号裁定,准许中国建设银 行乐山市分行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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