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
公告日期 | 2010-03-26 |
案件名称 | 财产权属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发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下称“建行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下称“深发展上海分行”)借款金额11,848.76 万元提供担保,华源发展以其持有的江西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新余远东)95%的股权和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的股权作为本公司对华源发展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标的。建行市分行和深发展上海分行以华源发展到期未还款为由,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华源发展偿付借款本息,二案合计人民币13,912.8 万元,而华源发展于2007 年7 月在本公司未知情况下,将用于为公司反担保质押标的之一新余远东95%股权出售给江西新余市国资委,本公司以此转让合同无效向市一中院提起财产权属纠纷的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定于2007 年9 月18 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3 月27 日,市一中院对本公司与华源发展、新余市国资委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公司撤回对新余市国资委的诉讼请求。同时经法院主持,本公与华源发展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于2006 年2 月24 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
二、华源发展确认以其持有的股份(股权)为本公司下列保证提供反担保;1、华源发展以其持有下列股权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份、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的股份;2、反担保的债权本公司为华源发展分别向建行市分行的四笔借款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向深发展上海分行于2004 年9 月29 日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3、反担保的范围上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当本公司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华源发展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四、本案件实际发生的受理费44,444.50 元,由本公司与华源发展各自承担一半。
2008 年度,公司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对于为华源发展向银行贷款提供人民币11,849万元的担保额计提了一定比例的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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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19 |
公告日期 | 2008-11-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48.758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11,849 万元,其中:1、本公司为华源发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2007 年7 月11 日本公司临2007—024 公告中已作说明);2、为华源发展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849 万元。
近日,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华源发展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出现逾期,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华源发展偿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407,940.15 元(其中借款本金为18,487,582.00 元),市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定于2007 年9 月11 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一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华源发展所欠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复利向深圳发展上海分行承担偿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58,840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行采取诉讼保全,查封了公司股东帐户卡内的股票以及公司部分银行帐户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见公司临2008—010 公告),与深发展上海分行的和解工作尚在进行之中。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深发展上海分行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发展上海分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近日,本公司收到市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4 号],准许本公司以与深发展上海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原被法院冻结的本公司银行帐户及股票帐户已获解冻,同时,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已经办理了公司房产抵押及部分股票质押手续。
三、为保障深发展上海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以下属子公司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所持部分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四、本公司与深发展上海分行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
五、本公司向市高院申请撤诉,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六、协议签订后壹年内,深发展上海分行不会向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深发展上海分行不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 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而未履行时,同意深发展上海分行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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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3 |
公告日期 | 2008-08-2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被告方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华源发展曾相互为对方向银行借款建立互为担保关系,因华源发展向建行市分行申请的四笔借款(均由本公司担保)合计金额人民币10,000 万元已全部逾期。为此,建行市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四件民事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华源发展偿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16,720,283.60 元[案号(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7 号、第78 号、第79 号、第80 号],同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四份民事裁定书[案号(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7—1 号、第78—1 号、第79—1 号、第80—1 号],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16,720,283.6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卢湾区龙华东路519 号、573 号、647 号地块的房地产。 |
判决内容 | 一中院已出具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截止2008年3 月20 日,为127,152,263.97 元)向建行市分行承担偿付责任,并承担四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62,438 元 |
判决日期 | 2007-12-1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行采取诉讼保全查封了公司生产用地块
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行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三、为保障建行市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四、本公司向市高院申请撤诉,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五、协议签订后壹年内,建行市分行不会向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建行市分行不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7、78、79、80 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而未履行时,同意建行市分行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近日,本公司收到市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5 号],准许本公司以与建行市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见公司临2008—010 公告),与深发展上海分行的和解工作尚在进行之中。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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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7 |
公告日期 | 2005-04-27 |
案件名称 | 委托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出资3,000万元购买国债,由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后被质押,公司诉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并于2004年7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解除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国债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830万元(含资金帐户余额人民币452,716.86元)及该款自200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4-09-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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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0 |
公告日期 | 2002-04-1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飞人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
涉案金额 | 506.1269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飞人有限公司因欠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208 号民事判决,上海飞人有限公司用其“飞人牌”商标偿还欠款5,061,268.51 元。“飞人牌”商标经评估,由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价值为人民币824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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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0 |
公告日期 | 2002-04-10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5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订立《出口信用证贷款合同》,公司为永久公司贷款担保人,永久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年报披露:经法院调解,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归还全部借款,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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