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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601628)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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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13 |
公告日期 | 2009-01-13 |
案件名称 | 证券法集团诉讼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19 |
原告方 |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它证券交易所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它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 |
被告方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宪章 苗复春 吴焰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3 月16 日至2004 年5 月14 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本公司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的九起集团诉讼已经由美国法院裁定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案卷号为04CV2112(TPG)。原告于2005年1 月19 日向法院提交了其经修改的合并诉状。原告在其合并诉状中,将本公司、王宪章(前董事)、苗复春(前董事)以及吴焰(前董事)列为被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交易法》颁布的10b-5 规则。本公司已经聘请了美国律师代表本公司积极抗辩,各位被告于2005 年3 月21 日共同向法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原告进一步修改其诉状,被告也于2005 年11 月18 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驳回原告二次修订诉状的动议。各方就该项动议的法律备忘录均已经提交完毕,该动议正在法院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2008 年9 月3 日(纽约时间),就针对被告提出的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以下简称“纽约南区法院”)做出了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纽约南区法院进一步做出简易判决裁定,驳回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它证券交易所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它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针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买公司股票的非美国投资者的指控,法官则以纽约南区法院缺乏管辖权为依据予以驳回。 |
判决日期 | 2008-09-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0 月14 日(纽约时间),原告发出上诉通知,表明其拟就纽约南区法院关于批准被告的驳回原告起诉动议的判决向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上诉人于2009年1月8日(纽约时间),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2(b)条,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提出自愿撤回其上诉的申请。2009年1月8日(纽约时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批准本案原告-上诉人自愿撤诉动议,自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于2008年9月3日(纽约时间)作出的简易判决遂成为最终有效判决,且原告-上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
受理法院 |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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