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1993-02-07 |
| 公告日期 | 1993-02-07 |
| 方案进度 | 实施 |
| 发行方式 | 包销团包销 |
| 发行规模 | 5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50000万张 |
| 面值 | 1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1992-12-31 |
| 债券期限 | 3年 |
| 起息日 | 1993-01-01 |
| 到期日 | 1995-12-31 |
| 上市日期 | 1993-02-10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3 |
| 付息频率 | Y1 |
| 初始转股价格 | 25元 |
| 上网发行申购名称 | 宝安转债 |
| 上网发行日期 | 1992-11-19 |
| 分销商 |
招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  |
| 利率说明 | 3% |
| 付息说明 | 可转换债券利息每年计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1993年1月1 日。计息期为上一付息日之后一日至本付息日止,本公司将在每年1月1日后7个营业日内支付上一年度利息。
可转换债券换股后,在其换股的计算期内不计利息。
本公司将在1996年1月1日后7个营业日内,对尚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债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可转换债券利息及本金的支付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通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公司账户划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账户。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换价格25元。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转换价格为每25元面额的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本公司1股人民币普通股。转换以“手”为单位进行。为充分维护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之权益,在1993年6月1日前,当本公司增加新的人民币普通股股本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
调整后转换价格=〖(调整前转换价格-股息)×增加新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本+新股发行价×新增人民币普通股股本〗/增加新股后人民币普通股总股本
转换价格调整后,不足转换1股的余款在换股时退还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调整后转换价格=[(调整前转换价格-现金息)×增加新股本前人民币普通股本+新股发行价×新增人民币普通股]/增加新股后的人民币普通股总股本=[(25-0.09)元×26403万股+1元×0.3×26403万股]÷1.3×26403万股=19.392元。 |
| 转换期条款 | 发行半年后(1993年6月1日之后)至1995年12月31日。 |
| 备注 | 发行结束后,由包销团自己认购所余全部可转换债券,共8377.5万元,占发行总额的16.76%. |
| 上市公告日 | 1993-02-07 |
| 主承销商 |
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
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 |
|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2-05-09 15:2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