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7-20 |
| 公告日期 | 2004-07-20 |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0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0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4-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 利率(%) | 1.6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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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第一年为1.6%,第二年为1.9%,第三年为2.2%,第四年为2.6%,第五年为2.7%。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的调整。 |
| 付息说明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1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支付利息。
公司将于每年的付息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按上述第6条第1款所确定的票面利率。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0.1%,确定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送股: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 十Ak)/(l+n+k):
派息:P=P0-V;
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
|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可转换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因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公告暂停转股的交易日除外)。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的6个月至到期前1个月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并达到20%(含20%)以上的幅度时,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7%(含当期利息)。在本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不行使回售权的,则持有人在该计息年度将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的最后一个月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7%(含当期利息)。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时或发生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均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回售价格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该计息年度的利息。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时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上述情况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0%(含10%),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自发行首日起两年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制定转股价格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
| 备注 | 200407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限为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 | 2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原有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份数乘以2 元,再按1,000 元1 手转换成手数,不足1 手的部分按照交易所规定执行。 |
| 预案公告日 | 2004-06-17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4-07-20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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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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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4-06-17 07:16:07 |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5-21 |
| 公告日期 | 2002-05-21 |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6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6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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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1、票面利率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盯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以此为基准利率,
以基准利率的60%确定为可转债票面利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可转债存续期内每一计息年度起始日为本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确定日, 以该日所执行的基准利率的60%确定为本计
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如果本次可转债第一个计息年度起始日(发行首日)执行的基准利率为2.25%, 则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在第一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1.35%。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出现国家进行利率政策改革、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不再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规定的情况, 则以该计息年度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作为以后各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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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息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 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按第(三)条第1款所确定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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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转股价条款 |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初始转股价格以本次可转债发行前3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5-10%确定(具体溢价比例
视发行时市场状况, 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初始转股价格自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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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 增发新股(不包括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和配股、派息使股份或股东权益
发生变化时, 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增发新股时如果不作除权安排,则转股价
不作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 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
转股价P为(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送股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Po-D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股份合并或分拆、 股份回购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
情况按照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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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的期间为转换期。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公司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当公司社会公众股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公司可转债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 107%(含当年期应计利息)。
在公司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上述约定条件每个计息年度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上述条件首次满足而可转债持有人放弃回售,当年将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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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公司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公司社会公众股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时生效的
转股价格的75%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5%的幅度内调低转股价格而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但此项权利的行
使在 12个月内不能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社会
公众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在公司董事会无权直接行使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权力时, 如果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降低转股价格,则该项权力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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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 | 0%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配售。 |
| 预案公告日 | 2001-09-25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2-05-21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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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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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09-25 09:14:57 |